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QBian:契約 07/09 13:01
→ belmontc:你當著作權法十一條不存在? 07/09 13:01
抱歉我不是念著作權法的
不過我的認知是
按原本第11條規定,預設值是由受僱人取得著作人格權
必須以契約另行約定才得成立
但按照上面的說法,新法預設值就是由僱用人取得
兩者之代理不需交代,經由雇傭之法律關係自動成立,可視為一種特別代理
所以我的文章有什麼問題嗎?
還是你想表達的是無法拋棄的部分是錯的
因為按照現行第11條得經由契約約定將其排除?
不過我認為那完全不影響我後面的論述。
→ whe84311:§§§§§ 07/09 13:02
→ superpai:漫畫的著作人格權本來也都沒有分給助手過 這條文沒問題 07/09 13:03
推 Kenqr:舉1個沒問題的情況 並沒有解決其他99種有問題的情況 07/09 13:16
推 busybox:台灣法律解讀很簡單,你擋到財團權貴的財路你就有罪 07/09 13:22
這種話對於整天在對抗不公不義的法律人來說
聽了會很傷心啊~~~
→ busybox:擋到公司賺錢你就會被告然後送去關 07/09 13:23
→ kaj1983: 政商名流 07/09 13:23
→ busybox:這些文字都是寫好看給那些律師騙騙你的錢而已 07/09 13:23
→ busybox:事實勝於雄辯,你對抗不公不義效果太小,還可能變消波塊 07/09 13:24
不會啦...
因為當年顧立雄幫人辯護 在法院當場被人打的關係
現在高院有裝金屬探測器了~ 至少在法庭上不會被人開槍打死
※ 編輯: kkkk123123 (114.35.25.73), 07/09/2014 13:25:48
→ busybox:這些都是法院幹書記官朋友告誡我的(茶 07/09 13:25
推 kuma5566:有象牙槍啊(誤) 07/09 13:26
推 adasin:可以奪保安的武士刀阿!! 07/09 13:28
推 jejocl3c0:不知道立法院的桌子好不好切 07/09 13:28
→ diess:象牙槍 07/09 13:34
推 superpai:不然有法條過後突然作者要改名的例子嗎? 07/09 13:38
推 belmontc:回頭看 果真神奇 新案有分甲乙案 都還在公聽會你就已經認 07/09 13:39
→ belmontc:定乙案會過了... 07/09 13:39
→ belmontc:公聽會就是要大家對於新案的甲乙來公聽 如果你要關注這問 07/09 13:40
→ belmontc:題 請先去經濟部下載草案來看 07/09 13:40
推 tabriskang:不過我對公聽會的印像一向是摸頭大會... 07/09 13:41
→ tsunamimk2:不想要被摸頭就先跳起來幹攪吧 07/09 13:43
推 silencedance:我個人是認為 即使法條標註"職務上"... 07/09 13:43
→ tsunamimk2:立法本來就是這樣玩的 07/09 13:43
推 belmontc:看你要不要被摸頭阿 在這邊群情激憤 沒看妳們去支持甲案 07/09 13:44
→ belmontc:這樣當然會變摸頭大會不是嗎? 07/09 13:44
→ silencedance:可是搭配現在精美的責任制跟供起來的勞基法 07/09 13:44
→ w3160828:除非是向環保公聽會一樣拒絕反對的人入場才是摸頭會吧 07/09 13:44
→ tsunamimk2:喔 你這“法律專家”又在做什麼? 07/09 13:44
→ silencedance:慣老闆找漏洞占便宜不是不可能的啊... 07/09 13:44
→ tsunamimk2:酸人? 07/09 13:44
→ tsunamimk2:還是NoYFB? 07/09 13:45
→ belmontc:我以前就發過文章罵過了 我也參加過第三次公聽會過 算酸? 07/09 13:45
→ belmontc:你自己不做事別當別人都沒講話!!!! 07/09 13:46
→ tsunamimk2:你現在就在酸啊 07/09 13:46
推 kuma5566:我以前就推過文了 我也有行動啊!!! 哪招 07/09 13:46
→ tsunamimk2:激動啥 你現在是有提出任何行動綱領喔 07/09 13:46
推 silencedance:belmontc大 既然您有參加過公聽會 不知道你有沒有問 07/09 13:46
→ belmontc:拜託妳快去參加一下經濟部的公聽會再來說 07/09 13:46
→ tsunamimk2:還是有組織什麼行動 那我道歉啊 07/09 13:47
→ tsunamimk2:我只問你啊 因為現在是你在那邊靠北別人都不動手 07/09 13:47
→ silencedance:這問題?慣老闆會不會藉口沒有打卡 所以沒有明確區分 07/09 13:47
→ silencedance:上下班時間 若是老闆堅持創作者當時在上班 如何解決? 07/09 13:48
→ kuma5566:上一篇說這沒不合理 下一篇就酸人沒行動 這.... 07/09 13:48
→ belmontc:呵 隨便啦 反正妳就認定酸就是了 那就繼續吧 道歉值錢嗎? 07/09 13:48
→ belmontc:我說的是甲案沒不合理 你自己看清楚 07/09 13:48
→ tsunamimk2:你什麼都不做 從上一篇開始除了酸是有講其他什麼? 07/09 13:48
→ silencedance:人民對法條有疑慮 政府就有解釋的義務 07/09 13:49
推 kaj1983:無奈政府都在享權力沒盡義務啊@@ 07/09 13:50
→ superpai:勞基法規定僱主要有明確的出勤紀錄 07/09 13:50
推 silencedance:現在多數工作都是責任制 很難出示明確的出勤紀錄 07/09 13:51
→ silencedance:爭議出現了 雇主若是拿不出來 又該如何解決? 07/09 13:52
→ superpai:錯 責任制要經過報備並經主管機關核可y 07/09 13:52
推 rockmanx52:然後罰兩萬外加把「不良」員工趕出去 爽的還是雇主啊 07/09 13:54
→ silencedance:那如果沒有提出申請 雇主擅自跟受雇者說是責任制 07/09 13:54
→ rockmanx52:員工還要外加三年內無法在任何一個相關產業找到工作 07/09 13:54
→ silencedance:糾紛出現後 雙方都拿不出出勤紀錄 又該如何解決? 07/09 13:54
→ superpai:僱主都違法了你在擔心什麼... 怎麼不說僱主是流氓怎麼辦 07/09 13:55
推 kuma5566:說得好 雇主違法當然是告他 然後準備喝西北風(′・ω・) 07/09 13:56
推 rockmanx52:問題是雇主違法一次只罰幾萬塊 員工卻要喝三年西北風 07/09 13:56
推 silencedance:因為資源都掌握在雇主手上 07/09 13:56
→ silencedance:今天雇主違法 也頂多是無法提出紀錄證明雇員在上班 07/09 13:57
→ silencedance:同樣的 僱員也無法提出紀錄證明你在上班 07/09 13:57
→ silencedance:同樣條件下吃虧的是誰? 07/09 13:58
→ superpai:再說你下班時間還要做職務相關的工作做啥啦 07/09 14:02
→ superpai:要知道這次法條變更只是改人格權而已 07/09 14:04
→ superpai:以前有發生過財產權上的爭議嗎? 07/09 14:04
→ superpai:以前沒有爭議為什麼以後會有爭議 07/09 14:05
推 belmontc:詭辯真好笑 我下面貼了你慢慢看阿 07/09 14:06
→ LayerZ:補充一下,這法案當初就有過激烈討論嚕.. 07/09 15:36
推 justeat:怎麼會有人幻想實質公平? 醒醒 07/09 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