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8 m 8 6/12 luiway R[新聞] 露骨色漫 竟獲文化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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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uiway () 看板: C_Chat
標題: Re: [新聞] 露骨色漫 竟獲文化部補助
時間: Wed Jun 12 03:56:43 2013
也許大家覺得討論得差不多了,
不過我想再談談這次的事件。
我對法律完全不懂,也是剛才才四處查資料惡補的,
如果有人能提供更專業的意見,請不吝指教。
文章有點長,沒時間的人請到第6頁。
首先是文化部補助要點的爭議:
http://goo.gl/lhn8p
「漫畫題材不拘。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這條。
違反什麼法?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http://goo.gl/IMIbq
第 3 條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之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第 5 條 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
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過當描述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者。
四、過當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
或裸露人體性器官者。
第 9 條 出版品之內容無第三條或第五條情形者,列為普遍級,一般人皆可閱聽。
依以上三條可知,出版品不同於錄影節目,只分為普遍級與限制級。
至此我們可以回去檢視龍少年,如果被認定「過當」而違反第5條第四項,
問題也許不是出在限制級出版品不得受補助,
而是龍少年當初是以普遍級刊物去申請補助,與事實不符。
所以這新聞也不算亂爆,如果這被認定是過當的情色表現,
龍少年受的補助也許就該被文化部討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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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到《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 3 條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之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什麼強制什麼禁止,是指什麼法?
也許我說得不對,不過依我查到可解釋的法條,
大概是指刑法第235條(
http://goo.gl/Zf6Dc):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
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
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但猥褻出版品怎麼定義?於是大法官釋字407號(
http://goo.gl/gl8BW)解釋:
「惟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 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
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
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又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
主管機關所為釋示,自不能一成不變,應基於尊重憲法保障
人民言論出版自由之本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
之維護,隨時檢討改進。」
2005年,晶晶書庫因進口男體寫真雜誌,被以妨害風化罪起訴,判決有罪。
隔年其負責人提出釋憲,大法官作第617號解釋回應(
http://goo.gl/DFuQy)
,其中對猥褻資訊、物品傳布的認定如下:
(一)「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
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物品為傳布」 或者
(二)「對其他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
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物品
,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例如附加封套、
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場所等)而傳布」
同樣在2005年,大學教授何春蕤在性解放網站連結人獸性交圖片,被認定
「具有學術目的」,不符合上述(一)定義而獲判無罪。也就是,如果案
例不符合(一)定義,即使符合(二)定義,也不會被認定為猥褻物。
那麼,如果色情漫畫等創作主張具有藝術性價值,是否可能被判為無罪?
又,藝術性如何認定?假設你是創作者,你又如何主張你作品的藝術性?
這是我想問大家的問題。
(附註:晶晶書庫案裡,負責人主張那些寫真雜誌是有做到
「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的,與後來617號釋文矛盾,
於07年1月提出非常上訴,但我怎麼找都找不到這上訴
的下文。有人知道詳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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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Ender 或看完全反而看不懂的人:
簡單說,如果被法院認定有「過度」情色表現,
就該事先打上限制級標示才對,
而龍少年當初申請補助的時候一定是以「普遍級刊物」
的身份去申請的,這樣就變得與事實不符,
也許會成為取消補助款的理由吧?
另外,其實漫畫只分為普遍級和限制級兩種,
不過要是越過某條界限,可能會因為「散布猥褻出版品」
而觸犯刑法235條被判刑。
而法律對猥褻物的認定,有種迴避的可能,
就是這個「猥褻物」具有藝術、醫學或教育的價值。
想向大家提問,如果漫畫,或透過其他載體表現色情,
其藝術性如何認定?
如果你是創作人,你要如何主張作品的藝術性?
