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pauljet: 民代也不可能 不用想了04/07 15:28
如果民代不可能
然後上街頭沒意義
在(看起來好像還)沒有真的有人因兒童色情漫畫而被處罰的情況下,直接衝撞憲法法庭的
大門
被抓走的也是宅宅自己
老實說大家也只是在網路打打嘴砲嗎==
推 stinger5009: 現在就每年每季都要來的預防性崩潰 早看膩了04/07 15:29
※ 編輯: angryfatball (42.77.163.83 臺灣), 04/07/2023 15:30:43
推 will1205: 因為開串跟討論的也只是想互噴,問了半天有沒有實際法條04/07 15:30
→ will1205: 或判例就會無視04/07 15:30
推 s78513221: 推理性思考04/07 15:31
推 Koyomiiii: 樓下開始叉滴04/07 15:32
推 leobb1001f: 確實, 哪個民代敢說自己支持蘿莉本啊04/07 15:32
推 storyo11413: 一直都是網路嘴砲 畢竟色情這塊在二次元前有更多問題04/07 15:32
→ fenix220: 重機仔 大麻仔 安樂仔:乖乖排隊好嗎04/07 15:32
推 will1205: 再推個終於有人提出實際的資料而不是一直在空談04/07 15:33
推 forsakesheep: 即使在宅宅眾多的西洽,也是有人對這種事情開嘲諷04/07 15:34
→ forsakesheep: 啊,要團結有點難04/07 15:34
推 HSUS: 感動!回歸法條和實務判決分析才是正途,不然整天打高空,只04/07 15:36
→ HSUS: 是扎稻草人而已。關於這議題,記得許恆達和謝煜偉都有撰文討04/07 15:36
→ HSUS: 論,大家可以參考看看。04/07 15:36
對對!這兩篇真的很棒!
謝老師那篇也有提到宅宅間鼎鼎有名的宮崎勤事件
→ excia: 法律層面上法官已經盡量不罰這些無足輕重的事情 還想要搬04/07 15:36
→ excia: 上檯面合法化 真的是七月半鴨04/07 15:36
推 arrenwu: 起訴這個真的是一件鳥事XDD04/07 15:37
推 TeamFrotress: 推論述有理04/07 15:39
推 chejps3105: 就法律上有給法官空間罰虛構創作,但實際上現在法官 04/07 15:39
→ chejps3105: 都不認為該罰,但有人會不安未來有法官認為該罰怎麼04/07 15:39
→ chejps3105: 辦04/07 15:39
所以我才認為
民主社會現實上比較合理的做法就是找尋有相同意見的民代,促使修法一勞永逸
不過我也知道臺灣政治上這很困難啦
推 astrophy: 茵德可絲動漫店原來被告過喔04/07 15:43
推 JohnShao: 這篇很理性,但實際操作的困難度就…… 只能說真的有心04/07 15:44
→ JohnShao: 的人多少出點力或是注意吧04/07 15:44
推 hami831904: 聽起來像法理跟社會風氣沒有媒合的感覺04/07 15:44
推 yuecharlie: 推 理性論述04/07 15:44
→ XFarter: 推查資料04/07 15:46
→ XFarter: 扣打用完了 晚點補推04/07 15:46
※ 編輯: angryfatball (42.77.163.83 臺灣), 04/07/2023 15:49:57
推 henry1234562: 喔 所以實際上沒有因為單純持有二次元這類型圖片而04/07 15:53
→ henry1234562: 有罪的判例 反而有被起訴但無罪的判例04/07 15:53
推 aiiueo: 沒錯,公法學多就會知道,回歸實務才是正解 04/07 15:58
→ bnn: 現在法院連權勢性侵未成年都輕判了 為啥你會覺得二次元會重判 04/07 15:59
推 y2468101216: 推 04/07 15:59
推 VVinSaber: 這篇有料 比起看到幾個關鍵字就崩潰的法盲來說好多了 04/07 16:04
推 XFarter: 補推 04/07 16:04
推 AmakusaSora: 遊行大將軍等等就來了 04/07 16:04
→ VVinSaber: 阿說實話多數人也只是嘴嘴炮,妄想一下怎麼被迫害 04/07 16:05
推 wifi: 推有意義的內容04/07 16:07
→ wifi: 不過網路上真的就是嘴砲來嘴砲去 真的在乎的人我看不多04/07 16:08
推 will1205: 所以事實是沒有被限制也沒人受罰,開串的帶完風向就跑, 04/07 16:10
→ will1205: 結果板上亂成一團04/07 16:10
推 x09129130: 這就是茵德可絲倒掉的原因之一嗎04/07 16:13
推 astrophy: 感覺就是,原來他們是官司纏身啊 04/07 16:21
