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rt0eddie (smart0ed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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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卷] $現金抽獎$ 寫問卷拿獎金,遊戲公司市調!
時間Fri Nov 25 21:25:43 2022
※ 引述《medama ( )》之銘言:
: 你好
: 剛看了一下你們臉書
: 上面寫:
: 在手機上搓搓麻將,玩玩暗棋,居然能換實體商品
: 解任務兌換鬥陣寶,可在商城兌換實體商品阿
: 實體商品居然是711 LINE 家樂福 屈臣氏..等 的購物金!太實用了吧!
: ~~~~~~~
: 花錢課金
: 贏遊戲幣可以換超商超市禮券
: 這已經是賭博賺錢了吧
: 這樣有合法嗎?
如果是電子遊戲場提供兌換禮券是違法的
電子遊戲有沒有合法就
窩不知道.jpg
https://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lawToCons&pk=30&art=14
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法規文號:
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521號
發布日期:
105年12月28日
(兌換獎品)
第14條
電子遊戲場業得提供獎品,供人兌換或直接操作取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電子遊戲場業之兌換,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提供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通貨為獎品。
二、買回提供給客人之獎品。
獎品之價值以業者原始進貨發票作為兌換獎品價值之依據。
獎品價值之上限,主管機關得依物價波動,逐年調整。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非營利性公益性團體,得經營公益收購站,收購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所兌換之獎品。
(中略)
△利用「禮券」、「提貨券」或「兌換憑證」供作獎品或作為兌換獎品價值之依據,是否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疑義
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兌換,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一、提供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通貨為獎品…」,關於有價證券部分,就司法實務所採見解而言,電子遊戲場業者如提供「禮券」、「提貨券」或其他「兌換憑證」等供消費者兌換使用,則恐違反上開條文之禁止規定。
(經濟部92年10月29日經商字第092022187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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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dama: 他有回我了 說遊戲免費沒課金 這樣應該合法 11/25 21:26
推 chadmu: 真的有就檢舉廣告文啊,PTT對法律很敏感 11/25 21:27
→ smart0eddie: 那這是什麼 這不就是買代幣 代幣換獎品嗎 11/25 21:33
→ smart0eddie: 幫我送檢舉 11/25 21:33
※ 編輯: smart0eddie (118.171.23.249 臺灣), 11/25/2022 21:37:35
※ 編輯: smart0eddie (118.171.23.249 臺灣), 11/25/2022 21:38:23
※ 編輯: smart0eddie (118.171.23.249 臺灣), 11/25/2022 21:38:54
推 medama: 真假 原來他騙我嗎? 11/25 21:41
→ medama: 樓下幫檢舉 11/25 21:41
※ 編輯: smart0eddie (118.171.23.249 臺灣), 11/25/2022 21:59:37
推 starsshining: 以下代轉述該公司的回覆: 11/25 23:01
→ starsshining: 你好,遊戲有符合現行法律,兌換幣不可直接購買只 11/25 23:01
→ starsshining: 能任務獲得,公司有專業律師把關,詳細說明已另傳信 11/25 23:02
→ starsshining: 件給你囉! 11/25 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