推 forsakesheep: 你不要拿西洽板規來舉例,雖然好懂可是會踩4-13= = 08/18 22:29
→ k960608: 你知道這裡還有4-13嗎 危險 08/18 22:29
推 Abby530424: 以身殉法 08/18 22:30
推 Y1999: 雖然舉例很好,但地圖砲+討論版風... 08/18 22:30
推 shinkiro: 本來就可以這樣,親,意圖顛覆國家秩序本來就能先審 08/18 22:31
推 chirex: 討論版風,危 08/18 22:31
→ hank81177: 反正討論這麼多要你吞就吞,法律都是屁 08/18 22:31
推 NoLimination: 你說得對 但是危 08/18 22:32
推 Sessyoin: 你的舉例很棒 但是討論板風危 你拿巴哈之類的討論可能 08/18 22:32
→ Sessyoin: 好一點 08/18 22:32
推 edieedie: 寫的很好但4-13 08/18 22:32
→ IAMCSH: 現在不說清楚,以後你我的文都有可能被蓋章。 08/18 22:33
推 belion: 大法官解釋會大於聖意? 08/18 22:33
推 Lb1916: 不要啊,看到樓上板友們的推文,我不希望這篇優文消失啊。 08/18 22:33
→ john0421: 還敢批評**上 下去囉 08/18 22:33
推 LeoJhou: 勇者wwww 08/18 22:33
推 LADKUO56: 其實PTT早就有蓋章制度了 灰標就是 08/18 22:34
→ tindy: 可憐啊 一篇優文要毀在文字獄囉 08/18 22:34
→ LADKUO56: 板主認定該文章有問題就可以直接灰標 連審都不用 08/18 22:34
→ chirex: 勸你改幾個關鍵字,不然我怕中介法還沒過,你就先被…危 08/18 22:34
推 owo0204: 你這篇不改很危險喔 08/18 22:34
→ LADKUO56: 這法問題其實是看起來沒有監管機制 08/18 22:34
推 cloki: 就算4-13也要說清楚吧 畢竟不說清楚就不只是版規問題了 08/18 22:34
推 ccyaztfe: 說得很好! 08/18 22:34
推 coca5108000: 你這篇解釋得太清楚= = 很多收錢的公關公司會不高興 08/18 22:34
推 edieedie: 這篇真的是優文 希望活下去 08/18 22:34
推 paul31788: 勇者 不過危 08/18 22:35
→ storyo11413: 版主明顯違規會海巡刪+桶 例如這篇很危 08/18 22:35
推 thejackys: 很好理解 給推 08/18 22:35
推 Sunming: 真的不要讓這篇消失 寫的非常好懂 08/18 22:35
→ chirex: 怕你被檢舉4-13,危 08/18 22:35
推 fakinsky: 推 08/18 22:35
推 DarkHolbach: 這篇是優文,不過我還是希望你改一下內文 08/18 22:35
推 rochiou28: 也就是說中介法過了我現在應該已經看不到這篇了是嘛 08/18 22:36
推 majohnman: 文字獄嘻嘻 08/18 22:36
推 ChHChen: 雖然距離很好懂,但這裡不能討論板風 08/18 22:36
檔案過大!部分文章無法顯示
標題: 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
時間: Thu Aug 18 22:27:43 2022
其實這法案最大的問題還是在18條的內容認定與資訊限制令。
為了便於講解,可參閱:
https://www.ithome.com.tw/news/152442
這個流程最大的問題在於,它是採用事前審查制。
由於這邊是c_chat,那我就拿c_chat的板規來舉例好了:
就以目前c_chat的現行板規跟檢舉制度都是屬於事後審查。
例如有人會特地買古早漫畫"綠色的狗"再發心得文
說:哇靠這漫畫裡的綠色狗超機掰的呀,笑死。有沒有西洽
而有人覺得不爽認為在偷渡政治文。去c_chatBM板檢舉,經過板主多數決判定
認為這種文章到底有沒違反4-11,如果有,那才會事後追懲水桶。
像這樣先有檢舉事實,在經過司法上的判定後再裁罰,這種就叫做事後審查。
但假使變成事前審查制度呢,如果用中介法草案會變成這樣:
在同樣的案例下,那篇綠色的狗由於還沒被判定到底有沒違反4-11,
但檢舉人認為該篇違反4-11,那就會在判決確定之前就先標記"本文違反4-11"的警語
或者要求板主先行水桶。像這樣行政裁罰會跑在法院判定之前的,則為事前審查。
那這樣的問題是什麼?
就是像中國那樣的檢舉廚,反正我不管你是不是真的違反板規,我看你的文章不爽
我就先檢舉就對了。雖然最後板主可能會針對濫訴的檢舉認為無違規又解除標記
或解除水桶,但你在被裁罰到判定駁回的期間中,你的言論自由權益的確是受損的。
所以在目前大法官的解釋中,目前是傾向事後審查為主(釋字744),
且只有在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且難以回復的危害時,
才得以用事前審查。
此外還有釋字509號的可公議之事且當事人舉證相信其真,在誹謗領域上可不罰。
以及釋字809號,政府若要針對街頭藝人表演內容審查,這種內容審查會侵害
言論跟表現自由,這逾越了比例和合憲性原則,故內容審查是違憲的。
地方政府僅能針對像是核可表演空間的程序上,才可以發執照跟許可的
方式給予事前審查。
然而中介法草案很明顯地,都和上文的釋字規範相左。
而且檢舉主體還是政府機關,就立場上政府機關要逕行裁罰必須要有合法性
以及合乎比例原則,然而中介法卻沒有特別寫到底是針對那些內容來審查。
結果就是本來保留給法律規範限制,卻沒有具體規範
(相較中介法抄的歐盟則是明確針對仇恨言論來規範大型平台管制)
讓主管機關取得一個幾乎什麼都可以聲請限制令的權力。
這個我認為就是不對的,因為它很容易就會變成政府對不特定人的言論自由打壓。
總之18條的資訊限制令我認為它問題很大。而且也沒有必要,
就沒有中介法的現在也有其他比較聰明的方式,例如針對不實消息新聞的平衡報導
或者就用現行的法律做事後審查即可。給主管機關可以在法院判決之前先行下架
或被註記"這文章有問題"等資訊限制令根本就是多餘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10.9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660832866.A.7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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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ssyoin: 好一點 08/18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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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cyaztfe: 說得很好! 08/18 22:34
推 coca5108000: 你這篇解釋得太清楚= = 很多收錢的公關公司會不高興 08/18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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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paul31788: 勇者 不過危 08/18 22:35
→ storyo11413: 版主明顯違規會海巡刪+桶 例如這篇很危 08/18 22:35
推 thejackys: 很好理解 給推 08/18 22:35
推 Sunming: 真的不要讓這篇消失 寫的非常好懂 08/18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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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fakinsky: 推 08/18 22:35
推 DarkHolbach: 這篇是優文,不過我還是希望你改一下內文 08/18 22:35
推 rochiou28: 也就是說中介法過了我現在應該已經看不到這篇了是嘛 08/18 22:36
推 majohnman: 文字獄嘻嘻 08/18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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