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ricz7000: 毒樹果實理論 07/10 06:35
推 angel6502: 這警署就她一個警察,她就最大你能檢舉她嗎?XD 07/10 06:36
推 rock5421: 早上六點半是看到啥 07/10 06:36
→ charlietk3: 嗯 司法特考真的會把人逼瘋,不怪你w 07/10 06:37
推 THEKYLE: 你拿的是台灣的法條,他是用虛擬日本的法條 07/10 06:38
→ charlietk3: 另外分別訊問在97條幫你補充一下 07/10 06:38
推 Ericz7000: 靠北 司法特考 這裡都高學歷的嗎= = 07/10 06:39
推 charlietk3: 特考不用高學歷R 只是你半路出家需要的努力會更多 07/10 06:41
→ charlietk3: 自白得為證據的消極要件在156條第一項,順便幫自己複 07/10 06:42
→ charlietk3: 習一下... 07/10 06:42
第二項主張不正詢/訊問優先調查 第三項自白不得有為罪判決唯一證據 第四項緘默權內涵
→ GhostFather: 7樓也是高學歷在那邊裝 07/10 06:45
推 efun77000: 11姑表示:這警局我最大,你到我這來投訴我阿 07/10 06:57
推 tw15: 日本的法條也是長這樣嗎 07/10 07:03
推 akitolin: 台灣的法又管不到日本的鴨 07/10 07:18
推 shampoopoo: 鬼父說的對 7樓再裝啊 07/10 07:23
推 charlietk3: 禁止不正訊問無分國界 07/10 07:28
推 benny614017: 日本定罪率99.9% 07/10 07:29
→ ApAzusa126: 全程錄音影是有啊 07/10 07:31
→ ApAzusa126: 考律師不用會這個啦,現在越考越偏門 07/10 07:32
推 s2500205: 那個監獄根本關不住任何人 隨便關 07/10 07:42
※ 編輯: M4Tank (180.217.227.233 臺灣), 07/10/2021 07:47:22
推 putingcat: 兔子被逮捕完馬上就越獄開台= = 07/10 07:48
161條1項自行脫逃罪
※ 編輯: M4Tank (180.217.227.233 臺灣), 07/10/2021 07:49:47
→ ApAzusa126: 你有沒有想過一個最根本的問題 07/10 07:51
→ ApAzusa126: 某種意義上鴨子自己都能決定有罪無罪了 07/10 07:51
逮捕跟有無罪不同概念啊
※ 編輯: M4Tank (180.217.227.233 臺灣), 07/10/2021 07:52:33
推 fuhsi: 日本警察在訊問時律師不得陪同,因此給予很多操縱空間。 07/10 07:52
→ fuhsi: 產生虛假自白的可能性比台灣大多了 07/10 07:52
→ putingcat: 被詢問時不能找律師 這樣一般人太劣勢了吧 07/10 07:55
→ au6vmp5846: 好啦 多看點法條 別來發廢文了 07/10 07:55
→ ApAzusa126: 考試就是要發廢文啦 07/10 07:55
推 oasis404: 這個根本不是警察,自己就能定罪了,根本是法官+檢察官 07/10 07:58
噓 gekisen: 一堆雲關眾 定罪的明明就是觀眾 這種才叫vt廢文啦 07/10 07:59
→ fuhsi: 日本警察、檢察官訊問甚至沒全程錄音錄音… 07/10 08:00
→ ApAzusa126: 觀眾刷,決定數量的是鴨啊 07/10 08:02
→ ApAzusa126: 所以我才說某種意義上 07/10 08:02
推 workandrelax: 台灣警察逮捕法條、三項權利、提審法都會問啊 07/10 08:05
→ zxcvvcxz: 要引也是引日本的條文吧 07/10 08:14
台灣刑訴抄美日/德 概念相同甚至還超前被繼受國 像是刑訴192條證人保障權利 日本好像到現在還沒有
※ 編輯: M4Tank (180.217.227.233 臺灣), 07/10/2021 08:17:24
推 chocopie: 日本可以一直雞鴨你不讓你保釋,所以日本認罪率很高 07/10 08:28
推 charlietk3: 不過我國禁止不正訊問和錄音錄影規定準用於證人的規定 07/10 08:37
→ charlietk3: 出現的超晚,明明是很直覺的東西,立委諸公啊... 07/10 08:37
推 Kammy: 就算用287-1、287-2分離之後,還是一樣能主張181拒絕證言權 07/10 08:37
→ Kammy: 啦 分離與否的影響是在於說分離前是在同個程序裡的共同被告 07/10 08:37
→ Kammy: ,那他就還是被告,不能成為證人。 07/10 08:37
→ Kammy: 要分離之後才能把共同被告當作證人來用,不過依#582、156二 07/10 08:37
→ Kammy: 項要補強 07/10 08:37
→ Kammy: 這邊還有一個小考點是共同被告間的陳述能不能互為補強 07/10 08:38
肯否兩說
肯定說:非被告 是176-1所稱證人能用
否定說:推諉卸責 栽贓嫁禍不能用
推 torrot: 我是來看血流成河的 不是來看法條的 07/10 08:51
→ kerkyky: 沒有 滾 而且要用也是引日本法 07/10 08:58
推 akitolin: 滾回國考版(應該沒有誤 07/10 09:03
推 ken327639: 或許大空警察的世界裡是有罪推定原則,嫌疑人須積極舉 07/10 09:09
→ ken327639: 證自己無罪,留言區觀眾則有類似陪審團的功能 07/10 09:09
推 amsmsk: 又延期了 很焦慮 07/10 09:14
幹你考選部囧 搞到想順便投履歷打發時間了 不然唸到快抓狂 想趕快考一考好結束
※ 編輯: M4Tank (180.217.227.233 臺灣), 07/10/2021 09:16:50
→ leo5614: 違法詢問的筆錄能否當作證據,這題會考要小心 07/10 09:18
92台上4003號判決 應視是否蓄意
蓄意:用98>156一項/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非蓄意:158-4
※ 編輯: M4Tank (180.217.227.233 臺灣), 07/10/2021 09:21:48
推 pths313: 考完沒上之前是不會結束的~公職生涯更是=3= 07/10 09:22
→ ray10133: 虛擬日本的法規不是觀眾說的算嗎 怎麼看判決都是看觀眾 07/10 09:36
→ ray10133: 來定 07/10 09:36
※ 編輯: M4Tank (180.217.227.233 臺灣), 07/10/2021 10:02:35
推 after1: 夠廢 但是我喜歡 07/10 10:03
→ TENZO: 所以人家直播寫joke配信 07/10 10:49
推 iamnotgm: 請問支語警察噓人有遵循正確程序嗎? 07/10 11:17
推 m9731526: 明朝的劍 07/10 12:12
推 final9711: 好險我上岸了 才不會整天想這個 07/10 12:36
推 AkikaCat: 你搞錯前提了。大空警察身為世界觀中唯一的審判單位,她 07/10 12:38
→ AkikaCat: 具有唯一存在的特殊性,你不能用現代警政標準去看;而是 07/10 12:38
→ AkikaCat: 比較偏向中世紀的審判單位,群眾認為有罪就是有罪,所以 07/10 12:38
→ AkikaCat: 你的提問是沒意義的。 07/10 12:38
推 asd18357: 拿中華民國的劍斬日本的警官 你484想抗日 07/10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