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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ngryfatball (★上將潘鳳✩)》之銘言: : iWIN與兒少性剝削防制38條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一直是不同層面的問題,但有許多討論 : 一直混為一談,甚至連前幾天爆文的那張「支持刑事處罰,你的朋友就是...」的圖文,也 : 是聚焦於兒少性剝削38而非iWIN,讓人不禁疑惑今天討論的主軸到底是什麼 : iWIN的重點在於行政管制,主要的戰場在於下個月的討論;而兒少性剝削38的最終有權解釋 : 機構終究是法院,不是立委、不是專家學者,更不是在網路上嘴砲的你我 : 先從具有刑罰性質的兒少性剝削38說起, : 現行法第一項的條文是: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 : 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 :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不過,這條文原本不是長成這樣子的,原文DCARD説去年修法也不盡然正確 : 因為早在104年的時候,就將舊法時代的「圖片」改為「圖畫、照片」,至於為何要做這 : 樣的修正?從立法理由也沒辦法解讀出明確的答案,因為立法者僅模糊不清地說了個「為茲 : 周全」四個字而已 立法院法律系統點「立法歷程」可以看到過去的法案。 這法從84年就有。當時叫「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84年制定用的就是「圖畫」 96年修正才改成「圖片」 104年又修正成「圖畫、照片」 : 至於去年的修法,則是因應刑法總則的文字,將「照片」併入「性影像」之中而已 去年的修法最大的變動是 從「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變成「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 這修訂讓適用的對象圖畫可能多了100倍以上。 : 換句話說,我國立法品質粗糙,使得虛擬兒少落入兒少性剝削38條射程範圍這件事,其實早 : 在104年修法時就已經埋下禍根了 我認為一開始的圖畫只有指真人的圖畫,畢竟名稱是性交易防制法。 虛擬角色無法性交易。 但不知從何時起,圖畫開始被擴大解釋成包含「虛擬角色」。 接著去年的修法用「引起性慾」當條件,讓法條適用的圖畫多了上百倍。 結果就是現在這樣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34.25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07136481.A.7BA.html
eo8h1: 這個擴大解釋的部分就是目前要爭取的重點 02/05 20:36
SRNOB: 要消滅vt吧我猜 02/05 20:36
forsakesheep: 擴大解釋就衛福部這次搞的 02/05 20:40
※ 編輯: kinda (122.116.34.251 臺灣), 02/05/2024 20:41:59
BPME: https://i.imgur.com/MQV56L5.jpeg 02/05 20:42
angryfatball: 感想發文提醒更早期的規定,這方面我沒有注意到 02/05 20:42
angryfatball: 而關於「足以引起...」的要件我也非常反感,完全同 02/05 20:42
angryfatball: 意這類型的刑法規範(包括刑法235散佈猥褻物、319- 02/05 20:42
angryfatball: 1以下性影音)在這方面都不明確,而在立場上是偏向 02/05 20:42
angryfatball: 刪除的 02/05 20:42
angryfatball: 不過不論如何,現在二次元創作會落入該條的射程範 02/05 20:42
angryfatball: 圍,終究起因於104年修改(回)「圖畫」二字,在近 02/05 20:42
angryfatball: 期暫不可能修法的前提下,只能期望借助現在眾多的 02/05 20:42
angryfatball: (良性)討論,讓司法實務能傾向106年的雲林地院判 02/05 20:42
angryfatball: 決一樣,將兒少性剝削38限縮解釋於自然人的情形 02/05 20:42
BPME: 以題庫來說的確不包含虛構人物 02/05 20:43
angryfatball: 上面的文字可能讓人誤會,刑法235跟319-1固無「足 02/05 20:45
angryfatball: 以引起...」要件,不過在解釋上依然有類似問題 02/05 20:45
inmatao: 不就是要討論標準嗎?二分成會變全限和只能全不限,根本 02/05 20:46
inmatao: 就是來鬧的 02/05 20:46
rsbbs0611428: 好日子真的要來臨了 02/05 20:47
hasroten: 本來就不該限 笑死 02/05 20:47
