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elmontc:另外每個作品都會寫有版權頁主張,光這點就打死想用GPL了 11/06 19:16
推 godivan:算了 講再多也沒用... 11/06 19:17
→ godivan:這些日子我的感想是到底是誰再害怕"見光死" 11/06 19:19
推 wahaha99:我對 "著作權何時有免費授權了" 沒啥好說的, 你繼續扯吧 11/06 19:24
→ kiddingsa:我也對想主張原作不能告人 者 無話可說 11/06 19:25
推 juunuon:"照你這樣說, 那我就會主張原作不能告人了, 但, 有嗎?" 11/06 19:25
→ juunuon:完整句子 11/06 19:25
推 wahaha99:看樣子有人有閱讀障礙.... 11/06 19:26
→ kiddingsa:「想」 是個情態助動詞 看不懂這字的話我可附上解說 11/06 19:27
推 wahaha99:所以你幫我腦補我想這樣? 這樣算不算對wahaha99二創啊, 11/06 19:29
推 juunuon:"想"主張原作不能告人 這是你擅自認為的吧... 11/06 19:29
→ wahaha99:我應該要跟你要授權費耶 wwwwwwww 11/06 19:29
→ kiddingsa:ㄒㄧㄤˇ 三聲響 心部 十三劃 11/06 19:30
→ kiddingsa:在中文可作為情態助動詞使用 置於動詞之前 11/06 19:31
→ kiddingsa:用以描述行為人的意圖 意向 11/06 19:32
→ kiddingsa:要我全部用注音打一遍嗎? 也是可以的 如果你有此願的話 11/06 19:32
推 wahaha99:我想不想都給你說就好, 你比那些二創擁護者還蠻啊 XDDDDD 11/06 19:33
推 kiddingsa:去搞清楚什麼是情態助動詞, 什麼是語言的近似性 11/06 19:35
→ kiddingsa:, 跟搞不清楚的人討論一點意義都沒有 11/06 19:35
→ kiddingsa:拜託, 別再瞎扯了, 一看就知道你對語意學完全沒概念... 11/06 19:36
→ kiddingsa:我也懶的在這邊上計概 11/06 19:36
→ juunuon:沒什麼可以說了就只好挑小毛病 11/06 19:37
推 kiddingsa: 語意學 抱歉 打錯 11/06 19:38
推 wahaha99:真是新型態又華麗的跳針啊ww 11/06 19:39
推 tedyu002:雖然類比起來是不像,但對 GPL 解釋絕對錯了... 11/06 19:41
推 kiddingsa:是阿 真是華麗 不知為何能聊二創能跳針到計概上呢 11/06 19:41
→ kiddingsa:實在太過華麗了 只好效法一下了 還有請提攜阿~ 11/06 19:41
推 veloci85:等等,GPL的目的是自由開放、Copyleft是利用現有著作權體 11/06 20:09
→ veloci85:制挑戰該體制的授權方式,為什麼會變成在解決專利問題? 11/06 20:09
→ veloci85:底下的,跳針……嗯,跟搞不清楚的人討論一點意義都沒有 11/06 20:13
→ belmontc:veloci85第一段看一下 她本來就是解決專利與版權衝突的 11/06 20:32
※ 編輯: belmontc 來自: 114.33.56.87 (11/06 20:43)
推 tedyu002:不是= =,下兩篇對GPL說法才是對的 11/06 20:44
推 veloci85:專利權是另外的東西吧? 11/06 20:46
→ veloci85:著作權保留對作品的所有權利,GPL讓取得軟體(作品)者同時 11/06 20:47
→ veloci85:得到使用、重製散布、改作的權利←都是著作權的範圍啊? 11/06 20:47
→ veloci85:還是我理解錯誤了? 11/06 20:47
→ belmontc:GPL公開原始碼的部份其實你應該要把它算到專利才對 11/06 20:50
→ belmontc:你後面說的那些確實是來自著作權,但是他最先要解決是專利 11/06 20:50
→ belmontc:的區塊,當然不能說他跟著作權的部份無涉就是了 11/06 20:51
推 tedyu002:公開原始碼是算著作權吧... 11/06 20:53
→ veloci85:←一直以為專利要經過註冊才算 11/06 20:54
→ tedyu002:專利要註冊才算 11/06 20:54
推 tedyu002:GPL主要是針對著作權力的授權條款 11/06 20:58
→ tedyu002:不是針對專利的 = = 11/06 20:59
→ tedyu002:權利,打錯 = = 11/06 20:59
用推文有夠麻煩....首先妳們搞錯我的論點,
之所以提到專利問題是在於GPL跟MPL之間的問題,所以我這篇文章中也盡量不去提專利
MPL條文規定禁止任何人在貢獻被專利的原始碼之後,試圖收取專利費用。
然而條文並未禁止任何人貢獻被專利的原始碼。
於是有評論者認為這是「放棄條款」,因為MPL 規定任何人必須放棄對MPL
主張專利權,卻不限制任何人貢獻被專利的原始碼
且GPL第三版也明確指出她們是解決專利問題,才會在開頭第一段把這句話寫上來
所以你看到我提到GPL是解決專利問題,但我並未對此多述
底下我都用著作權的方式在講解就是這個原因
※ 編輯: belmontc 來自: 114.33.56.87 (11/06 21:05)
推 tedyu002:你看GPL條文專利是擺在最後面的,前面都是關於著作權 11/06 21:02
→ tedyu002:GPLv2 中文翻譯 11/06 21:04
→ belmontc:GPL已經v3了...我知道你要說啥 但我文章重點不在那~~~~~ 11/06 21:07
推 tedyu002:但GPL的規範重點是在著作權 11/06 21:11
→ tedyu002:這樣一講反而把GPL最重要的精神前提忽略掉了 = = 11/06 21:12
→ belmontc:對....沒錯.......所以我後面都沒在提專利,不是嗎?(攤手) 11/06 21:13
推 tedyu002:是沒錯,但你提GPL只提了專利跟數位版權管理 11/06 21:16
→ tedyu002:這種隨時代變化而在GPL各版本間修正的東西 11/06 21:16
→ tedyu002:很容易讓人認為你弄錯了 = = 11/06 21:16
→ belmontc:OK...我用詞不精確,但我相信你能理解我是懂這塊的.... 11/06 21:18
→ belmontc:所以我才說這東西打八竿子跟ACG現有模式扯不上邊... 11/06 21:18
推 tedyu002:嗯,就 focus 的地方不同造成的爭論吧= = 11/06 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