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anzeninNagi (朴信惠(誤)) 看板: C_Chat
標題: Re: [閒聊] 那個砍某老鼠的遊戲被求償事件...
時間: Fri Feb 3 01:27:22 2012
※ 引述《jeanvanjohn (尚市長)》之銘言:
: 這應該告不成。
: 原因很簡單,米老鼠在日本著作權法的規範下,已經是屬於"開放版權"的事物了。
: 日本著作權法規定,影像作品公開發表七十年之後,其著作權保護即宣告消滅,
: 而華特迪士尼發表"威利的汽船"是在1928年,換言之,
: 米老鼠在1998年以後已經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狀態了。
: 所以迪士尼真要告的話,其實是自取其辱,
: 因為不管從哪一點來看,砍殺米老鼠都不違反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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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深了來回舊文
上述說法是把米老鼠參與演出的「動畫」和「米老鼠」本身混淆了
早期的米奇短篇動畫和許多迪士尼長篇動畫,確實在日本已經成為public domain
《白雪公主》、《幻想曲》等迪士尼作品和早期短篇動畫的合輯
也已經有許多所謂公版DVD販售,而且Walt Disney Japan一聲不坑
因為這個部分確實是「告不成」
但這並不表示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米老鼠」
因為現在米老鼠(和眾多的迪士尼卡通明星)是受到商標制度保護的
也就是除了經迪士尼正式授權之外,不能任意使用米老鼠進行商業行為
不只是「米老鼠/米奇/Mickey Mouse/ミッキーマウス」等字樣
包括米老鼠的角色設定圖樣也是登記在案(日本商標出願第3087517號)
被詐騙的那個畫得這麼像,一眼就看得出是米老鼠,怎麼會告不成呢...?
傷害角色形象更是罪加一等
: 結果證明,是那個詐騙的人沒讀通著作權法?
因為要告的話跟著作權法其實沒什麼關係orz
: p.s.: 美國方面在迪士尼的強烈要求下,是有把保護期限延長到95年,
: 所以米老鼠在美國的開放版權時間是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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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很少人真的能讓WDJ動怒
大部分的事件都是所謂的都市傳說...不然就像這次是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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