補充一下,立法院網站有列異動原因。 圖片改成「圖畫、照片」的原因是 (三)又考量刑法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八項所稱性影像指一定內容之影像或電磁紀錄,並未包 含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而衡酌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之物品包括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片,其立法 理由揭示,處罰持有兒童色情物品之主要理由係兒童色情圖片對慾望之刺激具關聯性,觀 看後可能採取實際行動傷害兒童,嗣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 正公布為現行名稱及全文,上開第二十八條規定修正移列為第三十八條,將原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之「圖片」修正為「圖畫、照片」,即為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避免兒童 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從事色情表演或作為色情之題材而助長性差別待遇意識, 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之人,採取實際行動侵害兒童或少年,提高犯罪之危 險性,爰原第三款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仍有規範必要,避免因觀看兒童或少年與性相 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素描、漫畫、繪畫等色情圖畫,致進一步侵害兒童 或少年。另考量實務上仍有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語音(如色情電話)之情形 ,為避免兒童或少年遭受此類性剝削,爰於第三款增訂是類語音,亦為兒童或少年性剝削 行為。 但這段文章中的兒童或少年, 解釋成只有自然人或有包含虛擬角色都說得通 我看好幾次都有點困惑,解讀成只有自然人的方法就是 兒童與少年前面都加個「該」、變成「該兒童或少年」 ※ 編輯: kinda (122.116.34.251 臺灣), 02/05/2024 20:57:00
Amulet1: 限臨摹or真實系就好 限虛擬是在? 02/05 20:53
SHANGOYANYI: 連適用對象都寫的不清不楚還可以寫這麽爽 寫這法條 02/05 21:15
SHANGOYANYI: 的要不要回去練練作文先啊 02/05 21:15
RoastCorn: 他媽的引起性欲到底是誰的性欲? 法治國家什麼時候法條 02/05 21:32
RoastCorn: 可以這麼不明不白了? 02/05 21:32
winds1109: 猥褻行為跟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 解釋上是類似的 02/05 21:36
winds1109: 釋字407跟617都有類似的看法 02/05 21:36
winds1109: 所以我覺得不像是要件的擴張 單純就是整個少防法一開 02/05 21:36
winds1109: 始立法上就出了很多問題 02/05 21:36
winds1109: 真正讓虛擬作品進入射程的應該只有104年的修法 02/05 21:37
剛剛花了一小時去看立法院議事紀錄,有寫到「引起性慾」條文的產生時刻 111年1月 9日 三讀時的條文還是「性交猥褻行為的圖畫」 111年3月31日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上,衛福部張司長開會的 第一次發言就是請求改成「足以引起性慾」。 理由好像是跟刑法的性影像定義相關,老實說我看不懂... 改條文就委員會討論一下,不用記名表決嗎? 總之丟出來看有沒有大大能看懂。 會議紀錄pdf: http://tinyurl.com/yvbtr69u 張司長的節錄發言 https://i.imgur.com/vLSfia0.jpeg 參與修正的委員: https://i.imgur.com/TiZaAKh.jpeg
LYS5566: 還有一個問題是 如果是採用實際存在人物作為設定的圖畫 02/05 21:45
※ 編輯: kinda (122.116.34.251 臺灣), 02/05/2024 22:52:25
winds1109: 上面寫是司法院建議的 那就如同我的看法 02/05 22:57
winds1109: 單純就是把猥褻行為按大法官解釋修的更「明確」一點 02/05 22:57
winds1109: 實際上可能不會有要件的擴張 不過目前也沒相關司法判 02/05 22:57
winds1109: 決就是了 02/05 22:57
winds1109: 喔抱歉 修正一下 司法院認為是有擴張要件的 02/05 23:01
winds1109: 他們可能是想要對標刑法第10條性影像的定義 02/05 23:01
kinda: 我的疑問是刑法上性交、猥褻、性稍擾(性暗示)是分開的 02/05 23:02
kinda: 「引起性慾」不是多加了性暗示圖片的刑責嗎? 02/05 23:03
bnn: 所以確實是上次修法爆炸的啊 未來數位也是上次發表談話 02/05 23:05
winds1109: 刑法的猥褻在性自主罪章是動詞 02/05 23:16
winds1109: 在風化罪章就變形容詞 刑235就是這樣 02/05 23:16
winds1109: 所以其實有很多復合的含義 02/05 23:16
kinda: 世界真是複雜。。。 02/05 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