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belmontc:你沒有考量合購由誰出面 這關係到交易安全問題 01/23 12:21
對這部份我略去不提了,僅就行為能力部份去討論而已。
推 wuliou:專業推 01/23 12:22
→ belmontc:另外77條日常生活所需這本來就很模糊 買點卡很難說不適用 01/23 12:22
→ belmontc:只是"通常"大量點卡購入真的鬧到法院還是會被解讀非日常 01/23 12:23
主要是新聞內有說:
:此案中的兩名小朋友並非「一次性大筆消費」,而是在一段時間內、於不同店家以小額
:方式購買,店員亦是詢問確認父母知情後才售出點數
我才會如此推論O_O
敝人內文也有強調一次交易金額多寡,自當然也是考量重點啊。
→ luke20050519:買點卡怎麼會是生活所需... 01/23 12:23
若主張此為「依國中生社交及娛樂所需」管見以為是有可能的。
只是我有承認我並不知道實務有無前例可循,單純在想打訴訟時要怎麼主張而已XD
※ 編輯: babylina 來自: 114.34.10.141 (01/23 12:28)
推 sandiegopadr:77條但書應該可以通 前提是不能買太多 01/23 12:24
→ belmontc:別忘了日常所需包含基本娛樂...就像買糖吃 01/23 12:24
→ sandiegopadr:L大你是不用娛樂喔= = 01/23 12:25
→ belmontc:至於搬兒少法就扯遠了 你要先定義"有害身心健康" 01/23 12:26
→ belmontc:基本上同意這篇 但可在交易安全跟77條的部分可再多加敘述 01/23 12:27
畢竟這不是報告或正式訴狀啦...汗||
主要是想寫淺白一點,讓非法律背景的洽眾也能看的懂XD
至於兒少法部份,我得承認我僅稍稍接觸過而已,畢竟學校不教國考不考(逃)
※ 編輯: babylina 來自: 114.34.10.141 (01/23 12:31)
推 silverair:到最後還是跑到雜貨店買了,跟之前國中同學要買菸一樣 01/23 12:29
推 recursive:生活所需 有害身心健康都是不確定法律概念 01/23 12:30
推 belmontc:法律為了一般性跟抽象性 本來就很多不確定法律觀念XD 01/23 12:30
→ recursive:要就具體個案或參考社會實際情形來認定 01/23 12:31
這是自然的,所以法律系大一生必定先學三段論法(這玩意到底合邏輯與否是另一回事)
而聽學長說,實務上的爭點所在也泰半在於這些不確定法律概念與事實間的涵攝關係,
只是吵到最後多半是法官說了算......Orz
※ 編輯: babylina 來自: 114.34.10.141 (01/23 12:34)
→ sandiegopadr:"買點卡"本身應該可以符合 但是買那麼多就有爭議了 01/23 12:32
→ recursive:家長自己管好比修法來得重要並限制不能1次購買大量點數 01/23 12:34
推 gunng:日常所需的範疇雖然很抽象 但點卡比較容易是被當做非必要的 01/23 12:38
→ gunng:消費 01/23 12:38
→ ezaki:那是什麼來著~打工魔王那個 cooling-off 01/23 12:38
推 potionx:這種沒有明確的規範就要...靠法官去裁決了 01/23 12:38
推 VIP:管見是誰 01/23 12:38
國考專用的謙稱。
※ 編輯: babylina 來自: 114.34.10.141 (01/23 12:39)
推 sdfsonic: 應該是車隊人士 01/23 12:39
推 gunng:價格的高低也是會影響到那種定義就是了 01/23 12:39
推 potionx:靠比例原則吧 01/23 12:41
ㄜ,法律意義上的比例原則,基本上是不能用在民法上的,
那主要指公權力=>人民(即行政法憲法相關)
→ potionx:不過用多少$才合理讓法官來做決定實在有點......莫名其妙 01/23 12:42
可能我被洗腦訓練習慣了,不覺得有啥不正常XD
畢竟任何事情都是過猶不及啊~
推 recursive:買點數400可能是生活所需 但1次買到4000 法官就不認為了 01/23 12:43
推 belmontc:車隊人士XDDD 那是菅生吧 01/23 12:44
※ 編輯: babylina 來自: 114.34.10.141 (01/23 12:48)
