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Y1999:建議改標題,這種標題大家猜不到是電信法的XDDD 06/06 12:36
推 shadowblade:◥▇▇▆▅▅|o=( ̄□ ̄)=o|▅▅▆▇▇◤ 06/06 12:37
→ eva05s:我一直想問.綠霸娘到底實行成效如何.... 06/06 12:38
→ PsycoZero:金盾用了這麼多年中國人還是那個樣子你說呢 06/06 12:39
推 shadowblade:就是讓大家學會立體機動裝置了 by 對岸交換學生 06/06 12:39
推 lpb:我認識的大陸人都是翻牆過來的XD 06/06 12:41
推 Y1999:中國翻牆技術世界第一,因為也只有他們需要 06/06 12:41
推 Xavy:這個有點不一樣吧? 這應該是比較像發文的被砍文 06/06 12:44
→ Xavy:只是沒說明砍文的規則是什麼就是 06/06 12:44
推 Y1999:這個重點是:行政機關認定>>>司法判決 06/06 12:45
→ Y1999:主管機關說你違法就是封鎖或是刪除,根本不用等法院宣判 06/06 12:46
→ Y1999:標準也完全由行政機關自由心證,這問題非常大 06/06 12:47
→ PsycoZero:電信法跟智財局那個不一樣 06/06 12:47
推 henrytsai:那不就跟智財局之前提的做法一樣 06/06 12:47
→ Y1999:而且這個五月初就提了,智障局的是五月中 06/06 12:48
→ Y1999:現在來看,智障局那個根本就是要掩護這條的砲灰煙霧彈 06/06 12:48
→ henrytsai:還有國安法...到底是多想跟中國無縫接軌阿? 06/06 12:49
→ Y1999:而且智障局那個只針對國外,這條聯國內都包進去了 06/06 12:49
→ Xavy:這條就是針對國內吧,國外的又管不到 06/06 12:50
→ Y1999:針對國內的+行政認定,問題比智障局那條更嚴重 06/06 12:51
→ Y1999:例如他哪天說西洽擦邊球太多,行政機關說違反善良風俗 06/06 12:51
→ Y1999:你連去跟法官解釋的機會都沒有,就被移除或封鎖了 06/06 12:52
推 kaorucyc:我猜有人會推 用屁股想的也知道這法案不會過 06/06 12:54
→ eva05s:我記得當年離島設賭場和台中中港路改名台灣大道案 06/06 12:55
→ Y1999:某幾個板絕對會有那句推文,不過我在這邊就不扯政治了.. 06/06 12:55
→ eva05s:也有人說「不用屁股想都知道不會過」..... 06/06 12:55
→ Y1999:法案本身比較重要,這條危害台灣成度比智障局還嚴重 06/06 12:55
該去找以前的大陸隊友看哪家VPN好用了( ′-`)y-~
※ 編輯: a12073311 來自: 118.170.208.85 (06/06 12:57)
→ Xavy:VPN沒用吧..這條他是刪網路上資料 06/06 12:58
推 kaorucyc:要開賭盤看 法案會過還是一樣被人民激烈反抗就不幹了嗎 06/06 13:02
推 Runna:這條是一般準則的做法 有好有壞 像是要終止惡意散布侵權檔案 06/06 13:02
→ Runna:的使用者需要有這條的前置 06/06 13:02
→ kaorucyc:其實台中港路改名那個我覺得統一道路名稱OK 06/06 13:02
→ kaorucyc:但是他改的名字太爛 不知道跟台中有啥關係 06/06 13:03
→ kaorucyc:他如果統一用台中港路 根本不會有人不爽 06/06 13:03
→ eva05s:就台中國際化....想辦法讓清泉崗取代桃園機場還實際點... 06/06 13:04
→ henrytsai:人民激烈反抗後轉為私底下偷偷幹<<<我賭這個 06/06 13:04
→ Runna:不過第三項就是台灣最喜歡的"公序良俗"原則 應該是要反對 06/06 13:04
