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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msboy (C_Chat版 歡迎你)》之銘言: :     第 十七 條內容 :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 :     、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     所以本板明定禁止記者抄襲板上任何文章,如果被發現有抄襲的狀況發 :     生本板除了會通知原作者之外,對於抄襲的媒體保留其法律追訴權 沒有「保留法律追訴權」這種東西,別被政客、記者胡亂搞的報導誤導了 只要你認為有人侵犯你的權益,可以去向檢察官告發,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般告訴乃論的罪刑,提告期限是自知道犯罪人起六個月 (刑訴§237Ⅰ) 在這期限內要提告,否則就會變不起訴 (刑訴§252⑤) 或被駁回 (刑訴§326) 民事請求權則是兩年 (民法§197) 所以建議改成「當事人有權循法律途徑追究媒體抄襲責任」 -- Sincerely, 2003, 2005 日本自助旅行紀錄 http://mstar.myweb.hinet.net/JPtour Wayne Su 2004 台灣東部鐵路旅行 2006 亞歐洲鐵路縱貫旅行 hk cn mn ru by pl de ch fr mc it va li uk http://www.pixnet.net/mstar http://blog.pixnet.net/mstar next will b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29.97
lordmi:沒錯,「保留XXX追訴權」云云在法律上是無意義的 06/25 11:14
※ 編輯: mstar 來自: 61.229.29.97 (06/25 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