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irimaru73:現在是限定繼承 會砍人的(債務)可以放棄 12/20 22:43
→ m3jp6cl4:可以阿,你看以前的遊牧民族 12/20 22:44
推 redhound:不要結婚就好啦XD 當地下情人 讚 12/20 22:45
→ jeff101234:很明顯老弟偏向概括繼承 只是嘴上不承認('。ω。` ) 12/20 22:45
推 Kakehiko:民法修過以後的情況是:如果負債>資產就強制限定繼承 12/20 22:48
→ Kakehiko:而且繼承開始時繼承人無完全行為能力時還能溯及既往 12/20 22:49
→ jeff101234:但是漫畫是在日本 雖然相差應該不遠 不過細節要查 12/20 22:49
推 redhound:我對kake說得相當有興趣 可以給我關鍵字嗎? 12/20 22:54
→ vythxsheep:為啥我覺得弟弟比較帥 12/20 22:57
推 Kakehiko:民法1153條 12/20 22:58
推 redhound:那這個債權人可以拿來對抗善意第三人(繼承人)嗎? 12/20 23:00
推 garyevo:弟弟超像折棒 12/20 23:04
推 xxx60709:甚麼鬼啦XD 12/20 23:07
推 Kakehiko:本來限定繼承是要繼承人在期限內表明 不然就視為概括繼承 12/20 23:26
→ Kakehiko:但常常發生爸爸生前負債 但繼承開始時兒子未滿20歲 12/20 23:27
→ Kakehiko:等到20歲後又因為時效過了無法主張限定繼承 平白多了負債 12/20 23:27
→ Kakehiko:所以才修法 只要負債大於遺產就強制限定繼承 12/20 23:27
→ Kakehiko:而且據說當時新法生效時還有針對幾年內溯及既往 12/20 23:28
推 redhound:吸收中) 所以兒子最多只需還債至遺產總額就OK了吧? 12/20 23:29
推 redhound:看了一下立法目的是保護(無)限制行為人免於背巨債? 12/20 23:34
推 kirimaru73:簡單說你最多就是拿不到遺產 不會更慘 12/20 23:36
→ redhound:恩恩 那我懂了XD 感謝各位高手 12/20 23:37
推 Pegasus99:遺產>債務 => 拿爽爽 遺產<債務=>沒遺產但也不用還債 12/20 23:38
推 peiheng:基本上就是把父債子償這回事取消掉... 12/20 23:41
推 wht810090:繼承多少還多少,不會再讓繼承人還超出繼承限度的債務 12/21 00:43
→ bluejark:這部叫啥?看畫風少女漫? 12/21 09:03
推 yuusnow:我國民法一直以來是"概括繼承",除專屬於被繼承人(掛掉的) 12/21 10:21
→ yuusnow:的權利義務以外,無論是債還是財產都繼承,然後有兩種特殊 12/21 10:22
→ yuusnow:繼承方式,也就是以前稱為"限定繼承"(現為法定繼承方式) 12/21 10:22
→ yuusnow:以及拋棄繼承兩種,後來因為大眾對法律不熟悉,導致許多人 12/21 10:23
→ yuusnow:無意間背負了不屬於自己的債務,常見的有未成年人之監護人 12/21 10:24
→ yuusnow:不知道要幫未成年人拋棄,以致"父(母)債子(女)償",還有 12/21 10:25
→ yuusnow:第二、第三順位的父母、兄弟姐妹不知自己已經繼承,未能 12/21 10:25
→ yuusnow:第一時間處理(此種情況主要是這二順位的人不曉得繼承是輪 12/21 10:26
→ yuusnow:到自己,誤以為自己沒有權利),諸如此類情況越來越多,後 12/21 10:27
→ yuusnow:來第一次修法是修正"擔保債務的繼承改為限定繼承",此時 12/21 10:27
→ yuusnow:一般人仍是概括繼承,又在繼承篇施行法裡修正關於未成年人 12/21 10:28
→ yuusnow:繼承為限定繼承,"並可溯及既往",民法繼承本篇是沒有溯及 12/21 10:29
→ yuusnow:既往的,在之後於民國98年,正式把民法繼承本篇的概括繼承 12/21 10:30
→ yuusnow:篇章刪除,將以往稱為限定繼承的方式正式改為法定繼承方式 12/21 10:30
→ yuusnow:所以現在法定繼承=限定繼承,需要法院聲請的特殊繼承方式 12/21 10:31
→ yuusnow:只剩下拋棄繼承一種。 在98年之前就已經繼承到負債的人 12/21 10:33
→ yuusnow:繼承時未成年(未滿20歲),可以走繼承篇施行法的未成年人 12/21 10:34
→ yuusnow:溯及既往規定限定繼承。而繼承時已經成年,那就要看看有沒 12/21 10:35
→ yuusnow:有符合施行法裡規定的幾項條件,然後由法官來審理是否可用 12/21 10:36
→ yuusnow:限定繼承。 不過已經還掉的是要不回來的,還沒還的有機會 12/21 10:37
→ yuusnow:可以不用還。施行篇比較有名的案例是A女的哥哥負債,死亡 12/21 10:38
→ yuusnow:後通知唯一親人A女處理,A女兄沒結婚沒小孩,父母也已過世 12/21 10:39
→ yuusnow:繼承順位即是第三順位的A女,但A女早年就在美國生活,與 12/21 10:39
→ yuusnow:她哥互動很少,後來銀行找A女要錢,A女提起訴訟後勝訴。 12/21 10:40
推 ERAJIer:樓上辛苦了;不過後宮繼承到底是哪邊繼承哪邊?XD 12/21 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