推 probsk:菸酒對很多人來說也是生活必需啊XD 01/23 12:45
推 sdfsonic:吐槽晚了五分鐘 有點傷心 01/23 12:45
推 gunng:可是這裡說的是無行為能力人啊XD 01/23 12:46
→ recursive:管見是自謙的用法 相似詞是鄙見、拙見 參照教育部字典 01/23 12:46
會用到這個辭,多半是在寫考卷時,若出現一些萬年法律爭議,需要列肯否諸說,又得自
己擇一說或另下結論時,為了避免寫「我認為...」這個辭會讓改卷的老先生們感到很刺
眼,甚至產生「你是什麼東西」這種成見,所以盡量以謙稱+以為來寫考卷為佳。
以上是補習班老師說的,到底寫「我」對分數有無不利益影響,實際上也無人知曉。
畢竟考選部從來不公佈評分標準......(攤手)
→ gunng:說錯 未成年人來說 其實生活必需品應該還算簡單了啦 01/23 12:47
※ 編輯: babylina 來自: 114.34.10.141 (01/23 12:56)
→ probsk:老美連油炸食物都能列為管制品 這種問題真是可以隨人解釋啊 01/23 12:56
推 belmontc:聽說有人是寫"余以為"啦...不過建議還是管見比較好 01/23 12:57
→ belmontc:畢竟真要寫狀給法官看,也是要用管見阿(誰叫他比較大?) 01/23 12:57
推 potionx:要是寫林杯這題會直接變成0分嗎?XD 01/23 13:00
→ belmontc:如果是林誠二或邱聯恭來寫應該會直接給100(? 01/23 13:02
推 alen3568184:「老先生們」,遠遠地就能聞到威風... 01/23 13:02
其實現在閱卷老師大多已經換上新的一代較年輕的了,影響應該沒這麼大。
只是「管見」經年累月下來差不多已變成法律人專用的暗語自稱了XD 戰文也適用喔(誤)
就像「退萬步言」「難謂非不得」<--這個是法官專用,用三重否定寫考卷會被扣分...
※ 編輯: babylina 來自: 114.34.10.141 (01/23 13:05)
→ sandiegopadr:對誠二不是要寫{我是倒楣鬼}嘛XD 01/23 13:04
※ 編輯: babylina 來自: 114.34.10.141 (01/23 13:06)
推 belmontc:www 01/23 13:05
推 diablo81321:77但書其實只要考慮純獲法律上利益就好 01/23 13:06
→ belmontc:話說老二還在東吳教嗎?還是退了? 好久沒回去見老人家了 01/23 13:06
我不是東吳的,不清楚捏...Orz
→ diablo81321:話說在學校都是用"學生管見"來回答 01/23 13:07
※ 編輯: babylina 來自: 114.34.10.141 (01/23 13:09)
推 diablo81321:會將生活必須這點追加考慮進去已經是判決書的程度了 01/23 13:09
推 kamisun:幾年前煙害防制法剛實施時,曾經看到雜貨店的小孩幫忙家裡 01/23 13:11
推 diablo81321:而且這一部分通常會被放在"退萬步言"那一段 01/23 13:12
→ kamisun:賣東西,當然包括香煙跟酒都賣給大人,不知道有沒有違法? 01/23 13:12
這部份我沒接觸過,所以不確定,不過純就兒少法文義來看,單純「賣」似乎不違法..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菸害防制法第13條也只寫: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所以......? 這部份就還有請高人指點了O_O
→ sandiegopadr:不是東吳的 但好像還在捏~ 01/23 13:12
→ PsycoZero:是違法的,國中公民課有講過... 01/23 13:13
→ diablo81321:然後後面加 然純獲(ry,同條已為規定,併與指明 01/23 13:13
→ PsycoZero:所以Legal High裡面法官寫判決書應該都很頭痛才對( 01/23 13:14
※ 編輯: babylina 來自: 114.34.10.141 (01/23 13:19)
推 ian90911:專業文 01/23 13:18
→ cauliflower:自認中文不錯的我遇到專業術語就頭大... 01/23 13:21
→ cauliflower:推測管見的意思是”以我微薄的見識” 01/23 13:23
大概是源自以管窺天的成語故事吧....(?)
