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onans: 世界矚目更不可能判死吧,歐盟跟聯合國又要出來罵了11/02 12:40
推 j23932: 日本沒在鳥廢死的…吧?11/02 12:44
推 GaoLinHua: 聽君一席話11/02 12:45
其實這問題非常大
應該去釐清行政不法跟刑事不法的界線
然後將風險管控交由行政罰去處理
而不是一方面採積極主義而不斷擴大刑罰管治範圍
另一方面又致力於亡羊補牢的限縮解釋
這無異於治絲益棼
但連我們法律人自己也沒有徹底釐清這方面的矛盾,也能怪會有邏輯不一致的現象
推 iam0718: 酒駕致死失控的程度 要跟別國對比吧 但說到底 就算誅九11/02 12:52
→ iam0718: 族一樣有 台人僥幸心態太重11/02 12:52
→ DorkKnight: 找到那個神聖之人做出獻祭就好了,背後邏輯怎樣不太11/02 12:55
→ DorkKnight: 重要11/02 12:55
→ Pep5iC05893: 酒駕刑法過重的議題一律要求先把實際量刑翻出來再來11/02 12:56
→ Pep5iC05893: 討論為什麼法定量刑瘋狂加重還是沒用11/02 12:56
確實這是有可能相互影響的
不過現在的趨勢就是為了預防所以繼續疊加法定刑,先不說事前預防根本是行政執行的範疇
但就算放到刑法,關注一般預防的這種心態,也就是現代立法諸多問題的核心
不然啦,至少在酒駕致死的討論
乾脆就把「有認識過失以過失論」拿掉,
採意欲不要說我覺得也不是一個不可行的方案啦…
推 nadekowang: 其實看社會群眾對精神病犯罪的,因罪責體系的阻卻罪責11/02 13:59
→ nadekowang: 事由很氣憤,是否直接民眾形成多數決去讓立法者11/02 13:59
→ nadekowang: 去立法,精神病做例外條款照樣處罰11/02 13:59
※ 編輯: angryfatball (42.77.28.70 臺灣), 11/02/2023 14:02:46
推 hanmas: 罪罰理論看起來沒問題啊? 你對別人造成的傷害都會回到自11/02 14:05
→ hanmas: 己身上 代表你不會做損害社會整體利益的事 這是最基本的11/02 14:05
→ hanmas: 罰則一定要大於等於傷害確保社會的利益賽局不會崩壞 接11/02 14:05
→ hanmas: 下來才是不超量罰因為對犯人罰太重也會減少勞動力損害社會11/02 14:05
→ hanmas: 利益 至於罰多少才是等價就是立法司法自己可以去凹的微調 11/02 14:05
→ hanmas: 問題 11/02 14:05
完全同意應報的思維,這才是一個人自我負責的界線
(當然,是不是要同態報復就是另一個問題,早在黑格爾的時代就提出等價應報了,應該也
不用繼續執著於經驗性、偶然性的外在態樣吧)
不過是不是要真如hanmas大所說地採這種看法,我覺得不無商榷餘地吧
這種看法就是脫離了人對自己犯行負責的範圍,而是更進一步要求人要對整個社會的存續負
責,這是種集體主義的思維了
在這樣的理解下,個人是被當作社會系統的螺絲釘看待,為了整個社會的利益,一個人的權
利可以不再是權利,而是為了系統存續而必須開銷的成本
說白了,個人不再是個人,而是為了社會存續所必須的利益的載體罷了
邏輯推演下來,為了多數人價值觀在外在的合致,可以以少數人的權利與自由為代價
法律家父長主義跟效益主義的思維不就是如此?
當然,雖然價值觀不同,但我也不認為這在邏輯上說不過去,只是這個的前提是:必須放棄
對人性尊嚴的尊重與堅持
但顯然主流見解也不會這麼斷然地宣稱
那就勢必會繼續在矛盾裡面打轉
※ 編輯: angryfatball (42.77.28.70 臺灣), 11/02/2023 14:32:15
推 hanmas: 個人尊嚴要怎麼追求是你自己的自由 法律不是用來宣揚個人11/02 14:33
→ hanmas: 尊嚴的 是用來把個人自由大致規範在不會損害群體的範圍內11/02 14:33
→ hanmas: 讓社會可以運作11/02 14:33
法律當然不是用來「宣揚」人性尊嚴的
由法律宣示的人性尊嚴根本就不是人性尊嚴,如果由國家決定人的價值,那又與納粹德國為
人民設定人生目標有什麼差異?
