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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54 12 4/16 wizardfizban □ [新聞] 韓國最高法院判決遊戲貨幣也算商品 文章代碼(AID): #1FY-IJor 作者: wizardfizban (瘋法師) 看板: C_Chat 標題: [新聞] 韓國最高法院判決遊戲貨幣也算商品 時間: Mon Apr 16 17:21:20 2012 韓國最高法院判決遊戲貨幣也算商品 可以課稅 http://gnn.gamer.com.tw/7/64587.html   韓國最高法院最近判決,反覆交易遊戲貨幣取得資金的行為屬於營業的一種,應予以 課稅。   尹某人以南大區稅務所為告訴對象,提出「取消附加價值稅與綜合所得稅稅負」訴訟 ,韓國最高法院第二部認定南大區稅務所的課稅行為恰當,尹某人應該繳納稅款,4 月 15 日判其敗訴。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書,遊戲貨幣在稅法上屬於「商品」,仲介交易遊戲貨幣的行為 應為「供給」行為,反覆從事此供給行為的尹某人為「商業個體」。   尹某人從 2004 年開始,透過遊戲道具現金交易仲介網站購入「天幣」,再以較高的 價格轉賣出去來賺錢。僅 2004 年上半,尹某人就以此種方法賺入六億韓元(約合新台幣 1620 萬元)。   南大區稅務所其後得知此情形,於 2009 年向尹某人課徵附加價值稅與綜合所得稅, 合計 1 億 1800 萬韓元(約合新台幣 320 萬元)。尹某人雖未登記公司,但南大區稅務 所運用其職權,將尹某人的住址登記為營業場所,營業種類分類為電子交易商,再向其課 稅。   尹某人 2010 年主張:「遊戲貨幣是只能在線上遊戲裡使用的資訊紀錄,並沒有財產 上的價值,因此不能成為課稅對象。」並以南大區稅務所為訴訟對象提起告訴,但是一審 、二審,及至三審(最高法院)都判尹某人敗訴,須補繳稅。   此次最高法院判決將遊戲貨幣視為「商品」,將「反覆」仲介販賣的行為視為「營業 」,在稅法上有其意義。2007 年開始施行的附加價值稅法規定,六個月內交易 10 次以 上,金額超過 1200 萬韓幣(約合新台幣 32 萬元)時,需登記為公司,並繳納附加價值 稅。 -- 「把已經倒下的人們的願望,還有未來的人們的希望,把這二種心情全都織入雙重螺旋 之中,挖出通往明天的道路。那就是天元突破,那就是Gurren-Lagann, 我的鑽頭....是用來開天闢地的鑽頭啊!!」 ── 西蒙 《天元突破 紅蓮之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3.140.61.15
Nagasumi:這個只有大盤商才需要擔心XD 04/16 17:22
Gravity113:韓國人表示:戰網幣是含過的(? 04/16 17:23
wizardfizban:如果虛擬貨幣和寶物都算商品 那要煩心的是遊戲公司 04/16 17:23
SuperSg:台灣網龍表示: 04/16 17:26
sniper2824:賺也賺太多了吧XDDD 04/16 17:26
npc776:八五勾么表示: 04/16 17:27
wizardfizban:我蠻想看台灣跟進的 會有一堆遊戲公司跳腳 XD 04/16 17:32
Runna:台灣...很難吧 除非政策路線改變 不然沒事不會去動企業 04/16 17:34
IMGOODYES:南韓的網路政策相當有趣XD 04/16 17:34
roea68roea68:韓國不是說現實交易虛擬幣犯法嗎..? 04/16 17:36
ert0700:重點是買賣獲利啊XD 這多課點也不錯 04/16 17:41
Gravity113:看台灣的蠢貨有多少囉 04/16 17:42
samvii:感覺是為了課稅而讓虛擬幣法制化 04/16 17:44
samvii:那大陸打錢工會被當作走私抓嗎 04/16 17:45
kuarcis: 這招讚耶 課稅課到幣商上 這下幣商真的大獲了XDDD 04/16 17:46
KawasumiMai:課稅之後,羊毛出在羊身上....(死 04/16 17:50
hinajian:跟進很好啊 哪有賺飽飽不用繳稅的 04/16 17:51
Gravity113:有人覺得大陸坑老外的遊戲會被大陸抓嗎XD 04/16 17:53
ert0700:等到大陸自己也在課稅不就得了 04/16 17:55
ert0700:羊毛出在羊身上.... 沒事當啥台戰XD 04/16 17:56
astdream:那騙遊戲幣警方會正常受理喔? 04/16 18:10
jujustine83:韓國人不意外 04/16 19:13
cy0816:http://tinyurl.com/7x8eqkh 04/18 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