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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士請上文化部網站看 https://grants.moc.gov.tw/ https://i.imgur.com/lEHiFjY.png 金漫獎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101 年 3 月 5 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四字第 1010420281Z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 年 5 月 15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 第 5 條第 1 項、第 4 項、第 8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4 款、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 101 年 5 月 20 日起改 由「文化部」管轄 中華民國102 年 3 月 14 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220065452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3 年 7 月 17 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320223151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6 年 4 月 12 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620103002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9 年 5 月 8 日 文化部文版字第10920123132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0 年 4 月 20 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1020106924 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從事原創漫畫創作之個人。 二、出版發行優良漫畫出版品之個人、事業、公(協)會、法 人或團體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個人、出版事 業、法人或團體。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個人或從業人員,指領有中華民 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漫畫新人獎。 二、跨域應用獎。 三、漫畫編輯獎。 四、年度漫畫獎。 五、金漫大獎。 六、特別貢獻獎。 七、政府漫畫獎。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獎項者,每一獎項之名 額以三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入圍前條第四款獎 項者,以十五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入圍作品由 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獎牌各一。 二、漫畫新人獎、跨域應用獎及漫畫編輯獎得獎者各一名,各 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年度漫畫獎得獎者六名,各頒給獎座一座,以及獎金各新 臺幣三十萬元;若得獎作品已由出版事業出版發行,頒給 該出版事業獎座一座。 四、金漫大獎得獎者,由金漫獎評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自 獲前條第四款獎項之得獎者中評選出,另頒給獎座一座, 以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若得獎作品已由出版事業出版 發行,頒給該出版事業獎座一座。 五、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給獎座一座。 六、政府漫畫獎得獎者一名,各頒發共同合作出版之民間事業 或公 (協) 會或法人或團體、個人及政府機關(構) 獎座 一座。 七、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獎座各一;其有獎金者, 奬金均分。 八、評審會應自前條之參賽作品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入圍者及 得獎者。但未達標準者,評審會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第五條 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本部得遴聘專業人士組 成評審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審會 應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評審委員於受聘任時,應出 具同意書,同意本部將其姓名連同其它評審委員名單於各類獎 項得獎者名單公布後對外公開。 評審委員應就各獎項之參賽作品或參賽者表現,審酌其作 品內容、技法、角色故事、延伸或參賽者之具體表現或特殊貢 獻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委員會議定之。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 通費。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 於評審會議召開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 品及參賽者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 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有職務或其他利益 牽涉,或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 者,應予迴避而未迴避者,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並得撤銷 該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之入圍、得獎資格。 第六條 除以下各類獎項另有規定外,應以實體或數位漫畫作品報 名參賽。 一、漫畫新人獎: (一)於報名前一年度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首度 在我國境內個人出版或經由商業通路或漫畫數位平臺, 出版發行或公開傳輸漫畫作品之個人。曾報名參加第三 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獎項者,不得報名本獎項。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內容應具完整性。 二、漫畫編輯獎: (一)於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出 版發行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或漫畫數位平臺擔任編輯 職務,對臺灣原創漫畫作品之出版及推廣有具體成效或 特殊表現。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就已出版發行或於漫畫 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漫畫作品,輔以結合資源、完整展現 漫畫主題之編輯過程以及參與編輯人員背景說明,且為 主責編輯職務者。 三、跨域應用獎: (一)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利用已出版發行或漫畫數位平臺公開 傳輸之臺灣原創漫畫作品進行跨域應用之個人、事業、法 人或團體。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利用已出版發行或漫畫 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臺灣原創漫畫作品,進行跨域創製、 展覽與技術交流等應用媒合。 四、年度漫畫獎: (一)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我國境內個人出版或經由漫畫數 位平臺或商業通路,公開傳輸或出版發行漫畫作品(出版 日期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之個人,或作品之出版事業、 法人或團體報名參賽。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其中數位漫畫作品不得 少於三百格。實體漫畫作品如於雜誌期刊連載者,應不得 少於一百頁。 五、特別貢獻獎:由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特殊貢獻 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 法人、團體、學者專家就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效或特 殊貢獻之國民推薦參賽;推薦人如獲聘為評審委員,得於評 審會議時,陳述推薦理由,但於評審得獎人人選時應自行迴 避,不得參與投票。 六、政府漫畫獎: (一)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於報名年度前一年內,與政府機 關(構) 共同合作之公開傳輸或出版發行漫畫作品(出 版日期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 ,並取得該政府機關( 構 ) 授權同意報名參賽之民間事業、公(協)會、 法人、團體或個人 報名參賽。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其中數位漫畫作品不得 少於三百格。實體漫畫作品如於雜誌期刊連載者,應不 得少於一百頁。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各獎項一律採網路報名,各屆報名須知由本部另行公告 之。 入圍及得獎者均以報名參賽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者 或推薦參賽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第九條 本部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參賽作品及報名應檢附之文 件、資料進行審核,未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第十條 對於各獎項入圍作品或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 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部提出,逾期提出者, 應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報名者、入圍者、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授權本部、 本部授權之人,自該屆金漫獎入圍名單公布之日起,得 永久將入圍、得獎作品之封面及其內容推廣使用。 四、依本部指定時間及方式領取獎金。 五、前項第三款所稱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中重製、散布、 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 出、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入圍、得獎作品。 第十二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一者,本部應撤 銷其入圍、得獎資格,入圍、得獎者並應將獎牌、獎座及獎 金繳回本部。 違反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視同放棄獎金請求權。 經本部撤銷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 不得報名、參賽本部金漫獎之各類獎項;其獎金未全數繳回 者,亦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 ██ ◤ ◤◤◤ 上個圖很難嗎﹖ 你他媽倒是上個圖啊! 沒圖說個雞巴 ▌ ◥◤ ▌ 我操!! ψbloodlime ▌ ▉ ▌ https://i.imgur.com/bdd9DyE.jp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74.7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619973020.A.FEC.html
Lupin97: 推 05/03 00:40
hinajian: 推 但是創作者不太來這裡吧 05/03 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