推 bomda: 這麼多篇只推這篇 04/07 16:22
推 cd550011: 高院107上易1109判無罪的理由也不是因為採兒少性剝削36 04/07 16:24
→ cd550011: 不包含虛擬創作的見解就是了 04/07 16:24
對,而且我剛剛又查了一下
還有兩則判決因為是涉及兒少性剝削38,所以剛剛一時間沒注意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5號判決
甲○○明知其前於民國100 年、101 年間,在高雄市○○路○○○○○○○○○○○○號6
所示之「正確的性教育」、編號8 所示之「清一色是童貞」書籍(漫畫)各1 本,其內容係
兒童或少年為性交及撫摸、裸露生殖器特寫
...(中略)
公然陳列,並刊登「二手好書無底價多少賣多少日漫中文版18禁H 漫A 五本魔の穴系列合售
八成新」之標題,表明欲以競價方式,出售上開內容含有少男少女性交圖畫之猥褻色情書刊
2 本
雖然一審無罪,但上訴二審後被判兩個月
其中法院論述就明確指出:
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條文
將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 項之「圖片」修正為「圖畫、照片」可知,
上開條文係基於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之人,
於觀看後採取實際的行動去傷害兒童或少年,應認該色情圖畫中之兒童或少年縱使是虛擬人
物,亦屬該條規範之對象。
另外一則也是公然販售色情漫畫
雲林地方法院 106年度六簡字第340號
不過這則實務見解卻持完全相反的意見:
條例第38條第1 項所指之兒童或少年,解釋上自應以「未滿18歲之自然人」為規範對象,始
符合前開立法宗旨。查本件扣案漫畫書之主要內容均係以圖畫方式描繪猥褻、性交行為之情
節,該圖畫內容中之角色均係虛擬人物而非自然人,亦無積極證據證明屬兒童或少年為性交
或猥褻之照片,
難認屬上開條例所規範之範圍,是被告所為自無從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
1 項之罪相繩,附此說明。
所以同樣是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的兒少38,實務見解其實也尚未一致
但近十年大概也就這幾則就是了
但這後兩則判決,我覺得最源頭的問題在於在於散布猥褻物的可罰性
到底什麼是猥褻?猥褻物為什麼能被處罰?
而兒少色情刊物倒是在現行法下肯定要處罰公然散布猥褻物之後的副產品
換句話說,今天就算是40歲以上人妻角色的色情本
依然也在散佈猥褻物的射程範圍之內
不過不論如何
結論上而言,實務上的確有因為販售兒童色情漫畫而被處罰兩個月的例子在
所以直接斷言說實務不罰的確太過跳躍
※ 編輯: angryfatball (111.242.91.189 臺灣), 04/07/2023 16:46:22
→ cd550011: 曾有中院106易3426採不包含虛擬創作的見解 但上訴後中高04/07 16:28
→ cd550011: 分院107上易45並不採而撤銷改判 04/07 16:28
推 winds1109: 推這篇 很多法規都因為立法不當才有法之續造的空間...04/07 16:28
推 aiiueo: 樓樓上很認真,不過勸你不要在這裡認真,不值得04/07 16:32
推 inte629l: 最近在唸法學知識 推這篇04/07 16:38
推 yamis: 我不太能接受用這案例來論述 因為最後是以老闆辯稱沒看過04/07 16:38
→ yamis: 內容就上架 所以不知道有違法 且漫畫標語提示是與校園性愛 04/07 16:38
→ yamis: 有關 但最後以證據薄弱而判無罪04/07 16:38
※ 編輯: angryfatball (42.77.163.83 臺灣), 04/07/2023 17:03:24
推 meowcat: 推法學 04/07 17:26
→ bluejark: 台灣與其期待修法還不如靠選擇性執法吧 04/07 17:47
→ bluejark: 有關係就沒關係該抓不抓又沒少過 04/07 17:49
推 DevilCool: 這官方回應不是直接違反無罪推定嗎?無法認定是否有牽 04/07 18:23
→ DevilCool: 涉未成年人遭剝奪,結果卻是直接禁止? 04/07 18:23
推 im31519: 推這篇的論述和舉證 04/07 18:34
推 Dayton: 推這篇 04/07 21:36
推 Yenfu35: 推這篇 04/07 23:38
推 georgemouse: 推這篇專業的解說 04/08 03:38
推 NicoNeco: pro push 04/08 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