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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看板: C_Chat 標題: Re: [閒聊] 新智財法草案檢視 簽約內容更顯重要 時間: Wed Jul 9 14:04:19 2014 呵呵 被幾個人激到 看來對她們來說要上報上新聞才叫做有做事 沒有的就是在酸在嘴砲 我只能說 拜託要對草案有意見 請先了解草案 先貼一下現行條文與草案修正方向 現行條文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草案 甲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乙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前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我前篇推文講到沒有不合理 就是因為甲案與乙案 分別是採哪一國的立法例差別而已 以採美國版權法201-b來說 受雇與受聘之職務著作情形 均明文承認法人得為著作人(就是乙案) 美國有因此創作圈難道已經變成一灘死水? 以修正條文來說 採計乙案看似對於受僱人的著作權會直接在未有約定下預設為雇用人 會對於受僱人不利 但別忘了,你可以透過約定阿 還是你連你的著作權要被老闆搶去了 你都不會先來跟她約法三章? 那被吃死死的怪誰呢? 再來,以台灣現在居多的創作人接案狀況來說 很多都是受聘 那其實應該要看的是著作權修法後的14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 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之歸屬,依契約約定之。未約定著作財 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對於受聘狀況 你何必擔心你的著作人被老闆幹走? 如果真這麼擔心 拜託請多參加公聽會 並針對乙案提出不滿 要求支持甲案 另外有人提職務上三個字就擔心的要死要活 我這樣跟你講 目前所有"職務上"的解釋都是"依工作職務所需"而完成的著作才能算是職務上著作 諸如老師因教學所需而做的講義 工程師因debug所需而做的patch 但是你私下的兼差與下班後自行創作的內容與部份 跟你的工作職務只要事實上無法認定有所需求, 自然難認為是職務上所需 所以放心兼差吧 至於那些滿腦子政府跟法官會怎樣自由心証,我只能說是"被害妄想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5.46.7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C_Chat/M.1404885862.A.0F4.html
potionx:國情不同,國情相同的話我們法律可以全部照抄。 07/09 14:05
alchemistofh:同意,應該努力讓甲案通過 07/09 14:06
diess:讓我到最低薪資的自由心證問題了 07/09 14:06
hoyunxian:那個甲案和乙案的文字好像一樣? 07/09 14:06
belmontc:一不一樣 我想用看得就看得出來.............. 07/09 14:07
diess:笨板一個時薪九十的文章,下面推文一堆是被害妄想症的人 07/09 14:07
hoyunxian:我剛剛仔細看半天兩邊的文字一字不差一模一樣耶Orz 07/09 14:08
恩 抱歉 是我貼錯 你對了 順便修正與標色
RbJ:複製貼上不小心貼錯了吧 07/09 14:08
hoyunxian:我想應該也是...... 07/09 14:08
Kenqr:複製貼上時貼錯了吧XD 07/09 14:08
kuma5566:用看得就看得出來 那搞錯的話代表是....... 07/09 14:08
potionx:看來甲乙沒有顯著差距,會無條件通過了 07/09 14:09
david10ne:等等 全部一樣阿? 改哪裡? 07/09 14:09
kaj1983:被害妄想也只能說這年頭自保才是王道 07/09 14:09
kaj1983:這個政府如果能讓人不被害妄想的話就好了@@ 07/09 14:10
diess:一不一樣用看的就看得出來,這句在邏輯上好像沒什麼問題 07/09 14:10
gfabbh:http://ppt.cc/eFmw經濟部徵求意見的公告與修正法案總說明 07/09 14:11
belmontc:但是乙案美國早已行之有年 我想如果雇員不自覺 法條怎麼 07/09 14:11
belmontc:改 都不會保障人民 因為空有權利而不主張就只是個文字罷 07/09 14:12
diess:美國不知道有沒有法律明明定那樣,但普遍企業仍有潛規則在搞 07/09 14:12
tsunamimk2:你是真的沒看懂kira提的東西 07/09 14:13
ocean11:美國的工會很強大,採乙案比較無所謂,台灣採乙案嘛... 07/09 14:13
tsunamimk2:patch的是一個公司使用的opensource的專案 算誰的? 07/09 14:14
alchemistofh:回歸一句:國情問題 07/09 14:14
bluejark:這修法版上以前有人就大驚小怪過了當時被許多版眾吐糟 07/09 14:14
diess:所以法條有沒有問題不是重點,重點在國情上到底是否適合法條 07/09 14:14
belmontc:所以我有說啦 沒有不合理 因為都是現行有被採用過的立法 07/09 14:15
juunuon:過乙案沒問題 可以通過簽約解決? 請問誰要跟你簽約 07/09 14:16
