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84 1512/28 wizardfizban □ [新聞] 鑑賞期爭議訴訟初步由 Google 取得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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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izardfizban (瘋法師) 看板: C_Chat
標題: [新聞] 鑑賞期爭議訴訟初步由 Google 取得勝訴
時間: Fri Dec 28 02:11:16 2012
Google Play 鑑賞期爭議訴訟初步由 Google 取得勝訴
http://gnn.gamer.com.tw/4/75004.html
根據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稍早發出的新聞稿,先前 Google 拒絕提供合理猶豫期,臺北
市政府依法裁罰之行政命令,已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
法務局指出將會提起上訴
法務局表示,透過網路販售商品(含軟體)應提供消費者 7 日猶豫期,為我國消費
者保護法明文強制規定,Google 僅提供消費者 15 分鐘之期間明顯不足以保護消費者權
益,市府依據現行消保法之規定而為處分,應無違法情形,就處分遭撤銷之理由,仍須收
到判決後再行研判,並會提起上訴。
法務局表示,法院此項認定,將使未來業者於網路上公布之定型化條款,僅能由個別
消費者透過訴訟主張無效,行政機關就此失去介入保護消費者之權力,此例一開,無異要
求個別消費者僅能於權益受損時自行負擔訴訟成本到法院訴訟,將使個別消費者根本無能
力對抗龐大的企業經營者,恐嚴重衝擊消費者之權益,且如此將衍生更多訴訟,亦造成司
法資源的耗費。
法務局指出,歐盟去(100)年也已經將數位化商品納入 14 日猶豫期間的範圍,除
了部分例外情形(如消費者在購買明示同意放棄解約權)外,否則在商品下載完成後均有
14 日之猶豫期,法務局呼籲 Google 應善盡消費者保護之企業責任。法務局說明,市府
目前已持續與 Google 溝通,希望 Google 釋出善意對待臺灣的消費者並儘快回到臺灣市
場。
法官表示此案權責單位為行政院消保會,與北市府無關
根據蘋果日報稍早發佈的報導,法官認為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要商品本身有危
害民眾生命財產之虞,主管機關才能介入;且此案若要求修改定型化契約,權責單位也是
行政院消保會,跟北市府無關。
此外法官也認定契約顯示 Google 並沒有在契約中強制消費者一定不得取消訂定、退
費,因此判北市府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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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故事可不那麼讓人覺得舒服。它不是那種有著甜蜜歡樂情節的幻想小說。
我的故事充滿了混亂而又難以察覺的陰影,充滿了瘋狂和噩夢,
和那些不再自欺欺人地生活的人們一樣。
──赫曼‧赫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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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31.77
→ wizardfizban:法官:台北巿政府管過頭了 這不關你們的事 XD 12/28 02:11
→ j1233212020:除了連結是巴哈,不太清楚這篇的ACG點 12/28 02:14
推 gino0717:不過是個軟體 12/28 02:16
推 johnny3:google play很多遊戲阿 12/28 02:17
推 ssarc:當初北市府還自以為是幫民眾謀福利的白痴調調 12/28 02:23
推 Runna:北市府的"老闆"很忙 應該沒空管這些 12/28 02:35
推 ff760725:google規費繳太少了(?) 12/28 06:39
推 jeff101234:似乎真的撈過界了...( ̄ー ̄;) 12/28 08:02
推 kenzaki:重點是軟體話題,就像初音也只是個軟體~ (嚇 12/28 08:14
推 HatsuneMiku:樓上 抽牌吧 12/28 09:07
推 windycat:本尊ww 12/28 09:31
推 superrockman:(把米哭抓去配鮪魚沙希米) 12/28 09:52
推 nekoares:本尊自己出來要求決鬥了!! 12/28 10:12
推 hardyguu:我認識的初音不是這樣的啊 12/28 10:51
→ Gravity113:猶豫期跟鑑賞期不是不一樣嗎? 12/28 11:10
推 zhenyuan:精確來說是不一樣 12/28 11:25
→ Xavy:透過網路販售商品(含軟體) <- 點 (逃) 12/28 12:27
推 kimokimocom:所以還是不能買不是嗎~~~~~ 12/28 13:20
推 kamisun:鬼島連anroid也是閹割版,想買的都不能買 12/28 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