最後,
不提法規,不提補助案。
在龍少年官網最新文章底下的回應,
我從10樓開始說了些對台灣漫畫的看法,
因為有些偏離這次的新聞,這篇文也夠長了,
我就把網址附在下面,願意討論的人請移駕:
http://goo.gl/IwI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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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3.205.102
※ 編輯: luiway 來自: 1.173.205.102 (06/12 03:57)
推 waterandice:用心給推 06/12 04:20
推 h90257:龍少年不管是實務或理論上都離猥褻很遙遠 06/12 08:05
推 h90257:猥褻的界線在臺灣其實挺膚淺 06/12 08:07
→ h90257:基本上就是露點 性交 生殖器 06/12 08:08
→ devilclot:我也來回篇當天早就打好的文章XD 06/12 08:10
→ a12073311:猥褻的定義不就是高官貴人看不慣的就能算猥褻 06/12 08:16
推 scvb:印象中還有什麼社會觀感之類的東西? 06/12 08:19
推 Vladivostok:實際上原始那篇報導就能看出政府根本沒要管啊,罐頭回 06/12 08:23
→ Vladivostok:應而已。 06/12 08:23
推 babylina:稍補充一下,617的(一)就是所謂的「硬蕊」猥褻物,這種 06/12 08:37
→ babylina:只要合於該段內容,不管包再緊都直接OUT(大法官會透視~) 06/12 08:37
→ babylina:(二)則是「軟蕊」,即較正常的妨礙風化(?)物,有包緊就OK 06/12 08:38
→ babylina:然而「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與「不能忍受而排拒」在文字 06/12 08:39
→ babylina:上其實是相互矛盾的,所以一般都認為大法官有說等於沒說 06/12 08:40
推 doyouknowhow:不過總算是有解釋成軟蕊的空間,只是認定標準要看 06/12 08:52
→ doyouknowhow:個案法官個人對不能忍受的底線在哪吧 06/12 08:53
推 killord:藝術性本來就是很模糊的東西...或者說 這是個眾口鑠金的東 06/12 09:23
→ killord:西 很知名的一個藝術作品不過是把同一張相片變色之後貼一 06/12 09:24
→ killord:起 這樣也是藝術呀...說穿了 就是弱勢 出版社也覺得自己弱 06/12 09:25
→ killord:勢 也不敢有甚麼強勢的反駁 我認為這不是對錯或恰當與否的 06/12 09:28
→ killord:問題 就是一個勢的強弱傾折問題...今天龍少年讀者眾多的話 06/12 09:29
→ killord:我相信記者根本不敢報這個新聞... 06/12 09:29
藝術性的認定我想本來就不可能客觀而明確地界定,
但遇上法律問題而不得不主張時,我想還是得畫出一定範圍以供判斷。
我想的定義是:
以完整的論述為基礎,或以一定水準的工藝技巧完成的文字、
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可視為具有藝術性價值。
在文學上以工藝技巧來稱呼文筆也許怪怪的,不過這裡看得懂就好。
這個定義當然也是混著曖昧的字眼:
怎樣是完整的論述,怎樣水準的技巧才足夠稱作藝術?
不過藝術性終究不是法律,明確地鎖死成文字,肯定會出問題。
只是法律裡出現藝術性一詞而我查不到進一步的解釋,
讓我感到不安──藝術鑑賞能力本需培養,
以法官或一般民眾觀感認定是否具有藝術性,
是否沒得過獎、沒進過美術館、沒有名氣的爭議性創作,
在不符合法官或一般民眾對「藝術品」的期待的情況下,
一律被打成猥褻物?
若是依我認定,絕大部分的色情漫畫是「缺乏藝術性價值」的,
照法律來判,如果內容尺度過大,就會被當作猥褻物。
但我在乎的是,「我認為具有藝術性價值」,
而可能不被公眾如此認為的部分。
舉Guido Crepax的作品為例,經常出現性虐待情節與畫面,
但我家人在旁邊瞥見卻叫一聲「唉唷。」
實例我怕貼了連結會犯板規,有興趣的人google一下很容易就能找到。
※ 編輯: luiway 來自: 111.254.63.94 (06/12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