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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kawa (ZARD Forever you) 站內: C_Chat 標題: Re: [新聞] 猥褻漫畫認定 檢方:須衡量社會風俗變易 時間: Wed Dec 30 23:11:41 2009 ※ 引述《loneblackcat (第13隻黑貓)》之銘言: : 恰巧小弟不才 是法律系的 : 可以說一下這方面的疑慮 : 基本上 很多條文都是得靠法官的主觀價值來判斷 : 這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 既然你是法律系的,不妨幫幫忙,別在讓大眾繼續 誤解「自由心證」的意思。 自由心證的意思是,法官可以自由評價每樣「證據 」的證明力到底有多強。而自由心證的相反,叫做 法定證明力,例如中世紀的法律會規定,一個貴族 的證詞抵得過四個農夫的證詞。 所以自由心證是一定要的,因為法定證明力太荒謬 了。 至於一般人常說的自由心證,沒錯,只要是法律規 定的東西,到最後都是法官說了算。你到底有沒有 欠人家錢,總要有人出來做個判斷。如果不是法官 來判斷,那也只是換個人來判斷而已。到頭來都要 有個「裁判者」,而裁判者永遠是自由心證,因為 大家說好了由他做判斷。 大家會討厭自由心證,其實真正的原因是大家看不 懂判決理由,或是不能接受許多法學觀念,所以就 把一切都歸咎於法官的自由心證。 : 但可悲的是 很多實務案例法官其實都沒啥接觸過 : 所以也鬧過一個笑話 是講女生被強迫幫男生口交 : 而在審理案子的時候 不知道是哪一方將口交說成吹喇叭 : 結果審理該案件的女法管 直接冒出一句請把證物喇叭呈上 這個笑話是改編過的,據說真實案例是夜間值班的 檢察官在偵察卷宗寫下「應扣押之物:喇叭一支」 。 : 試想 如果是漫畫猥褻的認定 : 對法官也是個很大的考驗 我相信會看漫畫的法官 : 絕對比會看漫畫的台大教授還稀有 你的相信絕對是錯的.... 你以為法官都是什麼人? 他們跟你我一樣,都曾經是十幾二十歲的年輕人。 他們可能「不愛」漫畫,但不可能「不看」漫畫。 : 所以法官通常會參照 被告和原告的論述來作為判斷 還有自己的自由心證 : 可是我也不認為檢察官會有看漫畫的 檢察官平常可能不會看漫畫,但辦案時總要看看犯 罪物品長什麼樣子,不然他起訴書是怎麼寫的呢? 所以重點不是檢察官平常有沒有看漫畫,就算他平 常愛看海賊王好了,這也不代表當他看到秋日天空 時,就能容忍這種邪書存在於世界上。 至於平常不看漫畫的檢察官,他好歹也知道那在畫 「人」,畫得是「女人」的歐派,有兩個「人」在 妖精打架等等。而所謂猥褻的判斷,光憑這樣也就 夠了。 : 所以到後面 猥褻漫畫的判斷基準 真的是要看法官怎麼決定了 : 只能說實務上這種案子 對於被告都相當不利 : 而現今漫畫或輕小說 會被認為是糟糕的畫面還頗不少的 : 光是蘿球社2最後面那精彩的畫面 我就不認為會通過保守人士的標準 : 更不用說其他漫畫了 : 真是糟糕透了 乾脆推薦一些ACG給法官們看好了 : 理由是增加你的實務經驗 我覺得你整篇寫下來,論點跳來跳去的,這樣不好 。多看不表示就會接納,法官看一本罵一本,結論 是應該統統抓起來,問題並沒有解決。 我自己主張廢除刑法的公然散佈猥褻物品罪,但有 些東西該講清楚還是要講,不然造成更多誤解就糟 糕了。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4.127
LUDWIN:推,總是有些東西要釐清 12/30 23:13
yoshuuju:推這篇 12/30 23:14
MIshad:推 秋空真的是邪書 從良的超沒誠意 XDDDD 12/30 23:21
F23ko:農業時代的A書就是長得像秋空那樣.... 現代....輔導級吧? 12/30 23:23
F23ko:其實.... 知道絕竅的人,可以不露點也搞得很糟糕.... 12/30 23:24
LUDWIN:也不會耶,農業時代的青年漫反而露點露褲的說 12/30 23:24
