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star:呃.. 這有法條依據嗎? 06/25 13:26
※ 引述《mstar (Wayne Su)》之銘言:
: ※ 引述《comsboy (C_Chat版 歡迎你)》之銘言:
: : 第 十七 條內容
: :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
: : 、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 : 所以本板明定禁止記者抄襲板上任何文章,如果被發現有抄襲的狀況發
: : 生本板除了會通知原作者之外,對於抄襲的媒體保留其法律追訴權
: 沒有「保留其法律追訴權」這種東西,別被政客、記者胡亂搞的報導誤導了
: 只要你認為有人侵犯你的權益,可以去法院檢察署向檢察官告發或提告訴
: 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 一般告訴乃論的罪刑,提告期限是自知道犯罪人起六個月 (刑訴§237Ⅰ)
: 在這期限內要提告,否則就會變不起訴 (刑訴§252⑤) 或被駁回 (§326)
: 所以建議改成「當事人有權循法律途徑追究媒體抄襲責任」
另外補充一下
如果在原訂提告期限內你還無法決定是否要提告
可以去郵局寄發存證信函
這樣可以延長提告期限
新的提告期限是從對方收到存證信函那天開始算
一樣是六個月
而且對方沒辦法賴說沒收到
因為郵局會有紀錄XD
印象中可以對同一件事寄發兩次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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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淡,不是我瀟灑,我想
只是我習慣了,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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