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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yr0603 (不菸也不酒的頹廢生) 站內: C_Chat 標題: Re: [問題] 日本無血緣兄妹,姐弟能結婚嗎? 時間: Fri Dec 10 12:58:29 2010 ※ 引述《adst513 (午安)》之銘言: : ※ 引述《samorz (安藤棕熊)》之銘言: : 父 母 : ↑ ↑ : ↓ ↓ : A B : 再婚 : 父←→母 : ↑ ↑ : ↓ ↓ : A B : 再婚後 : 父←→母 : ↑\/↑ : ↓/\↓ : A B : 現在打算發展成這種形式 : 父←→母 : ↑ ↑ : ↓ ↓ : A ←→ B 依照台灣民法,現在定義血親、姻親的方式如下: 血親: 1.己身所從出 就是「你身上有他的血緣」,像父、母...等等 2.從己身所出 「他身上有你的血緣」,如子、女... 3.擬制血親 以收養來成立的關係,在民法上視為等同直系血親之地位。即使收養關係結束以後 也還在「禁婚親」範圍內,之前板友推文提到的繼父、繼女應該就是因為彼此間有 過收養之關係所以才會被判不准結婚。 不過事實上,為了避免監護人妨礙被監護人之自主意志,有監護關係之人之間的婚 姻也是不予承認的。所以上述的例子也有可能是因為這個原因。 姻親: 1.血親之配偶 兄弟之妻、姊妹之夫,母之夫、父之妻。 這一類的例子裡,比較特別的是母之夫、父之妻兩者,通常我們習慣稱這樣的人為 繼父或繼母,但是在法律上他們是否和另一方的子女間成立父母子女關係需要視他 們是否收養配偶的子女而定。如果沒有的話在法律上的關係就是姻親,連帶的他們 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間也沒有法律上所擬制的關係。 但是一般而言,民法都鼓勵夫妻共同收養對方的子女。 2.配偶之血親 妻舅、小姑...等。 3.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妯娌或連襟...等。 : 父←→母 : ↑\/↑ : ↓/\↓ : A ←→ B 這個關係圖的意思,就是父母結婚後互相收養對方之子女。 所以要迴避掉這樣的關係很簡單,就是不要進行收養的動作。 但是如前所述,繼父和繼女之間縱無收養關係存在,也會因為有監護關係的理由而 不被承認其婚姻。至於義理兄弟姊妹(沒有收養關係),要鑽法理上的漏洞是可以, 但事實上大概會被否決吧...應該 補上ACG點...用大家最喜歡的俺妹來舉例好了。那就是如果要走桐乃線的話 攻略者BadEnd「你已經死了(在人格和法律上的意味)」,先把自己的設定修正成日 本民法裡的非禁婚親再說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94.186
Sechslee:若成年就沒有監護關係了? 12/10 13:00
不可,對禁婚親的規定是「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不得結婚」,繼父依然 有直系姻親的身分。且即使姻親的關係消滅(離婚...等),也依然還在禁 婚親範圍中。 ※ 編輯: syr0603 來自: 125.227.94.186 (12/10 13:02) ※ 編輯: syr0603 來自: 125.227.94.186 (12/10 13:07)
Profaner:我以為我來到了國考版..... 12/10 13:10
LUDWIN:推 12/10 13:16
LUDWIN:最後面那個應該是防止童養媳問題:P 12/10 13:16
lolicone:就跟小叔娶伯母的道理是一樣的...輩份相當是可以的 12/10 14:48
yuusnow: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不是公婆或岳父母,那是配偶之血親 12/10 15:09
yuusnow: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我們稱妯娌或連襟~老婆/公兄弟姐妹 12/10 15:09
yuusnow:的老婆/公 才是此項所指的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12/10 15:10
感謝指正,已改
lolicone:自己舉例錯誤.... 應該是血配血才對....(縮牆角) 12/10 15:19
tsutaS:我記得白米炸彈客就是娶了自己的妹妹啊 12/10 15:52
tsutaS:白米炸彈客什麼儒門的 娶了繼母的女兒 12/10 15:53
tsutaS:所以最後一段應該還是可以鑽漏洞而且被承認的 12/10 15:54
※ 編輯: syr0603 來自: 125.227.92.15 (12/10 17:02)
FlyinDeath:只要終止認養關係就可以了 戶政事務所有說明過 12/10 19:27
adst513:我補完ACG點了 原PO也補一下巴 12/10 20:43
※ 編輯: syr0603 來自: 219.70.232.173 (12/10 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