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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lchemistofh (香草第一) 看板: C_Chat 標題: Re: [閒聊] 新智財法草案檢視 簽約內容更顯重要 時間: Wed Jul 9 13:50:03 2014 第十一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法另有規定,指十三條: 原條文: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 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新條文乙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前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原條文將著作權直接給著作者,財產權給僱用者,這沒問題 但是乙案應是第十一條的但書,在被僱用的情形下,會直接給僱用者,受雇者無法 保有著作權。 是的,乙案有從其約定。但是今天一個新手、小咖發明家,有條件和公司定約定嗎? 老闆直接說不要這傢伙。 所以,這位仁兄就要拿著他作品到處跑、到處跑,直到找到願意"從其約定"的老闆。 到處跑的同時,就喝西北風吧! 我想這是台灣老闆很大的問題:有多少人願意"從其約定"? -- 修法時有說明是按照美韓日等國設計,不知有沒有高手能說明此三國的著作權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236.24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C_Chat/M.1404885006.A.358.html
david10ne:哇靠 衝突了 07/09 13:50
kaj1983:未來這類設計職的作品集會更難產生,搞不好還要向原公司買 07/09 13:52
kaj1983:使用權才行,不然轉職時根本沒有作品集可用 07/09 13:53
※ 編輯: alchemistofh (111.240.236.241), 07/09/2014 13:55:14
juunuon:會說這法案沒問題的明顯沒考慮到現實狀況 07/09 13:54
juunuon:想跟老闆簽著作權是自己的? 別想找到工作了 07/09 13:54
alchemistofh:沒錯,我就是這個意思。 07/09 13:56
superpai:現實狀況是公司都會叫你簽著作權轉移 法律改不改沒差別 07/09 13:56
是的(掩面),很多公司會要簽著作權放棄、轉移 連變型金剛4一開始都演出來。 但至少法律應該站在弱勢方,先有基礎保障才對。
qk2007:可以談條件的 都是不用工作的0rz 07/09 13:56
※ 編輯: alchemistofh (111.240.236.241), 07/09/2014 13:58:57
superpai:既然沒條件談 那在意這個法律的變更幹嘛? 07/09 13:57
Kenqr:沒差的話為啥政府被罵到臭頭也要改? 明顯就是有差 07/09 13:58
樓上正解(笑)
juunuon:只從法條看當然沒問題 訂有利契約就好 問題是才不會僱用你 07/09 13:58
silencedance:一個是私底下來...一個是光明正大...沒差別? 07/09 13:59
※ 編輯: alchemistofh (111.240.236.241), 07/09/2014 14:00:04
superpai:到底差在哪裡?結果都是一樣的 07/09 14:00
個人淺見:在於說有些公司不見得會介意著作權在誰手上, 著作者原本不用簽約就能保有著作權; 新法是要著作者自己聲明權益。 著作者的著作權要自己聲明,不是由法律保障,不是很怪嗎? ※ 編輯: alchemistofh (111.240.236.241), 07/09/2014 14:04:37
saberfighter:沒注意到這法律剛好僱用者又想欺騙時就有差了吧?直 07/09 14:05
saberfighter:皆沒寫在契約上就好了 07/09 14:05
saberfighter:現在都會簽轉讓啊 要簽的時候就會注意到了 07/09 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