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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eje27272003 (口桀口桀) 看板: C_Chat 標題: Re: [新聞] 欠3本漫畫沒還 侵占遭通緝 時間: Tue Dec 7 13:31:42 2010 ※ 引述《azukitw (azukitw)》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C_ON4YY ] : 作者: azukitw (azukitw)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Re: [新聞] 欠3本漫畫沒還 侵占遭通緝 : 時間: Tue Dec 7 08:54:25 2010 : ※ 引述《minri (XX)》之銘言: : : http://udn.com/NEWS/SOCIETY/BREAKINGNEWS2/6017749.shtml : : 王姓女子(23歲)一年前在台北市內湖區一家漫畫店借漫畫卻未歸還, : 蘋果日報把全名打出來了 :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017146/IssueID/20101207 : (內有照片) : 【李文正、陳建緯╱台北報導】三本漫畫忘記還遭上銬成通緝犯!北市一名女子,一年多 : 前因向漫畫出租店借三本漫畫未還,遭店家控告侵占,又因多次未到庭遭地檢署發布通緝 : ,她昨天遭警方尋獲,表示已不記得何時借漫畫,因常搬家才沒接到出庭通知,但仍被警 : 方依規定上手銬移送法院。警方表示,女子王紫瑄(二十三歲)昨天遭法院發布侵占通緝 : ,她不知自己已成為通緝犯,在速食店工作時遇警上門,還以為警察是詐騙集團,直到警 : 員出示證件及手銬,她才知道事情大條,嚇得不知所措。 : 「自己好像殺人犯」 : 王女供稱,一年多前曾在內湖區的租書店租三本漫畫,搬家時不慎遺失,自己也忘記這件 : 事,又因工作關係經常更換租屋處,她表示不曾收過地檢署或法院的開庭通知書,「我從 : 來沒進過警察局,更沒想到自己會像殺人犯一樣遭通緝!」 北市一家連鎖漫畫出租店店 : 員說,消費者入會申請表明文規範「若未按時歸還租借的商品,本店得以《刑法》詐欺及 : 侵占罪申告,且無條件放棄法律追訴權」,強調若無法聯繫上借書者,才會循法律途徑。 : 可望獲不起訴處分 : 律師徐鈴茱說,此規約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嫌,即使當事人自願簽立,恐不具效 : 力,王女若有意將漫畫佔為己有,才構成《刑法》侵占罪,最高處五年以下徒刑,反之則 : 為民事侵權問題,由於王女沒有前科,有機會獲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 ------------------------------------------------------------------------------ : : 推 s110269:一定是正妹 12/06 19:46 : 其實還不錯正,蘋果日報有照片 我記得沒錯的話日本不是不能租書嗎? 好像只有台灣有出租書這種文化 好像因為版權問題什麼的, 意思是租書店買一本可以得到作者賣出一本更大的獲利 當然租書店有沒有得到作者同意這又是另一回事了 想想這真矛盾,租書店老闆買下了漫畫,應該變成自己的財產,再把自己財產出租 好像也沒什麼不對,但是在道德上又... 這新聞到日本會不會變作賊喊抓賊-..- 就像對面的做盜版還告人家偷竊是同樣感覺-..- -- ◣ ◣ ◢◤ ◥███◤ ◢██◢◤ ◥◣◥██◤ 阿空,炸掉她吧。◤◤|| / ◢◢◣▏ 碰到麻煩,用爆符就對了! ● ●● ●◢█◣ Rin Kaenbyou ◥█◤\ Reiuzi Utsuho ██ MIKOBUSTERS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222.237
adst513:錄影帶出租店呢? 12/07 13:35
mikeneko:台灣圖書好像沒有像影帶一樣有所謂公播版或出租版 12/07 13:36
mikeneko:只要買書進來誰都可以自由借覽一樣 看未來會不會修法吧 12/07 13:36
superpai:道德上哪有問題啊... 12/07 13:37
superpai:那是不是我的筆電借人用還要想到Acer少賣一台感到內疚 12/07 13:38
這是不同的吧,筆電是正常使用,你會開筆電出租店嗎? 漫畫是,你花五六元就可以跟花九十塊買一本單行本的人看到一樣的東西 而且你說的是借不是租,你沒從中得到利益 你試試看你租筆電有人會去租嗎 你朋友會覺得你很OX而已(挖鼻
