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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23ko ( http://f23ko.com ) 看板: C_Chat 標題: Re: [問題] 同人界的著作權問題 時間: Fri Mar 1 21:41:49 2013 ※ 引述《PrinceBamboo (竹筍王子)》之銘言: : gwcatgwcat跟ncyc這兩篇解答到我的疑惑了 感謝 : 不過這兩篇的例子都是二創同人物被"抄襲" : 盜版有兩種情形 : 一種就是抄襲 未經許可把別人的作品用自己的名義發表 或者盜用創意改作 : 但如果抄襲對象很有名就很容易被抓包 例如 永邦抄襲鳥之詩 : 另一種是一般常說的盜版 就是免費下載 : 兩種都違反著作權法 但抄襲的惡意比較重 : 商業物或同人二創被抄襲 都可以控告 惡不惡意不評論,但刑責一樣重。 第 91-1 條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但是被拷貝,散播,免費下載 要告誰呢? 抓「散佈者」 請注意,下載的人沒事,但是P2P會自動上傳,那個動作算上傳者,所以也會有事。 散佈盜版物的P2P種子的部分,之前看過法律相關的申論,似乎也會有事的樣子。 P2P的軟體商、SERVER沒事,因為P2P的存在並不是特別為了散佈版權物而存在的 : 比方像我之前在FF有買狗熊(silia7)的"倫語外傳:國立洛陽圖書館的日常"漫畫本 : 不過在出本前 silia7的無名上就放過100%的圖了 其他網頁也看得到 : 假如s大在出本後 把無名的圖全撤 或是部分撤掉了 : 但網路上還是能看到全部的圖 或是有載點 : 這種情形到底有沒有違反著作權? 有的話又有辦法可管嗎? : 不只是漫畫 其他像彩圖,日本的東方同人動畫 也常見到這種情形 有 那算「散佈」 請注意,把別人的文章、圖片全部剪下貼上到ptt、部落格也都算散佈 轉別人的圖貼到imgur、ppt.cc之類的上傳圖的網站也算散佈 理論上,如果有作者畫了一張圖放到自己的空間 ( 例如pixiv ) 之後只要那張圖出現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告告看 唯一例外是google那種搜尋引擎 那種提供索引的方式算是合理使用的範圍 或是,貼圖出來,加上一堆字 (我覺得這張圖畫得不錯balabala~~ 作者是balabala~~) 之類的,可以跟法官凹凹看這算不算合理使用的範圍 2D繪圖我目前沒聽過有案件 但是攝影的相片有不少訴訟,尤其是網拍店家的商品照片 以及,我聽過有人專門拍照放網上 等別人撿去用再來賺賠償金的.... 一張可以獲得上萬塊的賠償吧 像imgur、YouTube之類的分享網站,為了在法律上出事時要自保,在條文上都會寫上 你必須擁有上傳物的所有權,並你同意將你所上傳的檔案無償授權給對方使用的自保條文 這條不是寫好玩的,在出事時他真的會把責任全部推到上傳者身上 有時後,那些網站為了要表現的積極點,會多檢舉功能出來 或是加上聲明:本網站資料接由網友提供,如果侵權請通知本站,本站將盡快移除 著作權法全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著作權法真的是很可怕的東西 看過這個之後,我總覺得...... 會讓70%的人都犯法的法律絕對很奇怪啊..... 這根本會完全摧毀現在的網路生態 -- ◢ 鄉民啊!鄉民! 請告訴我誰是最純潔的人! ◢█ │ PTT │ ██ 鄉:就是你! F23ko!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18.75
PrinceBamboo:推! 原po是法律系的嗎 03/01 21:48
wuliou:我整篇文章被抄走的大概也有兩三篇 03/01 21:49
wuliou:最後還不是不了了之 03/01 21:49
F23ko:我只是處在一不小心會被抓去關的狀況才會多讀一點條文.... 03/01 21:50
MARVELHERO:不奇怪,因為東方都是"情理法",法律排最後。 03/01 21:50
mackywei:岔題....行人闖紅燈、汽機車超速的比率也很高啊。 03/01 21:53
kerry0496x:不一定,還是要看法官 03/01 22:00
kerry0496x:上次王昊那個真的氣死人,虐殺連無期徒刑都沒有... 03/01 22:00
kerry0496x:偏偏台灣司法改革是龜速... 03/01 22:01
tsukimikusa:但是看著作權法第三條對於『著作』的定義,像是閒聊或 03/01 22:01
kerry0496x:越想越氣... 03/01 22:01
tsukimikusa:討論的文章,這點是否為「著作」,不知在法律上怎判定? 03/01 22:02
PsycoZero:不要到最後其實PTT本身就是違法的吧? 03/01 22:02
wuliou:你看那精美的八卦板 03/01 22:10
prononhead:著作通常有兩個要件,一個是不具有消極要件(不能是法條 03/15 10:42
prononhead:、公文書之類法律明文沒有著作權的東西),另一個是要有 03/15 10:42
prononhead:最低限度的人類創意。閒聊看狀況而定,是可能成為著作 03/15 10:42
prononhead:的。(此外還有一些其他限制,例如必要場景法則等等...) 03/15 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