LUDWIN:像CH那種一直繞著生殖器和胸部梗打轉的算很平常呢 12/30 23:25
MIshad:重點不是在糟糕度或H度阿...是作者轉換軌道轉的超沒誠意的 12/30 23:25
MIshad:小梅雖然把鹹狼畫的很糟糕 但是H度沒那麼誇張阿 www 12/30 23:26
MIshad:但是我還蠻期待後續劇情的 Oyz 12/30 23:26
Okawa:話說 我覺得猥褻物品罪恐怖的地方是 店家為了自保 遲早會 12/30 23:28
Okawa:自願接受「事前審查制」 那才是天大的災難 12/30 23:29
Okawa:到時候大家真的會沒得看 12/30 23:29
HellLex:如果警察大人還是想作業績的話 我覺得店家怎樣都遭殃.. 12/30 23:30
Okawa:事前審查制就是請政府成立一個機關來做事前審查 12/30 23:32
godivan:聽說某人講的:你要合法,必須要參考所有法律都符合才算 12/30 23:32
Okawa:審查結果說這要鎖櫃子 店家就鎖櫃子 說不准放 店家就不准放 12/30 23:32
godivan:合法,有時候在A法是合法 在B法就不一定是合法.... 12/30 23:32
HellLex:台灣目前的事前審查制是如何呢? 12/30 23:33
godivan:不就是自主規範... 12/30 23:34
HellLex:我是指關於acg這塊的標準之類 有何規範? 12/30 23:34
godivan:就跟一般的出版書一樣的規範方式阿... 12/30 23:34
Okawa:臺灣自從廢除出版法之後 就沒有事前審查制了 非ACG也一樣 12/30 23:35
Okawa:godivan 自主規範沒有用 警察來抓小辮子時 店家百口莫辯 12/30 23:35
HellLex:感謝~ 12/30 23:36
Okawa:所以店家會想要政府給個明確答案 什麼可以放什麼不能放 12/30 23:36
godivan:當然,我並沒說鴿子來抄的時候自主規範有用... 12/30 23:36
godivan:至少妨礙風化這條就可以抄了... 12/30 23:36
Okawa:這是我和租書店老闆聊天得來的結論 12/30 23:36
godivan:所以我才講在A法是合法,但是在B法未必合法阿XD 12/30 23:37
Okawa:如果今天有政府機關的公文說這本可以那本不行 店家只要照辦 12/30 23:37
Okawa:警察來時拿公文給他看就好 12/30 23:37
Okawa:嗯 我是不曉得 你說的A法B法是哪種法 12/30 23:38
Okawa:除了刑法235以外 另外一種法是什麼呢 12/30 23:39
HellLex:原來如此 所以我之前的認知應該沒錯 但政府有想給答案嗎?? 12/30 23:39
Okawa:政府暫時不會做這種事 因為怕被罵白色恐怖復活 12/30 23:39
Okawa:但等到人民自己請願要政府做的時候 那就很難說了 12/30 23:40
godivan:拿標題這種東西來 至少就有兩套法律規範不是? 12/30 23:40
godivan:刑235和另外一個我忘記了(也是關於出版書籍的法令) 12/30 23:42
Okawa:不太懂耶 猥褻與否的問題 不就是刑法235的問題嗎 12/30 23:42
Okawa:你說的該不會是分級辦法吧 12/30 23:42
Okawa:啊 我查到了 是兒少福利法第55條第4項 行政罰 12/30 23:45
ocean11:終於有真正法律系的出來糾正招搖撞騙的了 12/30 23:48
Okawa:樓上何必這樣 有點過份 12/30 23:49
Beef:他那篇錯的亂七八糟還自稱法律系 都懶得吐嘈了 12/30 23:49
loneblackcat:不好意思 讓大家搞混了 我馬上刪除 刑訴學的很爛 12/31 03:33
sniperex168:推這篇 12/31 12:08
nintendopppi:看西洽 長知識;我也是看完才知道自由心證的意思XD 12/31 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