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533 7 7/17 hmnc R[求助] 法學大意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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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mnc (馬刺今年得冠軍) 看板: C_Chat
標題: Re: [求助] 法學大意的相關問題
時間: Thu Jul 17 16:32:06 2014
※ 引述《hmnc (馬刺今年得冠軍)》之銘言:
: 最近無意間在《法學大意》這科看到了(?)這樣的問題
: 雖然這裡不是國考版 不過我還是忍不住想要發問一下
: 這些問題可能會雷到金田一新劇情(?) 這裡就先說聲抱歉了
以下公佈「原po版本」答案
: 1.( ) 氏家老師、秋子同學對於獄門塾中某六位學生因故心生怨忿。此時高遠遙一
: 出面設計殺害此六人之殺人手法,接著氏家老師排定學生課表、設計監造
: 『獄門塾』以及將學生由「月光莊」帶到「太陽莊」以製造不在場證明,並同
: 時由氏家老師、秋子同學動手將此六人殺害,爾後氏家、秋子果然使用其殺
: 人手法&不在場證明殺害此六位學生。試問高遠、氏家、秋子成立何罪?
: A.高遠遙一成立殺人罪幫助犯,氏家老師、秋子同學成立殺人罪共同正犯
: B.高遠遙一、氏家老師成立殺人罪共同正犯,秋子同學成立殺人罪幫助犯
: C.高遠遙一成立殺人罪教唆犯,氏家老師成立殺人罪正犯,秋子同學成立殺人罪幫助犯
: D.高遠遙一、氏家老師、秋子同學皆為殺人罪共同正犯
◎正犯 :在犯罪活動中,可掌握犯罪是否發動或
如何進行者。
◎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實施犯罪,皆對犯罪事實發生產生實質支配
(皆可掌握犯罪是否發動或如何進行)
◎幫助犯 :依實務見解,指基於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從事「非構成要件」行為者。
(24.07決議)亦即對犯罪構成事實發生助力,但不具正犯支配程度者。
◎最高法院判例:25年上字第2253號
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本院所採見解,係以其主觀之犯意
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
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
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
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
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
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
外之行為,始為從犯。
http://mywoojda.appspot.com/j5s/j5s?id=2905
氏家、秋子:二人實施犯罪,皆對犯罪事實發生產生實質支配 (共同正犯)
高遠遙一:設計殺害此六人殺人手法
(以他人犯意,參與
犯罪構成要件行為)
依照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253號判例 亦為正犯
本題答案:D
: 2.( ) 海棠同學深知藍澤同學罹患某罕見疾病,必須定時服用某藥物否則有性命之
: 憂,亦知情秋子同學對藍澤同學有深切關心&不知藍澤同學身罹罕病。以此
: 海棠同學以"給藍澤同學一點教訓"的犯意,矇騙秋子同學「藍澤每天都在施
: 打不明藥物可能危及健康,只有妳才有辦法救他」令秋子信以為真,秋子因
: 此將藍澤每日施打的某藥物調包成其他藥品,導致藍澤同學病症發作時無藥
: 可打,不幸身亡。試問海棠同學、秋子同學成立何罪?
: A.海棠同學成立過失致死罪,秋子同學無罪
: B.海棠同學、秋子同學皆成立過失致死罪
: C.海棠同學成立殺人罪正犯,秋子同學無罪
: D.海棠同學成立殺人罪正犯,秋子同學成立殺人罪幫助犯
◎殺人罪必為
故意犯
◎殺人罪--不作為犯:以進行消極作為為成立。
(故意不使對方飲食餓死對方 or 故意不使對方服用必須藥品..)
◎最高法院判例:30年上字第2671號
犯罪之故意,祇須對於犯罪事實有所認識而仍實施為已足,不以犯人
主觀之認識與客觀事實不生齟齬為必要。
http://mywoojda.appspot.com/j5s/j5s?id=1743
◎最高法院判例:50年台上字第1690號
刑法上所謂過失,指無犯罪故意因欠缺注意致生犯罪事實者而言。故
是否過失,應以
對於其行為的結果有無認識為標準,若明知有此結果
而悍然為之,自不得謂係過失。
http://mywoojda.appspot.com/j5s/j5s?id=677
◎間接正犯:指利用或透過他人作為犯罪工具,而實現自己犯罪之人。
海棠:明知藍澤罹患某罕見疾病,若不定期吃藥就有性命之憂,顯然對於「藍澤不吃
藥就會死」的情形已有"
預見可能性"。即使海棠犯意僅有"給藍澤一點教訓"
,但依上述最高法院判例論,海棠對「藍澤不吃藥就會死亡」的後果已
有所認識
在此前提下海棠依然
故意利用不知藍澤病情的秋子實施『不給救命藥物』之
消極犯行,故成立殺人罪間接正犯。
◎刑法12條Ⅰ:行為人非出自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刑法14條Ⅰ:行為人雖非故意,但
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
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
過失論。
秋子:(a)對藍澤並無殺意(無故意犯要件),故不成立殺人罪。
(b)秋子對藍澤病情無認識,故
無法注意亦無預見拿走藥之後藍澤可能
死亡(過失犯要件皆無),故不成立過失致死罪。
本題答案:C
: 3.( ) 魔術師近宮玲子深知其弟子覬覦其「魔術點子」筆記,因此便以『意圖令使用
: 其缺陷魔術之表演者意外身亡』之犯意,設計出令表演者身陷死亡風險之缺陷
: 魔術,再將筆記轉送弟子。弟子爾後果然如近宮玲子所料,使用了近宮設計之
: 致命缺陷魔術,而在表演中意外身亡。試問近宮玲子成立何罪?
