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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otZu (良牙) 站內: C_Chat 標題: Re: [情報] 東京都青少年健全育成(內附日本刑法) 時間: Wed Mar 17 11:41:11 2010 ※ 引述《dulinove (退休老人-杜里諾夫)》之銘言: : 剛剛稍微翻一下日本的刑法 : 我稍微震驚了一下 : 日本的性行為能力是十三歲???(待強者補完...) : 十三歲...我只能說 國情 各國的標準不同 : 沒記錯的話 我國刑法 在性這方面的標準(行為能力) 是十六歲 沒記錯吧... 我也去逛了一下日本的法規不過震驚的點和你不同, 沒錯日本刑法裡規定的合法性交年齡的確是13歲, 台灣是16歲,分成兩個年齡段:14–16歲的處罰較輕,七年以下; 和未滿14歲的兒童性交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如果這樣就鬆了一口氣(?)那就太天真了, 我震驚的是日本真正的合法性交年齡是規定在地方政府的「淫行條例」, 也就是說日本的都道府縣比台灣的地方政府權力大多了。 所謂「淫行條例」只是俗稱並不是真正的法律用語, 像東京都就叫做「東京都青少年健全育成條例」–– 沒錯!就是這次新修正案引起漫畫家們群起反對的那個條例。 東京都的規定: 第二条 (定義) 一 青少年 十八歳未満の者をいう。 第十八条の六 (青少年に対する反倫理的な性交等の禁止) 何人も、青少年とみだらな性交又は性交類似行為を行つてはならない。 第二十四条の三 (罰則) 第十八条の六の規定に違反した者は、二年以下の懲役又は百万円以下 の罰金に処する。 也就是說,在東京都和未滿18歲青少年進行淫亂的性交或類似性交的行為。 就是犯罪行為,處以兩年以下或百萬日圓以下罰金。 這比台灣嚴吧,合法性交年齡是18歲,而且連只是類似性交沒真的做也處罰。 條例中還有一個關鍵字是淫亂的,至於怎樣才算淫亂這就不清楚了, 聽說警視廳是這樣認定的:真摯的交往關係就不算淫亂。 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87.174
LUDWIN:換句話說,如果我強擄民女但跟警察解釋她是我女友。。。 03/17 11:42
blauncher:我很好奇愛知縣的規定 03/17 11:46
Caitsithdx:援X也不是淫亂或性交,那是贊助!..法律都是拿來騙的 03/17 11:46
dotZu:女友也不行啊,你有真摯地交往嗎? m6(▔▽▔)> 03/17 11:47
wahaha99:這真是令人震驚! 日本的法律制度如此紊亂? 03/17 11:52
wahaha99:很難想像台灣的地方政府若能自訂刑法,會變成怎樣 03/17 11:53
whatzzz:美國也是各州規定不一啊 03/17 11:53
wahaha99:問題是人家美國一洲多大XD 而且美國叫做合眾國就是指洲 03/17 11:54
wahaha99:日本還這樣切割沒什麼道理吧... 03/17 11:54
wahaha99:而且美國好像沒有中央法律會跟地方牴觸的問題? 03/17 11:55
whatzzz:大概是因為當初是美國"幫忙"弄的關係吧www 03/17 11:55
nadoka:不純異性交往 扣三百分 03/17 11:56
wahaha99:很少有一個國家可以正常行兩套互相牴觸的法律標準的 03/17 11:56
Profaner:這是美軍遺毒....就跟日本憲法審查制度一樣= = 03/17 12:00
Profaner:都是當時美國搞出來的.... 03/17 12:00
dulinove:其實是有的 美憲跟州憲曾經存在著因為議員任期的問題 03/17 12:05
dulinove:而被聯邦宣佈州憲違憲 BTW 內布拉斯加州是全美只有一個立 03/17 12:06
dulinove:法機構的州 一般都是參眾兩院 但是她只有一個院... 03/17 12:07
PsycoZero:其實最重要的就是法律要有位階啦... 03/17 12:08
PsycoZero:不過限制年齡不同台灣法律我記得也有 03/17 12:09
metsuan:台灣法律互相矛盾的可不少咧 03/17 12:14
attacksoil:愛知縣XD 03/17 12:15
dulinove:原因很簡單阿 知道的人沒能力作 有能力的人也不知道 03/17 12:15
dulinove:刑法235 其實是可以聲請釋憲的 連最近那幾個都可以做 03/17 12:16
dulinove:但是國會議員知道 他們這樣做 下次就別選了 因為利益團體 03/17 12:16
dulinove:他們是可以影響投票 那我們不行阿 03/17 12:25
newgunden:聲請釋憲的資格是什麼阿? 03/17 12:26
Xanphenir:一路告到最終審還輸掉 03/17 12:35
dulinove:基本上有兩條路可以走 1.解釋憲法 2.統一解釋法令 03/17 12:41
dulinove:1的使用方法是三級三審(訴訟中) 也可以找政府機關-行政 03/17 12:42
dulinove:當然 後台夠大 可以找立委聲請釋憲 最後一種方法跟最前面 03/17 12:43
dulinove:先聲請釋憲...(我已經很簡化了..看得懂的希望能很多...) 03/17 12:44
dulinove:剩的 請詳細釋371 釋572 釋 590 03/17 12:45
wht810090:立委還要揪到1/3以上才開得成...(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03/17 12:45
wht810090:法第5條第一項第三款詳參) 03/17 12:46
dulinove:所以我才說後台要夠"大"阿... 03/17 12:46
wht810090:要走同條項第一款的統一解釋法令路線對一般人也很困難.. 03/17 12:48
dulinove:其實 是有辦法 但是台灣沒有相關法人的存在...但你知道的 03/17 12:50
wht810090:看錯,同條項第一款是釋憲,第七條才是統一解釋法令 @ @ 03/17 12:50
wht810090:但這兩條路對一般人都很困難,最有可能的是第二款,自己 03/17 12:51
wht810090:變苦主,還要打到第三審敗訴...... 03/17 12:52
Landius:就法律這塊還是大名制嗎? XD 03/17 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