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264 4 3/01 ncyc R[問題] 同人界的著作權問題
文章代碼(AID)#1HC7a6-q
作者: ncyc (ラチェットのために) 看板: C_Chat
標題: Re: [問題] 同人界的著作權問題
時間: Fri Mar 1 17:46:43 2013
※ 引述《m3jp6cl4 (幽狄)》之銘言:
: ※ 引述《PrinceBamboo (竹筍王子)》之銘言:
: : 應該算是基本問題 但最近才開始思考
: : 第一
: : 同人創作是相對於商業創作而言 一般情況討論到的著作權都是商業創作部分
: : 那同人創作的著作權和商業創作一樣嗎?
: : 同人刊物,軟體,周邊...等等 受著作權法的規範和商業物是一樣的嗎?
: 如果以我國著作權法來論
: 第 6 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不過法條是這樣寫啦 但要怎麼解釋ry
這解釋起來不困難啊:
就用哈波來解釋好了,有一個不會寫設定的A看了哈波後萌生出一個不錯的點子,
就在沒有獲得授權便自行沿用哈波的人物與故事的設定架構寫一篇衍生同人小說
(同人本A)。B看了A的同人本後抄了架構換個人物再寫了另外一部新的同人小說(
同人本B)。
在這種情況下,A可以告B,因為同人本A是A寫的著作,同人本B抄了A的創意,就
等於侵犯A的著作權,所以A就可以告B。但是A本身是使用哈波的人物與架構,換
句話說A本身也可能被認為侵犯了羅琳的著作權,羅琳就可以告A侵害著作權。
結論是,根據這一條,羅琳告A,與A告B是互不干涉的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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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2.131.92
推 m3jp6cl4:喔喔 03/01 17:48
→ ncyc:真正會變成問題的,其實是著作權改成非告訴乃論 03/01 17:49
推 WindSpread:同意,現有的告訴乃論其實已達成很好的平衡 03/01 17:50
推 doomleika:對廠商來說曠日廢時 03/01 17:50
※ 編輯: ncyc 來自: 114.32.131.92 (03/01 17:53)
→ ncyc:像有個哈波狂熱粉絲整理出連羅琳寫後續都要參考的哈波百科, 03/01 17:54
推 Kapenza:羅琳好像真的告過...其實現在的同人市場建立在原作方睜一 03/01 17:54
→ ncyc:是OK的,但當那位狂熱粉絲想出版獲利就因侵害著作權被羅琳告 03/01 17:54
→ Kapenza:隻眼閉一隻眼的前提下(不管是不是為了背後可能有的商業效 03/01 17:55
→ ncyc:所以現行制度要不要提起著作權訴訟要看著作權人是否覺得自己 03/01 17:55
→ ncyc:的著作財產權被侵害) 03/01 17:56
→ Kapenza:益) 03/01 17:56
→ ncyc:印象是後來和解了 03/01 17:57
→ Kapenza:n大不好意思一直打斷你推文<(_ _)> 03/01 17:58
→ ncyc:沒關係啦,大家看的懂就好了 03/01 17:58
→ niseloli:哈利波特設定集那個是因為作者選的出版社不是原本代理的 03/01 20:03
→ niseloli:原出版社當然要跳出來抗議 不然怎麼給其他花大錢買代理的 03/01 20:05
→ niseloli:出版社交代 03/0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