: A.無罪
: B.殺人罪
: C.業務過失致死罪
: D.過失致死罪
日常風險之行為:日常風險是一般社會大眾所能接受的理性冒險,也可說是冒險的合理
界線。由於許多活動有其社會必要性或社會有益性(例:開車上路)
其重要程度在一定條件下(遵守行車規則)是被容許的,若行為僅製
造日常風險,則不該當構成要件行為。至於判斷的標準是:若該行為
所提供的利益大於所伴隨的風險,便是日常風險而不該當構成要件行
為,
反之則是(犯罪)構成要件行為。
http://lawyer.get.com.tw/File/PDF/%E6%B3%95%E8%A7%80%E4%BA%BA/195705_%E6%95%85%E6%84%8F%E6%97%A2%E9%81%82%E7%8A%AF%E7%9A%84%E6%A7%8B%E6%88%90%E8%A6%81%E4%BB%B6%E8%A9%B2%E7%95%B6%E6%80%A7.pdf
http://ppt.cc/XDof (相關說明參考p.2)
※魔術表演意外為可能職業風險(日常風險),若近宮玲子僅希冀弟子表演意外身亡,但
不知手法有令表演者致死缺陷,而將手法筆記傳與弟子,則純機率論魔術表演意外亦
屬少數案例,近宮玲子僅製造日常風險(職業風險),
無由成立犯罪。
◎但倘若近宮玲子
明知魔術手法有令表演者致死之風險,且
意圖讓弟子表演此魔術時不幸
喪命,此
優越事實必須納入判斷背景,形成『近宮玲子促成弟子使用危險致命魔術』,
弟子使用魔術獲得之利益未大於死亡風險,近宮玲子該當殺人行為。
本題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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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飢腸轆轆的時候,您會選擇下列哪一樣來祭您的五臟廟呢?
1.
到一對呆毛髮型夫妻開設的麵包店,品嚐不老人妻老闆娘獨創的特製麵包。
2.
到歌舞妓町品嚐一位立志復興家中道場,並被猩猩跟蹤的酒女所親製的雞蛋料理。
3.
到某所盛行召喚獸戰爭的學園,品嚐一位粉紅髮女高中生全心全意製作的便當。
4.
讓一位身材姣好並喜好"秘劍.飛燕斬"的女吸血忍者,為您作出她所喜好的料理。
5.
到某處路邊招牌寫著"不衛生"的小攤販,品嘗老闆使用各式食材作出的道地美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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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60.246.18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C_Chat/M.1405585936.A.D23.html
※ 編輯: hmnc (61.60.246.189), 07/17/2014 16:41:46
推 justeat:設計是怎樣?出張嘴還是幫忙弄到好? 07/17 16:43
→ hmnc:高遠比照教唆犯標準 其他二人有作就有犯罪 二人沒做就沒罪 07/17 16:46
推 QBian:QB那題呢 07/17 16:46
( )QB進入小圓的房間,詢問小圓是否有意願與其簽訂契約,QB對小圓之表示,
係為(A)意思通知(B)觀念通知(C)對話之要約(D)非對話之要約。
答案:C
→ hmnc:殺人手法亦屬犯罪構成要件 (高遠沒設計手法 其他二人沒法犯案) 07/17 16:48
※ 編輯: hmnc (61.60.246.189), 07/17/2014 16:52:57
※ 編輯: hmnc (61.60.246.189), 07/17/2014 16:57:25
推 kirimaru73:答案:C (燒) 07/17 17:30
推 mstar:法學大意有上到這麼深喔? 這應該是刑法總則的範圍了 07/17 18:20
推 gm79227922:確實是 感覺以法學大意的難度來說還蠻高的 07/17 18:21
我的確不小心出到刑法方面去了 正常的法學大意應該不至於在刑法有這樣難度
因為是配合金田一案例類型 不小心出成這樣了 抱歉
→ SCLPAL:法大的實例題,基本定義要很熟.另外有些題目會出的很怪= = 07/17 19:17
→ SCLPAL:\0.0/ 完全對耶 可以讓我當公務員嗎 07/17 19:20
推 ocean11:出去看了一下,沒走錯板呀,竟然不是在法學板 wwww 07/17 19:34
※ 編輯: hmnc (61.60.246.189), 07/17/2014 19:34:57
推 belmontc:有點要抗議耶XD 如果從原作看,高遠根本不需要討論就是共 07/17 20:56
→ belmontc:同正犯ww 而後面你改寫成僅出面設計計畫 這中間差距很大 07/17 20:56
其實我文字寫法有點瑕疵
我寫完才發現"照我的字面寫法 高遠只有替二兇設計手法" 參與犯案成份比原作少
不過 照我找到的判例
即使是「以他人犯意,替他人策劃犯罪計畫,計畫並被他人實行」
都能被列為正犯了 (策劃他人犯罪計畫=參與犯罪構成要件→正犯)
所以我的原意還是沒變 高遠依然是正犯之一
況且...我想設計題目本來就要有點難度 如果都照原作走 題目難度我覺得太低了 XDD
※ 編輯: hmnc (61.60.246.189), 07/17/2014 21: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