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CLPAL:關於這點,想知道答案大概只能問當事人想法了.我自己當旁觀 05/10 12:11
→ SCLPAL:者,要我覺得這有道理跟這沒道理,這兩種想法我都能解釋 05/10 12:12
推 kopune:要糾錯批判可以 但只要謾罵/人身攻擊就輸了 05/10 12:12
→ SCLPAL:另外現實面是:這些都只是過程,最後法官怎麼採信跟怎判,是 05/10 12:12
→ SCLPAL:另回事,因為也有可能法庭雙方出一堆招,法官都不想採= = 05/10 12:13
→ kaj1983:蠻好奇罵幹你老師,這算是罵你還是罵老師XDDD 05/10 12:14
→ kaj1983:搞不好檢察官會用你罵的不是譯者而無視這句XD 05/10 12:14
推 wangmytsai:不會有樓上的情形吧 就像X你娘不是罵你娘而是罵你啊 05/10 12:15
推 kopune:或者是說 你想要自由的謾罵/人身攻擊 就要有錢或有權 05/10 12:15
→ wangmytsai:阿然後這篇ACG點bro了吧0.0 05/10 12:15
→ kaj1983:所以說呀,法官要怎麼解讀這是平民老百姓沒辦法控制的XD 05/10 12:16
推 LABOYS:想也知道大概是作者方舉出原作橋段自清,而批評方被斷定對 05/10 12:16
→ Leeng:被告有沒有辯護律師 05/10 12:17
推 finzaghi:回文討論可以沒有ACG點 05/10 12:17
→ LABOYS:原作理解程度太差吧,不然不可能沒頭沒腦扯到新聞這段, 05/10 12:17
→ kaj1983:再怎麼不堪也有免錢的律師可以用吧XD 05/10 12:17
→ LABOYS:只是新聞完全沒有提到這件事。 05/10 12:17
推 david10ne:新聞敘述 看看就好 情況我們根本不了解多少 05/10 12:18
→ LABOYS:光依記者描述去判斷檢察官不進入狀況是滿冒險的。 05/10 12:20
因此我特別提了:『以文字敘述來看』
至少我看過的審理裡面,沒看過檢察官有這種要求的。
所以他們是怎麼搞出會提出這樣的要求的,
我覺得檢察官跟律師裡面一定其中之一有點問題。
推 mstar:不要再提「人身攻擊」了,現在告的是誹謗而不是公然侮辱 05/10 12:20
推 hayamakurata:反正現階段檢察官覺得這個點是可以起訴的 並附上舉證 05/10 12:24
→ hayamakurata:要怎麼判就是另一回事了 05/10 12:24
→ Gunslinger:頂多就佐證吧 天曉得記者是怎麼理解的 XD 05/10 12:39
→ Gunslinger:而且後續肯定不會再有追蹤報導 如果有我就吃(ry 05/10 12:39
推 bluejark:首先是告訴乃論 再者加重誹謗成立於流傳 05/10 12:58
推 Diaw01:據說是因為以本算錢的 不會因為品質好加錢 當然就可以就好 05/10 12:59
推 Runna:上篇文jet兄說是原譯者 就他的說法來看 檢察官提出這樣的舉 05/10 14:13
→ Runna:證方式還可以理解啦 05/10 14:13
→ Runna:至於罵X你老師這種東西是很抽象 這還要看你前後話和對話情境 05/10 14:15
→ Runna:對話對象等等 有時候是情緒發洩詞 有時候則有可能特定對象 05/10 14:17
※ 編輯: xtxml 來自: 220.133.45.115 (05/10 14:42)
推 dotZu:這不會「扯」啊。檢察官只是在確定被告懂不懂日文而已。 05/10 16:42
→ dotZu:檢察官當然不清楚狀況,他又不是拉普拉斯的惡魔。 05/10 16:43
→ dotZu:檢察官如果全知,他就不必察案了吧。這只是在確定案情而已 05/10 16:44
→ dotZu:檢察官如果開個能力就對狀況全知,那他就不用訊問被告了。 05/10 16:45
(經原推文者提出刪除部分推文)
→ SCLPAL:現在旁觀者覺得檢察官檢定會不會"扯",是要看自己對於關聯性 05/10 16:54
→ SCLPAL:的認同與否,自己覺得沒啥關聯性當然覺得這太扯了.反之會覺 05/10 16:54
→ SCLPAL:得這是很正常的強化證據手段 05/10 16:55
→ xtxml:嗯,基本上我看過的審理不會把這當作關連性,所以我覺得扯 05/10 17:50
→ jetalpha:xtxml大大應該沒有看過有譯者去告讀者的吧? 05/10 17:56
→ xtxml:對,這大概是第一次聽到,但誹謗相關的庭我也聽過10場以上 05/10 17:57
→ jetalpha:如果能形成判例,對之後的譯者就比較有保障了吧? 05/10 18:03
我相信是會有些幫助的:)
說明一下,我不是站在被告那方,只是覺得這樣的問法不太恰當。
沒人規定批評美食要會做菜,批評商品要有相關的知識,
重點在於批評內容是否合理,而不是批評的人如何。
這只是我對檢察官部分覺得很奇怪的地方。
但基本上,我覺得那樣的文字已經很足夠構成誹謗了,而不是被告會不會日文的問題XD
※ 編輯: xtxml 來自: 220.133.45.115 (05/10 19:02)
推 Lovetech:被告不是說接觸五年日文 聽說讀寫都行證明自己有權批評? 05/11 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