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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看板: C_Chat 標題: Re: [閒聊] 非法下載跟銷售是否成正比? 時間: Fri Mar 1 21:34:02 2013 ※ 引述《godivan (白河家的螢天下無雙)》之銘言: : 標題: Re: [閒聊] 非法下載跟銷售是否成正比? : 時間: Fri Mar 1 11:55:19 2013 : : 你可以翻一下版權宣告上面有告訴你什麼東西是禁止的 : 我好像也有提到現在的判決沒有這個問題 : 推 babylina:二手不違法 因為你在買下同時賣方就已經權利耗盡了 03/01 12:07 : → babylina:本於所有權性質賣方本來就不得對買方處分行為做任何主張 03/01 12:07 : → babylina:所以要買下來再丟掉或當面折片或轉賣都不甘賣方的事 03/01 12:08 : → tsairay:顆顆,沒那麼簡單的,還是以買賣契約為準 03/01 12:44 : 推 tsairay:所謂的不違法都是有某些前提在的 03/01 12:47 : 推 rockmanx52:但是那些禁止賣二手的買賣契約其實已經違法在先了 03/01 12:57 : 推 tsairay:違法的話,那一堆數十萬工具軟體的授權契約怎麼說的? 03/01 13:39 : → tsairay:權利耗盡無敵的話,怎麼還有公播權這種東西? 03/01 13:40 : 推 babylina:ㄜ 那就是無名契約啦 我僅就一般消費者買賣二手物品討論 03/01 15:54 : → babylina:"授權"就代表它並沒有移轉所有權,只是給你使用權而已 03/01 15:55 智慧財產權已經是很久以前的選修,所以我早就全忘光了 (大汗) 下面是網路上搜尋到的一些各國(?)判決,僅供參考 (1) http://stli.iii.org.tw/ContentPage.aspx?i=5849 (資策會) 歐盟法院判決二手軟體銷售合法 本案軟體開發商Oracle以授權合約中的禁止移轉條款為據,起訴欲終止UsedSoft 的二手軟體銷售模式。  歐盟法院在本案判決中表示,不管是負載於光碟或網站下載的軟體銷售,一旦開 發商售出軟體,其權利即隨之耗盡;但同時也指出,如果原授權使用數量較多,權 利耗盡並不得作為後續二手軟體切割販售授權的依據,開發商也不因此判決而必須 提供軟體支援給二手被授權人。 這段的後半看了一下原文,好像是指若最初交易是同時涉及大數量授權的話 (像是團體一次大量購買) 在這種情況下權利耗盡理論並不能拿來將它們分割開,然後再個別轉售 (2) 另一方面高價商用軟體的部份,在美國有過類似的案例 Adobe System,Inc. v. One Stop Micro,Inc. adobe以教育版的方式,大量地、便宜地賣給校園使用 結果有業者私下進行收購,然後再把這些便宜的「教育版」軟體轉賣 最後加州地方法院是認定adobe跟校園所簽訂的是「授權」,而非「銷售」 所以不適用權利耗盡理論。 目前高價的商用軟體公司都是用這種方式迴避第一次銷售原則的適用。 授權≠銷售 (3) 日本方面,他們分成兩種 讓渡權(電影著作以外之著作財產權人所得主張) ↑有權利耗盡的規定 頒布權(電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所得主張) ↑無權利耗盡的規定 在大阪跟東京都有發生過遊戲軟體商控告二手販賣商的案子 結論上來講,不論是東京高等法院或是大阪高等法院,都認定權利已耗盡 故駁回著作權人之主張 東京高等法院認為頒布權已耗盡,所以駁回著作權人之聲請。 大阪方面理由是,即便將軟體視為電影著作,但其為大量複製、提供個人使用的商品 跟頒布權所保護的電影著作概念並不相同,所以不適用頒布權的概念。 最高法院則認定遊戲軟體該當於電影著作,所以著作權人享有頒布權 但兩者於本質上並不相同,故應有權利耗盡之性質 理由寫了很多,就不詳細列出來,主要就是考量到: 1.著作權人與公共利益的平衡 2.避免對市場流通造成阻礙 3.避免著作權人雙重得利 (販售+使用) (我記得板上好像有日本方面的專家,可以請他更深入的說明XD) (4) 台灣方面 嗯……我好像沒看到台灣有軟體製造商跳出來告二手販賣業者的案子…… 待補充 -- …これは、世界の危機に立ち向かった女神と 不死なる男、そして名もなき勇者達の戦いの記録となる。 長い戦いの中、勇者たちは出会い、別れ、愛し、愛されて、そして死んでいく。 勇者の意志は受け継がれ、思いは世代を超えて伝えられ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103.34 ※ 編輯: Yanrei 來自: 114.25.103.34 (03/01 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