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afy: 爬一下 版上也有討論到發票制度, 不過是VT串討論的部分 07/13 14:56
→ gaym19: 消費稅都10%了還不夠補洞喔 07/13 14:57
→ bnn: 就一律成立公司用公司名稱囉 07/13 14:57
推 ilohoo: 雖然動機不同但導致的結果和對岸的虛擬主播實名制類似 07/13 14:57
→ Atima: 出版社怕政府找麻煩 不願意用小作家 07/13 14:58
→ Puye: 那台灣是怎麼做的呢 07/13 14:59
→ Atima: 跟台灣開發票的思路好像反過來 07/13 14:59
→ Atima: 因為台灣是出版社開給你 你沒差 政府那邊有登記 07/13 14:59
→ safy: 台灣我個人私底下接案, 是不需要開發票拉 哈哈 07/13 15:00
→ Atima: 像是公司給你薪水 你也不用自己有统編 政府都有登記 07/13 15:00
推 bcyeh: 萬萬稅,總理卻信邪教,有點可憐日本人 07/13 15:01
→ safy: 上面其實是有提到稅的改動,原本日本的消費稅在中間還有 07/13 15:01
→ safy: 一些會抵稅的機制,讓稅的部分變得比較複雜 07/13 15:02
→ bnn: 另個可能的方向就跟數位支付綁一起 用支付帳號(交易紀錄)報稅 07/13 15:02
→ safy: 但未來改動簡化一部分就是,只要甲乙關係繳一次性繳消費稅 07/13 15:03
→ safy: 所以這些創作者它們和出版社之間的交易也必須要重新計稅 07/13 15:04
→ bnn: 政府缺錢就會除了證交稅(交易就抽)也抽證所稅(營利又抽) 07/13 15:04
推 vlkppa: 私下接案每月過20萬也是要發票吧,不然國稅局來敲門。 07/13 15:05
→ safy: 其實講白一點就是稅制變得比較透明,但會影響到很多商業合作 07/13 15:05
→ safy: 我不知道日本有沒有用月當單位,我查的主要是用年為主 07/13 15:06
→ safy: 畢竟自由業收入不固定,某一個月接大案子可能要撐好幾個月 07/13 15:07
→ seiya2000: 漫畫家怕本名被出版社知道? 07/13 15:16
→ safy: 商業行為不限於出版社,書店或電商要找你進貨商品 07/13 15:18
→ safy: 那這些人就是消費者, 而這些人有賺錢也要開收據給這些人 07/13 15:19
→ safy: 創作者 店家 07/13 15:19
推 staco: 台灣出版社發給自由業的稿酬就直接先扣稅了,不用扯到發票 07/13 15:26
推 tyejyou: 怎麼好像慘一點 07/13 15:31
推 fman: 台灣這邊個人就開勞報單做為企業支出證明,另外也會納入個人 07/13 15:33
→ fman: 所得當中,算是很單純的,日本就制度剛上路,所以很多做法還 07/13 15:34
→ fman: 沒確認,所以才會反對吧 07/13 15:34
→ ssccg: 台灣的發票一樣是收錢方(供應商)開發票,只是不能開發票的 07/13 15:34
→ ssccg: 有別的單據可開而已 07/13 15:35
→ safy: 上面網站有提到一些東西不需要開發票, 像是販賣機或薪水 07/13 15:39
→ safy: 另外是有舉例到 30萬的商品, 成本10萬的情況 07/13 15:40
→ ssccg: 日本這制度目前問題看起來就進項證明只認發票 07/13 15:42
→ safy: 舊制度,10%情況, 店家進10萬的商品不需要繳1萬,要上繳3萬 07/13 15:42
→ safy: 但是店家還是支出了1萬的消費稅, 稅制上沒扣除 07/13 15:43
→ safy: 新制度的情況,如果你有發票的情況,你可以抵掉1萬的消費稅 07/13 15:44
→ safy: 所以對中間的店家來說,有開發票可以節稅,這是政策目的 07/13 15:45
→ safy: 我推文中間打漏一串(囧),總之就是要把這些交易稅給省下 07/13 15:46
→ ssccg: 其實看起來這很合理啊,進項抵稅是抵掉上游廠商交的稅,那 07/13 15:47
→ safy: 對中小企業來說可以省一筆開銷, 但現在就是沒有免稅發票 07/13 15:47
→ ssccg: 免稅自由業當然不應該可以開出能抵稅的發票 07/13 15:47
→ ssccg: 沒適格請求書只是不能抵稅,還是可以列入費用的話,那廠商 07/13 15:49
→ ssccg: 就是先把稅扣掉結果一樣,反而是說以前的制度沒在交稅的人 07/13 15:52
→ ssccg: 開的收據能抵稅才是不公平競爭吧 07/13 15:52
→ safy: 以前的制度用上面我舉的例子,C(消費者)->B(店家)->A(上游) 07/13 15:58
→ safy: B除了要上繳C付出的消費稅3萬, 從A那邊進貨也要繳消費稅1萬 07/13 15:58
→ safy: 而A本身有收到錢的情況, A也要上繳那1萬的消費稅 (簡化來談) 07/13 15:59
→ safy: 漫協提出的隱憂是, 其實年收千萬以下的創作者還是可以不開 07/13 16:00
→ safy: 但是作為中間店家來說, 他們如果想要節稅(省錢), 可能就不找 07/13 16:01
→ safy: 你合作, 而這可能就會造成雙方關係惡化 07/13 16:02
→ safy: 畢竟如果整個產業金流達到千萬的情況,徹底實行可以省下百萬 07/13 16:03
→ safy: 但我想大部分出版社,對於長期合作夥伴應該都會自行吸收巴 07/13 16:07
→ seiya2000: 所以是政府要從這些創作者身上榨錢出來? 07/13 16:17
→ kcball: 看起來像是活絡小額經濟流通... 07/13 16:25
推 gasgoose: 台灣個人接案也是要用「勞務委託單」這樣公司才可 07/13 16:43
→ gasgoose: 以把委託費用當 07/13 16:43
→ gasgoose: 作「開銷」拿去報帳。但真的很麻煩,而且還有稅金 07/13 16:43
→ gasgoose: 問題,小公司不 07/13 16:43
→ gasgoose: care這費用或是金額少一點的案件用零用金之類的小 07/13 16:43
→ gasgoose: 額請款也可以解 07/13 16:43
→ gasgoose: 決就是 07/13 16:43
→ safy: 漫協提出的是這個機制上的漏洞,主要是保障創作者的權益 07/13 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