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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b1916 (冷靜的魚)》之銘言: : 我覺得比起草案第18條資訊限制令, : 草案第17條資料調取權似乎對人權侵害更大, : 18條可能有業者寒蟬效應先不論, : 起碼明面上有法官保留原則。 : 但17條根本沒有法官保留原則, : 是行政機關自行決定。 : 大家怎麼都不討論。 : 節錄如下: : 資料調取權則是草案所賦予政府另一項公權力,有別以往執法單位調取網路使用者資料, : 必須依法院搜索票,才能以此請求業者提供,除非法律特別規定,大多情況下,數位中介 : 平臺業者,並沒有配合政府提供資料的義務,也沒有相關罰則。 : 但草案17條明定,業者以後必須依政府各機關所作行政處分,來提供手上的資料,甚至不 : 須經法院裁定,就能調閱所需資料,雖然僅限於特定使用者資料,不包含其他資料,但這 : 條規定,等於擴大了政府對資料調取的權限,甚至對調取機關也沒有設限,只要是行政機 : 關,不分中央或地方,依其主管法律有相關規定就能調取。 : 須經法院裁定,就能調閱所需資料,雖然僅限於特定使用者資料,不包含其他資料,但這 : 條規定,等於擴大了政府對資料調取的權限,甚至對調取機關也沒有設限,只要是行政機 : 關,不分中央或地方,依其主管法律有相關規定就能調取。 : _____ : 這等於是說行政機關比檢察官還威猛耶, : 大家都不關注嗎? 有人要討論法條,我們就拿出來仔細討論吧 第十七條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依法 院裁判或行政機關依其主管法律所為 之行政處分書提供其因提供服務而保 存之特定使用者資料。 該法條拿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當例子,所以我們來看一下該法條 第 8 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而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移除該資訊,並通知警察機關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九十天,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這邊我確實不太能理解,既然兒少第八條已經說提供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了,為什麼中介法第17條還要多此一舉呢? 這到底是不是在擴權? 如果真有法律專家,還請開示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7.203.10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660864393.A.0D1.html
meowyih: 說真的,吵柬埔寨或是詐騙時,一堆人罵政府怎麼不立法想 08/19 08:09
meowyih: 辦法管管,所以政府拋這話題,讓人們知道不是不管,是言 08/19 08:09
meowyih: 論自由和管本來就是衝突的,反正也不會過 08/19 08:09
kusotoripeko: 真的過就刺激了 08/19 08:53
civiC8763: 那就管詐騙啊,硬要提言論自由然後教育人們不是不管 08/19 09:05
civiC8763: 而是自由和管制衝突,蛤? 08/19 09:05
civiC8763: 是不小心騙到自己忘記認為最近沒有其他事情了嗎 08/19 09:05
civiC8763: 不愧是政腐 08/19 09:06
inmatao: 關西機場模式百用不膩啊 08/19 09:10
ozaki1986: 這法根本沒差 08/19 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