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39 8 3/01 F23ko R[問題] 同人界的著作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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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23ko (
http://f23ko.com ) 看板: C_Chat
標題: Re: [問題] 同人界的著作權問題
時間: Fri Mar 1 21:41:49 2013
※ 引述《PrinceBamboo (竹筍王子)》之銘言:
: gwcatgwcat跟ncyc這兩篇解答到我的疑惑了 感謝
: 不過這兩篇的例子都是二創同人物被"抄襲"
: 盜版有兩種情形
: 一種就是抄襲 未經許可把別人的作品用自己的名義發表 或者盜用創意改作
: 但如果抄襲對象很有名就很容易被抓包 例如 永邦抄襲鳥之詩
: 另一種是一般常說的盜版 就是免費下載
: 兩種都違反著作權法 但抄襲的惡意比較重
: 商業物或同人二創被抄襲 都可以控告
惡不惡意不評論,但刑責一樣重。
第 91-1 條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
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但是被拷貝,散播,免費下載 要告誰呢?
抓「散佈者」
請注意,下載的人沒事,但是P2P會自動上傳,那個動作算上傳者,所以也會有事。
散佈盜版物的P2P種子的部分,之前看過法律相關的申論,似乎也會有事的樣子。
P2P的軟體商、SERVER沒事,因為P2P的存在並不是特別為了散佈版權物而存在的
: 比方像我之前在FF有買狗熊(silia7)的"倫語外傳:國立洛陽圖書館的日常"漫畫本
: 不過在出本前 silia7的無名上就放過100%的圖了 其他網頁也看得到
: 假如s大在出本後 把無名的圖全撤 或是部分撤掉了
: 但網路上還是能看到全部的圖 或是有載點
: 這種情形到底有沒有違反著作權? 有的話又有辦法可管嗎?
: 不只是漫畫 其他像彩圖,日本的東方同人動畫 也常見到這種情形
有
那算「散佈」
請注意,把別人的文章、圖片全部剪下貼上到ptt、部落格也都算散佈
轉別人的圖貼到imgur、ppt.cc之類的上傳圖的網站也算散佈
理論上,如果有作者畫了一張圖放到自己的空間 ( 例如pixiv )
之後只要那張圖出現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告告看
唯一例外是google那種搜尋引擎
那種提供索引的方式算是合理使用的範圍
或是,貼圖出來,加上一堆字 (我覺得這張圖畫得不錯balabala~~ 作者是balabala~~)
之類的,可以跟法官凹凹看這算不算合理使用的範圍
2D繪圖我目前沒聽過有案件
但是攝影的相片有不少訴訟,尤其是網拍店家的商品照片
以及,我聽過有人專門拍照放網上
等別人撿去用再來賺賠償金的.... 一張可以獲得上萬塊的賠償吧
像imgur、YouTube之類的分享網站,為了在法律上出事時要自保,在條文上都會寫上
你必須擁有上傳物的所有權,並你同意將你所上傳的檔案無償授權給對方使用的自保條文
這條不是寫好玩的,在出事時他真的會把責任全部推到上傳者身上
有時後,那些網站為了要表現的積極點,會多檢舉功能出來
或是加上聲明:本網站資料接由網友提供,如果侵權請通知本站,本站將盡快移除
著作權法全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著作權法真的是很可怕的東西
看過這個之後,我總覺得......
會讓70%的人都犯法的法律絕對很奇怪啊.....
這根本會完全摧毀現在的網路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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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啊!鄉民! 請告訴我誰是最純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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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 │
██ 鄉
:就是你! F23k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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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5.18.75
推 PrinceBamboo:推! 原po是法律系的嗎 03/01 21:48
推 wuliou:我整篇文章被抄走的大概也有兩三篇 03/01 21:49
→ wuliou:最後還不是不了了之 03/01 21:49
→ F23ko:我只是處在一不小心會被抓去關的狀況才會多讀一點條文.... 03/01 21:50
推 MARVELHERO:不奇怪,因為東方都是"情理法",法律排最後。 03/01 21:50
推 mackywei:岔題....行人闖紅燈、汽機車超速的比率也很高啊。 03/01 21:53
推 kerry0496x:不一定,還是要看法官 03/01 22:00
→ kerry0496x:上次王昊那個真的氣死人,虐殺連無期徒刑都沒有... 03/01 22:00
→ kerry0496x:偏偏台灣司法改革是龜速... 03/01 22:01
推 tsukimikusa:但是看著作權法第三條對於『著作』的定義,像是閒聊或 03/01 22:01
→ kerry0496x:越想越氣... 03/01 22:01
→ tsukimikusa:討論的文章,這點是否為「著作」,不知在法律上怎判定? 03/01 22:02
→ PsycoZero:不要到最後其實PTT本身就是違法的吧? 03/01 22:02
推 wuliou:你看那精美的八卦板 03/01 22:10
推 prononhead:著作通常有兩個要件,一個是不具有消極要件(不能是法條 03/15 10:42
→ prononhead:、公文書之類法律明文沒有著作權的東西),另一個是要有 03/15 10:42
→ prononhead:最低限度的人類創意。閒聊看狀況而定,是可能成為著作 03/15 10:42
→ prononhead:的。(此外還有一些其他限制,例如必要場景法則等等...) 03/15 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