belmontc:而還是有人在跳針啥我護航怎樣云云 別鬧笑話了 07/09 14:16
tsunamimk2:GPL是個非常非常麻煩的東西 不是那麼想當然耳的 07/09 14:16
kira925:GPL因為規範嚴格還算好處理的 Apache那種可不公開修改 07/09 14:17
kira925:部份的才是大麻煩 在這邊可能要多揹洩漏公司機密等等 07/09 14:17
kira925:belmontc你真的不懂這邊的運作別說別人被害妄想 07/09 14:18
belmontc:那我反問kira會涉及公司機密的東西 難道沒有會不是職務內 07/09 14:18
belmontc:容? 07/09 14:18
tsunamimk2:當然你可以賭自由軟體基金會不會來鬧全都不放出去 07/09 14:19
belmontc:這部分我可是很同意如果涉及這些東西的要歸公司著作 07/09 14:19
tsunamimk2:就好像android那樣搞 07/09 14:19
kira925:我已經舉例給你看了阿 我送了個Patch給上游怎麼算? 07/09 14:19
tsunamimk2:kernel的clock參數算不算公司機密? 07/09 14:19
tsunamimk2:今天收到一個新的SoC 原廠的profiling見鬼了 07/09 14:20
kira925:Scheduling的權重變動算不算? 07/09 14:20
tsunamimk2:你幫他改了 甚至連openssl都小改了 該不該patch? 07/09 14:20
potionx:美國法律就比較好?國情不同本來就有差,美國一堆地方不用 07/09 14:20
belmontc:你說呢? 你如果要繼續杞人憂天當然不是我的問題啊 07/09 14:21
tsunamimk2:照GPL你不放出來你的軟體就不能發行 07/09 14:21
tsunamimk2:你不是法律專家嗎 要我說? 07/09 14:21
potionx:騎機車不用戴安全帽。那又怎樣,台灣照樣要戴安全帽啦。 07/09 14:21
tsunamimk2:你自己連個職務所需都定義不出來啊 07/09 14:21
kira925:杞人憂天的是誰阿... 07/09 14:22
tsunamimk2:不過不用擔心 我會付錢給我朋友得到真正專業的意見 07/09 14:22
kira925:都這麼明白的跟你說了 你沒弄懂代表你不了解這產業運作 07/09 14:22
kira925:然後說別人被害妄想、杞人憂天.... 07/09 14:23
belmontc:奇怪了 GPL又不是只有台灣有 老米這樣搞請問有出過問題? 07/09 14:24
kira925:你以為FSF真沒告過那些公司阿? 07/09 14:24
belmontc:自由軟體我想也不是台灣開始的 你為啥不會參照國外法例? 07/09 14:24
tsunamimk2:怎麼可能沒有 07/09 14:24
kira925:不要想當然爾的以為美國這樣運作沒出問題 07/09 14:24
tsunamimk2:我真的應該付錢給我朋友而不是在這邊浪費時間... 07/09 14:24
tsunamimk2:android就鬧得滿城風雨了 07/09 14:25
rockmanx52:標準的以管窺天說人家杞人憂天啊 07/09 14:26
belmontc:那你就付錢給你朋友啊 笑 我又沒受你委任 要我討論案情? 07/09 14:26
tsunamimk2:呵 07/09 14:27
sdfsonic:如果被小蘿莉愛上了會犯罪嗎(亂入 07/09 14:27
belmontc:請自行參照刑法227 懶得多說 一堆人"法感"比我還好呢 07/09 14:29
tsunamimk2:你都叫我去付錢給我朋友了 我還聽你的話做啥 07/09 14:30
ssccg:可是現在財產權就已經是公司的了,有問題現在就可以有問題了 07/09 14:30
tsunamimk2:只是賭人家要不要來告啊 就有公司乾脆全都opensource 07/09 14:32
belmontc:那你就繼續認定新修法鐵定會出問題阿 何必來這邊推文? 07/09 14:32
tsunamimk2:反正他們賣的重點是服務與硬體 07/09 14:32
tsunamimk2:啊 這你管得著嗎? 07/09 14:32
tsunamimk2:我不想聽你的 你又管得著嗎? 07/09 14:33
tsunamimk2:當然中國與台灣都一堆關門魔改的啦 07/09 14:33
魔改????????? 201 Ownership of copyright (b) Works Made for Hire. — In the case of a work made for hire, the employer or other person for whom the work was prepared is considered the author for purposes of this title, and, unless the parties have expressly agreed otherwise in a written instrument signed by them, owns all of the rights comprised in the copyright. 自己翻譯看看....魔改咧XDDDDDDD
shamanlin:本篇正解,況且法條內也明文說以契約為優先,FB一堆人在 07/09 14:35
shamanlin:那邊轉貼根本就搞不清處狀況........ 07/09 14:35
potionx:結果甲案有問題嗎?還是兩個都是正解? 07/09 14:38
tsunamimk2:我說的魔改是linux的kernel/driver.... 07/09 14:38
hoyunxian:兩邊都是正在討論的方向 07/09 14:38