推 WindSpread:推 01/23 13:23
※ 編輯: babylina 來自: 114.34.10.141 (01/23 13:24)
→ mackywei:是來自於"以管窺天"不是嗎? 01/23 13:24
推 unlock:你怎麼沒引83條限制行為人使用詐術 法律行為有效 01/23 13:27
因為新聞前面沒提到啊XD 11歲應該也很明顯未成年(20)吧(?
雖然看新聞最後,業者確實有提到這個疑點,不過那又是另一個問題了故暫先略過...
※ 編輯: babylina 來自: 114.34.10.141 (01/23 13:30)
→ unlock:基本上店員有問過小孩主張83條就safe了 01/23 13:29
喔對不起我錯了,還有後段......
店員亦是詢問確認父母知情後才售出點數
83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恩嘛...那就是舉証問題,還有又回到客觀上家長有無可能同意,小孩一次為大筆$$交易
之可能了。
若係小筆款項,如300 500等,那確實除了77條但書外,店家亦可能可主張第83條。
說小孩有說父母同意他來買遊戲點卡云云~
※ 編輯: babylina 來自: 114.34.10.141 (01/23 13:32)
※ 編輯: babylina 來自: 114.34.10.141 (01/23 13:34)
推 recursive:但是本案是店員問家長 不是問小孩 所以不能適用這條規定 01/23 13:34
推 unlock:新聞是寫問小孩家長知不知情吧 直接問家長還用討論嗎 01/23 13:38
→ unlock:家長說好不好就決定法律行為有沒有效力啦 01/23 13:39
推 recursive:店員亦是詢問確認父母知情後 是問小孩沒錯 是我看錯 01/23 13:40
→ recursive:但投訴的家長主張,孩童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沒說不知情 01/23 13:41
※ 編輯: babylina 來自: 114.34.10.141 (01/23 13:41)
→ unlock:不過要主張是很簡單啦 主要還是要看店家有沒有辦法舉証 01/23 13:41
舉證就是訴訟法問題了,不過老實說,我還真想不到店家如何舉證孩子說過有父母同意...
不可能立白紙黑字,錄影機也沒聲音啊?
※ 編輯: babylina 來自: 114.34.10.141 (01/23 13:44)
→ wht810090:專業。 01/23 13:46
→ babylina:感謝這則新聞,讓我順便把好久沒碰的民總復習了一次XD 01/23 13:47
→ belmontc:店家舉證應該很簡單,叫小孩跟店員當面對質就行了,我想應 01/23 13:49
→ belmontc:該沒有幾個小孩會在法庭上當場說謊翻供XD 01/23 13:49
→ SCLPAL:只能說真的要玩法律條文出來,現實很多便宜作法跟結果 01/23 14:15
→ SCLPAL:會整個炸掉.(實際上一些家長到店裡主張本文提到的條文,就 01/23 14:15
→ SCLPAL:會先被貼"難搞的怪獸家長"標籤"= =) 01/23 14:16
確實如此,一方面是大多數人未曾接觸過法律,弄不清楚對方到底是真有理由還是在呼嚨
;二方面中華文化長久以來都還是情理法為思考優先度,訴諸法條就覺得很難堪啦...
不過說真的我也覺得歸諸根本,還是家庭教育問題就是了,用這些條文來事後收爛攤子,
雖然是法律權利沒錯,但總還是治標不治本...
※ 編輯: babylina 來自: 140.112.25.103 (01/23 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