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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條文 4-19 〔轉文違規〕 Ⅰ 未經文章作者同意而轉錄文章至本板者,處警告一次。 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一週以上。 Ⅱ 轉錄本板受水桶中之使用者之文章至本板,處警告一次。 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一週以上。 原本的第四章 4-19以後條文順延。 板規修改 3-6 第二次起違反同一規定者,為累犯,依其規定得加重處罰。 修改為: 3-6 違反規定而受處罰完畢,再違反同一規定者,為累犯,依其規定得加重處罰。 板規修改 6-3 〔板規修改過渡期〕 Ⅰ 若同時修改複數條板規,需提供至少兩週之宣導期,期間之違規從輕處理。 Ⅱ 若板規之修改幅度大於四分之一,板主於公告前需自行試運行一個月, 確保板規之邏輯無誤且可執行後方可公告。 修改為: 6-3 〔板規修改過渡期〕 Ⅰ 若同時修改複數條板規,需提供至少兩週之宣導期,期間違規從輕處理。 Ⅱ 若板規之修改幅度大於四分之一,板主於公告前需自行試運行一個月, 確保板規之邏輯無誤且可執行後方可公告。 -- 小埋☆騎士 weichipedia 參上!!! http://i.imgur.com/8hvw6l9.jp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9.194.5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492323671.A.C2A.html
ga652206: 從輕處理和得從輕處理有差嗎 04/16 14:22
eva05s: 「得」有考量的意思,也就是可以從輕,也可以重罰 04/16 14:24
eva05s: 不過我不知道這邊是否單純漏字就是了 04/16 14:24
ga652206: 還以為是違規"要"從輕處理 04/16 14:25
tonyy801101: 得是選擇性的,應才是義務,是強制的 04/16 14:31
tonyy801101: 所以那個板規意思是以後從輕處理可以不使用從輕 04/16 14:32
tonyy801101: 簡單來說以後新板規實施有人觸法可以不必從輕開罰 04/16 14:33
tonyy801101: 這是讓版主的法規實行權力擴大,至於好不好就不一定 04/16 14:34
mer5566: 是漏字 去看BM板就知道了 04/16 14:57
windwater77: 從14.0.0b就開始漏 房子人要不要說句話 廠廠 04/16 15:06
xxtomnyxx: 改成 "得" 應該是要防堵有人故意在緩衝期大量違規吧? 04/16 15:52
houseman1104: 我原本覺得沒有必要標明,是我的疏失 04/16 23:07
blahblah753: 以! 04/20 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