potionx:乙案比甲案哪邊好,哪邊比較有利益這點看的出來嗎? 07/09 14:38
兩邊都在討論 以我的立場來說 沒有不合理的選項 只是對於台灣國情來說 我會比較偏向甲案 但是以乙案來說 才是比較符合實務的作法 所以你說哪個好 我只能說都好 但我比較GAY(甲)
tsunamimk2:先弄懂別人在講什麼 免得自己在那邊打錯稻草人怪人誤導 07/09 14:39
belmontc:你可以無視這篇了 因為明明就你看到新聞就開始各種牽扯阿 07/09 14:40
kira925:人家講的是公司不遵守License自己魔改以後不回Patch給上游 07/09 14:41
belmontc:何必一直看與自己腦內想法不合的東西呢? 07/09 14:41
kira925:你在回什麼? 07/09 14:41
tsunamimk2:你先弄懂別人再說什麼吧 07/09 14:41
tsunamimk2:我一開始就說這很麻煩了 07/09 14:42
tsunamimk2:google FSF vs Cisco... 07/09 14:46
Runna:國情不同 不照抄才可怕 07/09 14:50
tsunamimk2:抄沒關係 應該以這個為專業的狀況外就很可怕 07/09 14:50
tsunamimk2:花錢都會問錯答案 07/09 14:50
belmontc:那件案子到最後也是和解 沒有誰贏誰輸問題好嗎? 07/09 14:53
tsunamimk2:我看不懂你想表達什麼東西 07/09 14:54
belmontc:而且我明明是懶得理你 你在那邊毀謗啥? 07/09 14:55
tsunamimk2:喲呵 毀謗啊 07/09 14:55
sdfsonic:好想亂入 07/09 14:56
belmontc:你就繼續吧~發覺跟不想了解新修法的人解釋真浪費我的時間 07/09 14:58
tsunamimk2:我只想說我遇到這問題的時候至少知道不該找誰了 07/09 15:00
sdfsonic:遇到問題 用C4就對了(對不起 我忍不住 07/09 15:01
WindSpread:兩邊火氣都那麼大乾脆就別討論了 07/09 15:01
WindSpread:酸來酸去的,大班吵架嗎? 07/09 15:02
belmontc:S音吃我的芭樂啦(塞C4 07/09 15:02
sdfsonic:其實我是香蕉派的 07/09 15:04
belmontc:Wind抱歉喔XD 是說這串認真講根本沒ACG點 居然沒人洗地 07/09 15:04
sdfsonic:我認為香蕉是世界上最強的水果了 其他水果應該廢除 07/09 15:04
flysonics:我認為我的香蕉是世界上最強的香蕉了 07/09 15:08
flysonics:其他人的香蕉應該廢除 07/09 15:08
bluejark:爪爪 07/09 15:08
sdfsonic:還我一口奶茶XD 07/09 15:09
belmontc:你們兩個音都這麼愛香蕉...看來只好把飛音的香蕉塞進S音 07/09 15:09
修幾個文章的小錯字=w=跟系統註記 ※ 編輯: belmontc (114.35.46.77), 07/09/2014 15:12:37
sdfsonic:我不吃小香蕉(笑) 07/09 15:12
WindSpread:不要跟我道歉啦 07/09 15:13
saberfighter:我放在冰箱的香蕉壞掉了Q_Q 07/09 15:16
sdfsonic:香蕉放冰箱是邪道 07/09 15:17
flysonics:呼呼呼我有好吃的大香蕉啊(被拉走 07/09 15:19
saberfighter:但是冰箱剝皮放冷凍作成冰很好吃喔 夏天最喜歡了 07/09 15:20
saberfighter: 香蕉 07/09 15:21
flysonics:香蕉很萬用 用冰的用炸的做甜點生吃都很好吃 07/09 15:23
u9515038:推要考慮國情。 07/09 15:23
sdfsonic:台灣的香蕉真的很好吃 07/09 15:26
shamanlin:西瓜跟芒果派的站出來 07/09 15:30
shamanlin:在西瓜面前,又特別在夏天,誰敢說他是最強? 07/09 15:31
sdfsonic:樓上吃我的香蕉啦!!(拿出一串香蕉戰) 07/09 15:33
hoyunxian:我還蠻喜歡吃香蕉的,不過香蕉有「輻射」 07/09 15:36
hoyunxian:吃下去就「體內被曝」嘍 07/09 15:36
QBian:(吃S音的香蕉) 07/09 15:39
LayerZ:推一個解說 拜託台灣千萬不要過乙案 美國人會跟老闆談合約 07/09 15:43
LayerZ:台灣人大概會喊政府不公然後上街頭了...然後沒有任何建樹 07/09 15:43
asdfg0612:你確定會真的上街頭嗎 XD 07/09 15:44
QBian:公司學長發冰棒耶 來吃冰棒 07/09 15:46
Miule:美國沒有著作人格權的觀念,台灣有 07/09 17:55
kkkk123123:那很好啊,大家現在就力挺A案就對了 07/09 18:26
kkkk123123:台灣根本就沒有美國法的環境,民法也是用瑞士民法起草 07/09 18:27
kkkk123123:引進美國法,整個權利保障體系都莫名其妙 07/09 18:27
tsunamimk2:何必認真呢 我覺得現在該準備空ETF了 您認為呢? 07/09 18:37
shamanlin:兩案根本沒差啦....誰去公司上班沒簽約的? 07/09 18:54
Swallow43:引進自己不喜歡的法律,只好說莫名其妙了 07/09 19:03
Miule:美國法律是給上法院是日常生活一部份的社會用的 07/09 19:14
Miule:甲案同樣有混淆財產權和人格權的問題 07/09 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