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14 512/31 mstar R[新聞] 猥褻漫畫認定 檢方:須衡量社會風俗變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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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star (Wayne Su) 站內: C_Chat
標題: Re: [新聞] 猥褻漫畫認定 檢方:須衡量社會風俗變易
時間: Thu Dec 31 11:16:40 2009
目前問題點在於:
規定要分級的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主管單位:內政部兒童局)
這部法說必須要分級,所以就由新聞局訂定了分級辦法
(這辦法制訂出來時,還有一堆民間團體跟鄉民猛劈猛打,認為不該分級
根本完全打錯靶... 法律規定要分級,所以新聞局也只是照做而已)
依據此分級辦法,把出版品分成
「逾越限制級」 不得出版
( §3 ...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P00300093 )
「限制級」 未滿十八歲不可以觀看
(§5~8 限制內容、封面標示、專區專櫃...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code=P0030009&FLNO=5-8 )
「普遍級」 所有人都可以看
(§9 ...無第三條或第五條情形者,列為普遍級,一般人皆可閱聽。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P00300099 )
所以出版社若出了裏面有分級辦法第五條裏面敘述的書,就要在封面標示「限制級」
書店或商店要封起來,或是做隔離不讓未成年人可直接觀看
這樣就天下太平了嗎?
不,因為還有第二個法條在,而這個法條正是一切問題的來源
刑法§235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235
Ⅰ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Ⅱ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Ⅲ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就算你做好分級了,只是不會被內政部兒童局開罰而已
刑法的主管單位警察看到你櫃子或專區裏面有「限制級」的書,一樣可以抓你
因為他們可以認定那就是「猥褻圖書」
也就是說,因為同樣的東西有不同的法條做不同的規定、給不同的機關負責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刑法§235
認定 規定 認定 做法
逾越限制級 -> 不得出版 猥褻物 -> 抓 (大部分都會起訴、判有罪)
限制級 -> 分隔即可 猥褻物 -> 抓 (後續可能不起訴、判無罪)
普遍級
你的限制級等於我的猥褻認定、你的分級對我無用
今天警察欠業績,就到書店去抓你已經隔離的限制級書
至於後續檢察官會不會起訴、真的起訴了會不會成罪? 那是後續別人的事
只要有移送,警察就有業績了,才不管你商家書店跑警局檢察署麻不麻煩
這就是之前很多租書店發生的事情,導致很多書店乾脆不擺限制級的書了
大法官做出了兩號解釋,就是不敢直接說該修法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2D617+&N2=617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2D407+&N2=407 )
只要刑法§235 不修、警察的業績計算方法不改,以後一樣會有相同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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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4.255.171
推 reliu:簽名檔可以排個版嗎(毆飛 12/31 11:39
推 JKSmith:推表格說明,這根本是疊床架屋 12/31 11:58
推 PsycoZero:逾越限制級就是違禁品嘛...什麼年代還在禁書 12/31 12:02
推 oidkk:說得好阿,根本是看鴿子的心情 12/31 12:34
推 Okawa:確實 只要刑法235還存在 警察就可以依法辦理、移送法辦 12/31 14:21
→ Okawa:因為警察沒有檢察官或法官的權力 他沒有資格說OK這是合法的 12/31 14:21
→ Okawa:所以我們拿警察沒辦法 因為他是依法行事 12/31 14:22
→ Okawa:只要有民代或婦女、兒福團體出來叫一叫 說租書店裡好色情 12/31 14:23
→ Okawa:他們就得去抓 不然還會被罵尸位素餐咧 12/31 14:24
→ Okawa:當然 缺業績的時候 警察不用等人叫他自己就會去抓 12/31 14:24
→ Okawa:這就是所謂業績制度的問題了 12/31 14:25
→ KIWAMI:這鬼島爛斃了還是趕快搬走吧www 12/31 1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