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ulinove (杜理諾夫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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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P2P已立法-立法院今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時間Fri Jun 22 01:35:13 2007
立法院於今(14)日通過謝國樑委員等人所提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修正目的係
針對網路業者,以未經合法授權之音樂、影音或其他檔案為誘因,在網路上提供電腦程式
或技術(例如P2P)供網友交換該等違法侵害著作權之檔案,並向網友收取費用或坐收利益
之行為予以釐清其責任,明確規範禁止,否則將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行為人除需負擔
民事損害賠償外,並有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
經濟部智慧局表示,由於上述行為除危害著作權人權益外,亦戕害我國數位著作權相關產
業之發展,亟需遏止,爰經立法院謝國樑立委主動提案修正,並經立法院於今(14)日三
讀通過,相關修正條文為增訂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項、第九十七條之一及
修正第九十三條第四款等規定,將於奉 總統令修正公布生效後實施,詳細修正條文如后
附。
對於上述修正通過之條文內容,智慧局進一步補充說明如下:
一、 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由於本款規定係針對電腦程式或技術之提供者為規
範對象,其被歸責之行為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情形:(一)、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非法下載或
傳輸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利用之著作(二)、有提供軟體或技術之行為(三)、從上
述行為中獲取經濟利益。該局強調,本款主要係為立法規範嚴重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且故
意陷良善付費下載者於民、刑法追訴恐懼中之網路平台業者,係以軟體或技術提供者意圖
使網友為不法侵權利用為前提。換言之,當業者符合提供公眾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
腦程式或其他技術、意圖透過該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且因此受有利
益之要件時,即為本條第七款所規範視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情形。因此,倘提供軟體或技
術之人並非意圖供網友為違法侵權利用者,例如Hinet Xuite、my web、MSN Messenger、
Pchome Online新聞臺、拍賣、Skype、Seednet Orb、網上碟、Yahoo!奇摩即時通、知識+
、以及部落格、家族、相簿等軟體或技術,原則上均非屬本款規範適用之對象,換言之,
本次著作權P2P的修法通過,並不會造成上述網路產業經營者動輒觸法的現象。
二、 由於上述這些技術與服務,大多符合新增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所指「可公開傳
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但因本條款欲處罰者,為意圖利用電腦程式或技
術,讓使用者從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且從中獲利之業者,並非對於中性之電腦程式或
技術有所非難。因此,業者是否具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意圖」,即為主要判斷之因素,
故本次修正增訂第八十七條第二項以行為人客觀上所採取之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有無達
到教唆、誘使、煽惑公眾利用其所提供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認定
是否具備該「意圖」之判斷情事。至於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之內容是否足以構成教唆、誘
使、煽惑公眾利用該軟體或技術而侵害著作財產權,則仍應由法院依實際個案來從嚴認定
。
三、 為了有效規範不法,本次修法特別增訂第九十七之一規定,賦予主管機關對於網路
業者違反上述規定經法院判決有罪,而不停止其違法行為者,主管機關於邀集專家學者及
相關業者認定其具備「侵害情節重大」及「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者」之情形者,主
管機關得依本條規定命令其停業或勒令歇業,期藉主管機關的適時作為,停止業者的犯罪
行為,同時避免權利人的損失繼續。
最後,智慧局強調,電腦程式或技術本身是中性的,本次修法內容予以規範的行為,為軟
體或技術提供者意圖供網友非法侵權而提供軟體或技術供其使用,並非針對軟體或技術本
身予以處罰,因此,法案修法精神已兼顧「科技創新」及「著作權保護」兩方面之需求,
除使著作權獲得更週延的保障外,亦確保科技創新不致受到壓抑。換句話說,此次修法將
可促使技術提供者回歸尋求權利人之授權,更可達到使用者(網路族)、技術提供者及權
利人三贏的局面。又為了讓廣大的網路族群瞭解本次修法之內容,該局將積極加強宣導。
附件(本次修法條文內容):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
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
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
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者。
第九十七條之一
事業以公開傳輸之方法,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第四款之罪,經法院判
決有罪者,應即停止其行為;如不停止,且經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業者認定侵害
情節重大,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不改正者
,得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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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不過是喜歡自虐、虐人,
鼻尖帶著驕傲、身上流著藍色血液的怪獸罷了。
而且這樣無聊的品種的確稀少哩。
你...想被我咬一次看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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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8.194.82
推 kaorucyc:同校的 06/22 01:41
※ 編輯: dulinove 來自: 140.128.194.82 (06/22 01:43)
推 dulinove:是阿^^a 06/22 01:46
→ limyeeshin:現在是只要有在抓侵犯版權物的都有可能被告 只是這些人 06/22 01:47
→ limyeeshin:太多 所以政府要殺雞儆猴了 那位被告的仁兄就是第一個 06/22 01:47
→ limyeeshin:可憐蟲 只是有時候看到夜市直接擺出來買都沒怎樣了 06/22 01:48
→ limyeeshin:然後這些市井小民成了開刀的對象 就覺得有背景真好 06/22 01:49
推 dulinove:夜市的目前修正過是直接沒收XD 06/22 01:49
※ 編輯: dulinove 來自: 140.128.194.82 (06/22 01:50)
→ limyeeshin:唉唷 那些偷偷塞個紅包就沒事啦 這些又不是新聞了 06/22 01:50
推 dulinove:這個嘛...有關係就沒關係 沒關係就有關係 繞口令阿XD 06/22 01:53
推 GodV3:把軟體的分享關掉...其他繼續上傳w 06/22 01:58
推 KarasuTW:這次是所謂 KURO 條款 其實最容易觸法的 反而是免光碟 06/22 01:58
→ KarasuTW:特別是 patch 過的主程式 那是罪無可赦 06/22 01:59
推 comsboy: 樓上所謂的KURO條款是啥意思? 06/22 02:00
推 dulinove:詳細請找IFPI 06/22 02:01
推 KarasuTW:第 四 章之一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及防盜拷措施 06/22 02:02
→ KarasuTW:這項才是最應該小心提防的 檔案小很容易完檔 06/22 02:02
推 KarasuTW:至於 patcher 和技術 敢凹的話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XD 06/22 02:04
推 teena:雖然沒有把整個看清楚,可是這樣子GB是完全觸法了嗎?囧rz 06/22 02:05
推 comsboy:GOGOBOX超好用.. 06/22 02:07
→ KarasuTW:無中性用法/鼓吹惡性用法/收有不法利益者罰之 但那是業者 06/22 02:06
→ KarasuTW:的問題 XD 06/22 02:07
推 odin917:GOGOBOX好用是好用..但是限在已經開始在抓版權物了 06/22 02:07
→ odin917:所以現在很多人開始不敢用了 06/22 02:08
推 mdfh:唔 那以後去花園抓動畫會出問題嗎? 06/22 02:45
推 KarasuTW:說白色的話 載完就閃人 說灰色的話 別載愛抓人的廠商的 06/22 02:46
推 mdfh:愛抓人的印象中只有流行歌吧 @@? 06/22 02:48
→ KarasuTW:簡單講就是 要游走法律邊緣的 要有自覺和覺悟 06/22 02:48
→ KarasuTW:美國電影 任天堂相關 科拿米相關 迪士尼相關 06/22 02:49
推 Kawasumi:我把修正條文看完了 其實這不影響現在的P2P使用者吧.. 06/22 07:01
→ Kawasumi:會比較麻煩的是Provider那邊 06/22 07:02
推 Kawasumi:還有亂架FTP的人XDDD 06/22 07:09
推 sscanf:借轉 06/22 12:27
※ sscanf: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06/22 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