→ kaorucyc:當初聽到的是 市政府搬過去有想要的號碼牌 06/06 13:04
→ Runna:這條...這種東西留著就是會破壞法治 06/06 13:04
→ kaorucyc:但是那號碼牌有人有了所以就改名搶號碼 06/06 13:04
→ kkyyk:台中人怒噓改啥鳥台灣大道.... 06/06 13:05
→ kaorucyc:台灣的公序良俗 超看個人主觀的 沒一定標準 06/06 13:06
→ kaorucyc:照這個立法條文下去 隨行政機關說了算 06/06 13:06
→ eva05s:那條惡法死都沒法修掉不就證明這點.... 06/06 13:09
推 reaturn:不要低估現今政府的下限…太多的髒事都是他們在立法的 06/06 13:09
推 Runna:這條是應該因應著作權法三振條款所想配合做的修正 06/06 13:11
→ kaorucyc:惡法 刑法235嗎 06/06 13:12
→ Runna: 應該是 06/06 13:12
→ eva05s:不給明確準則又不肯拿掉....除了惡法我還真想不出其他形容 06/06 13:13
推 Yanrei:大法官認證的硬蕊 XDD 06/06 13:13
→ Runna:電信法這條修正則是要把轉換成可對電信業者下命令的義務 06/06 13:14
推 Y1999:下命令式他們之間的事情,但審查過程就有很大的問題 06/06 13:17
→ Runna:就是賦予電信業者有審查公序良俗這塊大有問題啊 06/06 13:31
→ Runna:第二項的審查必須要回歸其他法律的法律程序認定 06/06 13:32
→ Runna:例如:著作權法90-4的三振條款 06/06 13:34
→ Runna:叫電信業者審查公序良俗 但又拿掉他們所應負責的責任 06/06 13:35
→ Runna:有權無責 有流於恣意的空間 06/06 13:36
→ tsunamimk2:"公序良俗"四個字根本不能寫入法律 06/06 13:43
→ tsunamimk2:全世界的公序良俗都是很個人的 不只台灣 06/06 13:43
→ tsunamimk2:只是自己習慣與理所當然的東西 又沒有正面列表隨人解釋 06/06 13:44
→ tsunamimk2:這種法律要不就是虛設 要不就是成為權力的打手 06/06 13:45
→ Runna:就過去來看是虛設(現行8) 不過這種字眼留在法律中有害無益 06/06 13:46
→ MikiSayaka:這個真的不懂, 只能乖乖聽比較懂的人講問題在哪 (默) 06/06 14:04
推 pico80286:討論這鬼東西你要怎麼不扯到政治? 06/06 14:11
→ pico80286:這個東西的真要狠下心讓他過體制內沒有人能阻止他 06/06 14:13
→ pico80286:乖乖認命吞下去吧,呵 06/06 14:14
推 prononhead:第九條問題是在二項,讓行政機關享有事前言論審查權限 06/06 14:14
→ prononhead:三項倒是還好。 06/06 14:15
→ prononhead:對應著作權法來看,就像ISP的避風港條款一樣,只是同時 06/06 14:16
→ prononhead:還是要給他們移除的權限。 06/06 14:17
→ prononhead:而且在使用契約中通常也會有類似的約定,我倒是不覺得 06/06 14:18
→ prononhead:第三項的問題很嚴重。不過第二項就完全不是那麼回事了 06/06 14:18
→ potionx:移除不應該給電信業者,那是網站擁有者該做的事情... 06/06 14:19
→ prononhead:,這種不經法院的事前言論審查,絕對是有問題的。 06/06 14:19
推 prononhead:其實像中華電信的定型化契約就有類似的東西了, 06/06 14:26
→ prononhead:見39條。 06/06 14:27
推 greystair:高調啊!PTT不能亡! 06/06 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