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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 《TyuzuChou (子瑜我老婆)》 之銘言: :   : https://i.imgur.com/Kg6d11q.jpg : https://i.imgur.com/2hcsPHt.jpg : 昨天某人結婚啊 : 所以請假在家閒閒沒事做 : 就重看了一下某作品的原作 :   :   : 日本的事実婚也就是所謂的内縁關係 : 台灣早期日治時代好像也有 : 依日治時期戶籍登記漢字稱謂用語概解的解釋 : 內緣妻:未依法結婚登記但同居在男方戶內之女子 : 世帶主:共同生活之寄籍戶長 :   :   : 會有這樣的戶籍登記 : 代表在日治時期台灣應該也有不少人是這樣的關係 :   : 可是在古早時代 : 貞操觀念不是應該比較重嗎 : 那為啥還會有未結婚就同居 : 還是日本不像華人那麼重視貞操觀念? :   中華民國也是承認事實上婚姻關係的,這是由法院實務所創設出的制度 以前我國是採儀式婚,必須有公開儀式+2位以上見證人。對於法律不熟的民眾可能根本沒有 公開儀式,或有儀式但不是「公開」的,或沒有見證人等等 這些情況導致他們的婚姻不具備法律上的效力,但雙方當事人都認為彼此是配偶,也長久一 起生活,大家也都知道他們是夫妻。如果完全不承認他們的婚姻,於理不容,所以才有「事 實上婚姻」的制度產生 我隨便舉個判決,例如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1398 號民事判決:「按所謂事實上夫妻. ...男女共同生活雖欠缺婚姻要件,但有以發生夫妻身分關係之意思,且對外以夫妻形式經 營婚姻共同生活之結合關係,而得以類推適用夫妻身分上及財產上法律關係之規定。」 事實上婚姻可以類推的規定,目前實務上比較沒爭議的是贍養費和家庭生活費。而在某些情 況也可以酌給遺產 大概是這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23.193.13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621500060.A.A51.html
Arsitaka: 釋字64705/20 16:42
是的,釋字647也能說是對於事實上夫妻的一個保障。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 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大法官認為在事實上夫妻也該有同樣待遇
f59952: 這樣跟同居男女朋友有什麼差別嗎? 本來法律說要配偶才能05/20 16:47
f59952: 的事情 男/女友就能嗎?05/20 16:47
要證明有長期結合、同居、把對方當配偶共同生活的事實才行。年輕男/女同居基本上都不 符合 ※ 編輯: poggssi (140.123.193.133 臺灣), 05/20/2021 16:47:25 ※ 編輯: poggssi (140.123.193.133 臺灣), 05/20/2021 16:50:25
f59952: 蠻多同居很多年的男女朋友吧 然後說不敢成家 沒打算生05/20 16:51
基本上法院對於認定事實上夫妻的標準還滿嚴格的,畢竟同居其實就跟室友一樣,如果隨便 就承認他們是夫妻,那等於是架空婚姻制度了
chewie: 但這個感覺上是上法院有用 去醫院之類的日常事務就不能用05/20 16:58
chewie: 了05/20 16:58
去醫院作啥?可以舉個例嗎? ※ 編輯: poggssi (140.123.193.133 臺灣), 05/20/2021 16:59:56
ssarc: 這個好難認證歐,受理機關要查核嗎? 05/20 17:03
如果想要請求贍養費等等的,上法院後法官就會認定啦
groundmon: 醫院之類 應該是看身分證吧 這種認定會反映到身分證嗎?05/20 17:05
zyxwv0417: 事實婚的認定主要還是對外有無婚姻事實 不然你情侶間即05/20 17:06
zyxwv0417: 使兩人私下互動有夫妻事實 但對外都只是普通同居情侶 05/20 17:07
zyxwv0417: 那就無法被認定為事實婚 因為沒有第三者能證明05/20 17:07
※ 編輯: poggssi (140.123.193.133 臺灣), 05/20/2021 17:07:57
zyxwv0417: 所以像上面說的同居多年 說不敢成家沒生的 如果對外親05/20 17:08
zyxwv0417: 友都認知只是無登記結婚 但是相處有婚姻事實 那其中一05/20 17:09
zyxwv0417: 方如果有上法院 就能主張事實婚05/20 17:09
k2541398: 醫院更沒差啊 一般同意書不需要配偶 除非是dnr才有差 05/20 17:10
adasin: 感覺這東西 周圍人的認可(親戚或鄰居、朋友)還蠻重要的?05/20 17:11
zyxwv0417: 實際互動+周邊的認知 法官才能判定05/20 17:12
Cishang: 那是因為台灣改登記制也才二十多年05/20 17:12
summer34796: 去醫院的話就是拿同性婚姻出來當例子阿 簽名開刀bla05/20 17:13
summer34796: 或者是探病之類的我記得有些情況都要親屬 05/20 17:14
Cishang: 但實際上日本這個制度蠻顆顆的,跟台灣的不一樣就是了05/20 17:16
Cishang: 台灣只是在補之前儀式婚的破洞05/20 17:17
FlutteRage: 舉證責任所在之差異 同居你要自己證明 日本事實婚05/20 17:26
FlutteRage: 你登記後就直接有效力那樣的感覺 05/20 17:27
f59952: 醫療 財產都有家人的認定05/20 17:41
就我所知,目前實務上承認事實上夫妻能類推民法上的規定的有: 家庭生活費(1003-1) 贍養費(1057) 扶養義務(1116-1) 酌給遺產(1149) 醫療上有什麼法律規定是「只有」夫妻才能做的嗎?這我不清楚 根據醫療法63、64條規定,手術、侵入性檢查或醫療,要病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 關係人簽同意書,並沒有限定一定要配偶 根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制導原則之規定,關係人是指同居人、摯 友等等,這些都算 所以事實上夫妻就算不能依配偶來簽,也能依關係人身份來簽啊 ※ 編輯: poggssi (140.123.193.133 臺灣), 05/20/2021 17:59:16
diablo81321: 是石婚制度早期是為了補儀式婚漏洞跟民法制定前 05/20 18:25
diablo81321: 就存在的夫妻關係 現在就真的是同居人在用比較多 05/20 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