所以,法律,尤其是刑法,不是宣揚特定的價值觀,而是確保人有自由選擇生活方式的空間
,這種選擇的恣意性才是法律關注的自由的本質
但人性尊嚴也不會因此變成假議題
因為法律的界線就是不能侵害到它,而不是藉由法律去宣揚他
不過,如果連這個界線都不要了
認為只要為了社會系統的維繫,那人的權利(現實上尤其是指少數人)不再是權利,而是可
以被共量、是可以被衡量的利益
那我也無話可說就是了
我是覺得H大你的論點在行政罰的管制上我可以雙手贊成,因為人民藉由選舉,組成政府,
就是為了透過政府行政去穩定社會
所以這種觀點放在行政法上討論很合理
但放到刑法,這種集體主義式的思維
到頭來就是錯失自我負責的意義,而是轉為「為了整個社會負責」
這種基本的價值觀就有待討論了
→ Pep5iC05893: 受害者的權利跟自由甚至生命的確是被維護社會和諧的11/02 14:53
→ Pep5iC05893: 大旗放上天秤去被衡量被估價11/02 14:53
推 c20001222: 你老師是不是在南部XD11/02 15:37
欸...的確受惠南部的老師非常多
而且我人現在也在南部
不過上面主要的論述還是受在北部的老師影響啦XD
※ 編輯: angryfatball (42.77.28.70 臺灣), 11/02/2023 16:42:21
推 egghard29: 理論跟不上越來越多新法 有沒有想過是因為理論已經跟不11/02 16:53
→ egghard29: 上現代 但仍然想用舊有的理論去立法來符合現代的社會11/02 16:54
→ egghard29: 導致出現理論的邏輯越來越矛盾11/02 16:54
這是一個可以深思的方向沒錯
刑法到底該不該與時俱進地擴張他的範圍
然後拋棄一些原理原則
但只要刑法還有保護法益的概念
而且也依然認為他有著指導、批判實證法的功用在的話
那勢必在實證法之上,永遠都會有個上位的原則在做領導
否則一方面為了現代社會而廣設新型態犯罪,使法益概念不斷空洞化
另一方面卻又堅持法益的批判立法功能,這無疑是一種邏輯斷裂
所以現在就兩條路,一來是完全的法實證主義,立法者怎麼訂就怎麼說,畢竟立法者有直接
民主正當性,民意最大、實證法至上
二來,就是依然接受刑法上有些原理原則是不會隨著時代而過時的
其實我認為大家很明顯太輕忽行政罰的功能了,比起刑法這種注重抽象普遍性而深受自身原
則拘束的法領域
行政機關不止在我們現在的憲法下有著與立法權分庭抗禮的直接民主正當性,他甚至在功能
最適的思考下,就是可以彈性、迅速、專業、多元的穩定社會
我是認真覺得,應該認清行政罰與刑罰本質的不同,然後在這些隨時代變動的事物,可以透
過行政罰來管控
尤其是所謂其他種類行政罰,他的介入空間可多得是
但現在都直覺地認為有刑罰就不必行政罰
我們行政罰法26條就是這樣訂
導致高額的罰鍰在競合時,被較低額的罰金架空
也難怪第一線實務工作者反而在呼籲適時放寬刑罰優先性,讓行政罰可以有效介入
推 egghard29: 以你舉的本質是過失卻越來越重的危險駕駛為例 五十年前11/02 16:59
→ egghard29: 的過失所侵害的法益可能遠遠不及故意犯罪 但是現代的動11/02 17:00
→ egghard29: 立交通工具事故 即使行為人是過失但所造成的侵害卻超過11/02 17:01
→ egghard29: 以前一般故意犯罪甚多 那還用舊時的理論去解釋這些行為11/02 17:02
→ egghard29: 很可能就會出現你提的抽象危險犯罪態樣越來越多 刑法理11/02 17:03
→ egghard29: 論出現矛盾的現象11/02 17:03
蛋很硬29大的確有道理
但就交通工具所造成的過失傷害,是否真的就比較大,不無討論的空間吧
所謂過失與故意,其實也就只是差在行為人主觀上對法秩序的敵對性
至於客觀上的損害大小,自古以來都未必有直接性的差異才對
所以,現在的故意犯罪,也是有可能比百年前的過失犯罪,損害來的小也說不定
延續上面的思路,我覺得最直接的例子,就是憲法上社會國原則能不能融進刑法之中
很明顯,我們的刑法思維是以19世紀的自由主義法治國原則為根基的
但隨著自由主義帶來的社會階級對立,上個世紀初威瑪共和憲法就開始有了濃厚的社會福利
國思想,而我們的憲法也繼受了這種思想
所以,社會福利國就歷史演進
本來就和自由法治國衝突
那我們是不是該與時俱進地在刑法中接受這種積極救助弱者的義務?讓我們的社會透過刑法
,課與人民社會連帶義務?
譬如,引進德國的不為救助罪?
我自己是保持抗拒態度啦
認為刑法上的原則還是有他的獨立性
或者說,每個法領域都有他的預設目標,這種社會連帶的積極性格應該交給行政法處理,反
而更彈性更能有效處理
(甚至,行政罰還沒有各種刑事訴訟法的限制!)
不過如此一來,連近年憲法這麼強調的社會國原則都應該抗拒流入刑法了
一些風險管控思維應該也要杜絕
我覺得才是根本之道啦…
※ 編輯: angryfatball (42.77.28.70 臺灣), 11/02/2023 17:3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