blackone979:台灣租書店跟出版社其實都有合作關係啊 12/07 13:39
howerd11:日本有出租的店 12/07 13:39
blackone979:我記得日本也有所謂的漫畫咖啡店 12/07 13:41
那應該是有跟出版社合作吧? 但是私人開的那種呢? ※ 編輯: jeje27272003 來自: 114.45.222.237 (12/07 13:43)
windycat:"擁有" "使用" 分開來就好 12/07 13:44
kerry0496x:那國外能租的東西更多,甚至還能用一用再退貨 12/07 13:44
kerry0496x:(例如西裝,只是會這樣做的人不多) 12/07 13:44
kerry0496x:台灣只是租書而已,還能促進資訊流通,我很樂見 12/07 13:45
stan1231:開租書店 要回本的時間很遙遠 12/07 13:49
blackone979:台灣沒有法律限制不能拿來出租啊 而且租書店對於出版 12/07 13:52
blackone979:社來說也是一大客源 我想應該不會有限制的可能 12/07 13:52
lamune:若沒有出租店 一堆冷門書不知誰買 12/07 13:58
arrakis:這比喻差透了XD 那開網咖的怎麼辦? 這是提供服務的觀念, 12/07 14:04
arrakis:不是提供資產的觀念. 12/07 14:04
datakao:漫畫絕對不能用商品的概念去評論.其價值在於符號 12/07 14:09
himeyuka:私人開的好像也有 印象中某住宅改造節目裡有出現過 12/07 14:10
hank7077:圖書不能拿其他東西來比 圖書的價值在於"內容" 12/07 14:12
hank7077:知道內容以後 價值就大降 只剩下原料成本 12/07 14:12
hank7077:網咖價值在於"使用" 是要用電腦 不是要看電腦裡有什麼 12/07 14:12
datakao:電腦裡面啥都沒有...好像也沒有使用價值(汗 12/07 14:14
Kavis:你買了一本漫畫,商家同時出售了紙張與上面的漫畫內容,紙張 12/07 14:17
Kavis:屬於物品交易,你買了以後這些紙就屬於你。漫畫內容屬於服務 12/07 14:17
Kavis:你雖然獲得閱覽的權利,但不代表你擁有漫畫的知識產權。 12/07 14:18
Kavis:所以租書店應當向出版商購買提供出租的產權,才有出租的權利 12/07 14:20
ROSACANINA:老實說真的有筆電出租服務 至少就我所知醫院就有 12/07 14:21
ROSACANINA:給住院的病人打發無聊用的 除此還有出租小電視 DVD播放 12/07 14:21
hank7077:所以上面筆電的比喻就不太好阿XD 租筆電跟租車其實一樣 12/07 14:22
ROSACANINA:所以做生意就是要講創意 像租筆電聽起來好像很奇怪 12/07 14:24
ROSACANINA:但事實上找對地方還是有賺頭 12/07 14:24
neosu:醫院出租筆電應該只是服務....不太可能會賺吧... 12/07 14:27
ROSACANINA:那個要錢的 不是服務 以天計算費用 而且那只是開在醫院 12/07 14:28
ROSACANINA:不是醫院開的 就像醫院美食街讓外面店家進駐一樣 12/07 14:28
datakao:離...離題了(汗 12/07 14:32
Cadia:歹頑固網還不是用種花電信的線路 NCC也沒管啊 12/07 14:49
Cadia:要這樣扯扯不玩了 以後都不能租東西好了 12/07 14:49
Profaner:日本有租書店啦 12/07 14:55
Profaner:你問我為什麼知道? 因為上次住宅改造節目才去替一間開了 12/07 14:55
Profaner:十幾年以上的租書店改裝 12/07 14:56
hank7077:其他ISP都是跟中華租線路吧 有簽約 要怎麼賺他家的事 12/07 15:02
FlyinDeath:圖書如果不能租借,那圖書館的法律基礎會從根本上動搖 12/07 15:08
FlyinDeath:所以不可能把漫畫書當成影片一樣處理... 12/07 15:09
FlyinDeath:如果每本書都要買「公閱版」才能租借,那圖書館統統都 12/07 15:09
FlyinDeath:要關門大吉了 12/07 15:09
blackone979:出版社跟作者都沒在說話了 為何還要討論這麼多XD 12/07 16:18
pheather:日本有漫咖之類的吧,看絕望就有吐槽過"可以上網的漫咖,和 12/07 17:10
pheather:可以看漫畫的網咖,到底差在哪裡" 12/07 17:10
sherlockscu:圖書館又沒有營利... 12/07 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