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atmanxy:抄襲沒什麼 看你敢不敢而已 (  ̄ c ̄)y▂ξ 01/15 15:36
→ amperp:抄襲也沒什麼,就是要被嘲弄與唾棄 01/15 15:40
→ arrakis:是啊, 支持同人誌沒什麼, 看你敢不敢而已 ┐(─_─)┌ 01/15 15:47
推 salvador1988:單就這篇文章的內容我是認同的 01/15 15:49
→ demon314:拿去跟同人誌比不是禁則事項嗎?XD 01/15 15:49
→ salvador1988:抄襲跟取樣是兩回事喔 arrakis應沒有支持抄襲的意思 01/15 15:50
→ salvador1988:而我覺得同人誌也不該拿來跟抄襲相提並論 01/15 15:51
→ arrakis:世界各大會社與雇用的律師, 以及政府, 花了幾百年教育下來 01/15 15:52
→ arrakis:的成果, 很威的 :P 01/15 15:52
→ arrakis:另一方面, 如果看作品只看既有元素而忽略其文化效益, 也失 01/15 15:53
→ arrakis:之偏頗. 01/15 15:53
→ RURILIN:我覺得不是錢的問題,而是產生的利益有沒回饋到原創者身上. 01/15 15:53
→ arrakis:正確. 但常見的情況是, 作者一次性地將權利賣出, 然後就都 01/15 15:54
→ arrakis:隨公司高興了. 所以我們會看到迪士尼控告前員工畫米老鼠-- 01/15 15:55
→ arrakis:而這位員工參與過米老鼠初期的概念發想以及大量繪製工作. 01/15 15:55
→ RURILIN:集體創作只能以版權元代表了,個人沒立場主張他代表原創. 01/15 15:58
→ salvador1988:我想還有一個比較抽象的差異 就是使用者對於該作品 01/15 15:59
→ arrakis:不, 在這之中涉及的是"權利買斷"而不是集不集體. 01/15 15:59
→ salvador1988:素材的心態吧 01/15 15:59
→ arrakis:也就是說, 眾多人的腦力在當下賣給公司--而且往後不能再重 01/15 16:00
→ arrakis:複使用同一份腦力. 01/15 16:01
→ arrakis:而在現行機制裡, 出版社要抓同人誌的話, 是有法源依據的. 01/15 16:02
→ arrakis:但是"選擇"不抓, 因為這並不會損害到會社利益. 01/15 16:03
→ arrakis:但是重製且免費散佈就要抓了 :P 01/15 16:04
→ arrakis:(更正, 重製且散佈已發行商品) 01/15 16:04
→ arrakis:扯遠了, 總之, 太過服膺商業機制中的正義, 只會助長這種荒 01/15 16:05
→ arrakis:謬. 01/15 16:05
→ arrakis:心態這種東西等實際開始放送了再來猜都還不遲 :P 01/15 16:08
→ arrakis:當年蒼穹跟翼神都有人說是抄EVA了 XD 01/15 16:09
→ RURILIN:有得抄還抄這麼爛,罪該萬死=這才是原因 01/15 16:13
推 rdmask:差在錢?不是差在使用權利正當性的問題嗎?錢不過是一個代 01/15 16:15
→ rdmask:價,悲哀的是我們的社會將金錢價值凌駕於其他價值之上。說 01/15 16:16
→ rdmask:買跟偷差在錢上的人,知不知道,沒看到賺錢的可能性,小偷 01/15 16:17
→ rdmask:還沒那個意願花費心力偷呢。差在偷的不用付出本「錢」。 01/15 16:18
→ rdmask:同仁創作也沒什麼好說嘴的,不少同人創作者不見得喜歡原作 01/15 16:22
→ rdmask:,只不過原作的名氣能讓他賺錢,他才去畫同人。一樣是在用 01/15 16:23
→ rdmask:錢來衡量創作。拿同人來辯駁很無理。 01/15 16:25
→ arrakis:正當性是另一個問題. 如果作者可以完全掌握自己的權利, 那 01/15 17:29
→ arrakis:很理想. 而事實上, 前述已經提過, "權利被買斷", 也就是正 01/15 17:30
→ arrakis:當性在此中已經被錢完全吞食了. 01/15 17:31
→ arrakis:而你後面說的畫同人跟我比喻的不是同一個狀態 :P 01/15 17:33
→ arrakis:我說的是"元素的衍生使用", 而你說的是"使用的動機" 01/15 17:33
→ arrakis:這樣說吧:如果基於賺錢跟基於愛好所做的同人, 同樣都被要 01/15 17:35
→ arrakis:求付出, 譬如說, 十萬塊的權利金, 是一個怎樣的狀況? 01/15 17:36
→ arrakis:加之這筆錢不會完全回饋到作者, 甚至完全不會. 01/15 17:36
→ arrakis:作者與消費者同時成為權利的持有者(會社)圈養的搖錢樹. 01/15 17:37
推 i29438505:心態+1 這樣說雖然老梗,但個人還是認為同人是以愛為前提 01/15 17:56
→ i29438505:,商業是以錢為前提. 01/15 17:56
→ i29438505:今天如果是放在NICO上,大家也就頂多wwwwww,說不定還有人 01/15 17:56
→ i29438505:會說神作或才能無馱遣之類的. 01/15 17:56
→ i29438505:但以營利為目的就是另一回事,對一個以賺錢為前提的行為 01/15 17:56
→ i29438505:說「去掉了錢差異微乎其微」,似乎有點失之偏頗. 01/15 17:57
→ i29438505:另,心態與結果應當沒有絕對關係,用結果來看的話,那就變 01/15 17:57
→ i29438505:成是成敗論英雄了. 01/15 17:57
推 PsycoZero:這種東西跟屠殺很像的,最終打贏了就有正當性... 01/15 18:21
→ arrakis:先看過紀錄片再來講吧, 完全不曉得對方講的論點就在回... 01/16 00:43
推 rdmask:arrakis,你不覺得你的論點矛盾嗎?想把創作跟錢劃分開,卻 01/16 02:23
→ rdmask:在意錢會不會進原創者的口袋。的確,使用權利變成一個買賣 01/16 02:24
→ rdmask:標的後,利益分贓使得問題複雜。但是同人沒有營利嗎?即使 01/16 02:27
→ rdmask:你想把"元素的衍生使用"跟"使用的動機"完全劃分開來,卻還 01/16 02:28
→ rdmask:是不得不扯到"賣錢"。沒有買賣行為的"元素的衍生使用"並不 01/16 02:28
→ rdmask:會產生你所說的這些問題。只同人衍生漫畫存在"營利交易"的 01/16 02:31
→ rdmask:行為,就會扯到使用權利的問題。 01/16 02:34
我還是要說你完全搞錯.
從頭到尾, 沒有講過"要把創作跟錢分開"
問題在於, 權利買賣在整個文化創作領域造成的影響.
使用元素的權利可以合理解放, 以及創作者應當獲得報酬, 是同一個架構下的兩個部分.
將這兩個部分連結起來的是創作-授權-營利的機制.
其次, 使用他人創作物, 即使沒有涉及買賣還是會牽扯到使用權利. 國內就有這種案子 :P
某鳥類攝影家控告繪師"參考他的攝影照片"
也就是說, 創作者在創作時就自動享有權利(以及權利自動歸相關組織管理)的狀況, 需要
將權利持有者的力量減弱, 增加引用者的選擇權, 以達到創作自由的平衡點.
※ 編輯: arrakis 來自: 114.42.207.25 (01/16 1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