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avid10ne:哇靠 衝突了 07/09 13:50
→ kaj1983:未來這類設計職的作品集會更難產生,搞不好還要向原公司買 07/09 13:52
→ kaj1983:使用權才行,不然轉職時根本沒有作品集可用 07/09 13:53
※ 編輯: alchemistofh (111.240.236.241), 07/09/2014 13:55:14
→ juunuon:會說這法案沒問題的明顯沒考慮到現實狀況 07/09 13:54
→ juunuon:想跟老闆簽著作權是自己的? 別想找到工作了 07/09 13:54
→ alchemistofh:沒錯,我就是這個意思。 07/09 13:56
→ superpai:現實狀況是公司都會叫你簽著作權轉移 法律改不改沒差別 07/09 13:56
是的(掩面),很多公司會要簽著作權放棄、轉移
連變型金剛4一開始都演出來。
但至少法律應該站在弱勢方,先有基礎保障才對。
推 qk2007:可以談條件的 都是不用工作的0rz 07/09 13:56
※ 編輯: alchemistofh (111.240.236.241), 07/09/2014 13:58:57
→ superpai:既然沒條件談 那在意這個法律的變更幹嘛? 07/09 13:57
→ Kenqr:沒差的話為啥政府被罵到臭頭也要改? 明顯就是有差 07/09 13:58
樓上正解(笑)
→ juunuon:只從法條看當然沒問題 訂有利契約就好 問題是才不會僱用你 07/09 13:58
→ silencedance:一個是私底下來...一個是光明正大...沒差別? 07/09 13:59
※ 編輯: alchemistofh (111.240.236.241), 07/09/2014 14:00:04
→ superpai:到底差在哪裡?結果都是一樣的 07/09 14:00
個人淺見:在於說有些公司不見得會介意著作權在誰手上,
著作者原本不用簽約就能保有著作權;
新法是要著作者自己聲明權益。
著作者的著作權要自己聲明,不是由法律保障,不是很怪嗎?
※ 編輯: alchemistofh (111.240.236.241), 07/09/2014 14:04:37
推 saberfighter:沒注意到這法律剛好僱用者又想欺騙時就有差了吧?直 07/09 14:05
→ saberfighter:皆沒寫在契約上就好了 07/09 14:05
→ saberfighter:現在都會簽轉讓啊 要簽的時候就會注意到了 07/09 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