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57 312/10 pigv R[問題] 日本無血緣兄妹,姐弟能結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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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igv (pigv) 看板: C_Chat
標題: Re: [問題] 日本無血緣兄妹,姐弟能結婚嗎?
時間: Fri Dec 10 16:11:46 2010
大陸相關規定:
收養的“妹妹”可否為妻?
撰寫時間: 2008-02-15 文章作者: 文章來源: 廣東省民政廳社工處
日前,一對謝姓青年男女來到儀征市婚姻登記處,欲登記結婚。工作人員翻開戶口
簿一看,兩人竟是“兄妹”關系。雖然當事人表示女方系從小被男方收養,兩人結婚純
屬自愿,但究竟是否該給兩人發結婚證,工作人員犯了難。
謝氏兄妹說,女方是父親從外地領養回來的,但兩人卻不能提供相關的證明手續、
材料。兩人的結婚申請是否符合《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長期從事婚姻登記工作、廣陵區婚姻登記處主任鄭曉駿認為, 血親分為“血緣血親
”和“擬制血親”,前者有血緣關系,而后者沒有血緣關系。如果謝氏兄妹中有一人為
領養,并能舉證證明雙方沒有血緣關系,這種異父異母的“兄妹”可歸為“擬制血親”
,雖然《婚姻法》中沒有對“擬制血親”能否結婚作出規定,但鑒于他們沒有血緣關系
,所以,民政部門可以為他們登記。
揚州市民政局社會事務處茅慶援副處長也表示,揚州市婚姻登記至今從未遇到過這
種情況。鑒于家庭成員之間不能登記結婚,如果謝氏兄妹想結為夫妻,必須先解除兄妹
身份,即先解除收養關系。如果并未到民政部門辦理過收養手續,那么女方的身份必須
由公安部門出具相應的證明,證明他們之間沒有血緣關系,也可以直接做DNA鑒定。
揚州市擎天柱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劉義偉認為,兄妹關系不能進行結婚登記。因為
女方被領養后已形成法律上擬制的養父母與養女的關系、兄妹關系,擬制關系在前,這
跟《婚姻法》中禁止性規定不相符——兄妹關系不能成為夫妻。而且,即使雙方沒有血
緣關系,也與倫理道德有悖。如果欲成為夫妻,須先解除領養關系,但是這會造成關系
的混亂,使女方處于尷尬境地,所以他們并不提倡。
成都無血緣關系兄妹成夫妻
據《成都商報》報道:2006年8月1日,新津縣23歲的哥哥小趙(化名)和21歲的妹
妹小玲(化名),終于領到了結婚證。同一個家庭的“兄妹”結婚,這在全國是第一次
,民政部為此專門批示:他倆沒有血緣關系,可以結婚。
據悉,小趙的父親和小玲的母親10年前與各自的配偶離婚后走到了一起,這對“兄
妹”后來互生愛慕之情。去年年底,小趙和小玲帶著他們共同的戶口簿來到新津縣民政
局辦理婚姻登記。民政局的工作人員也是第一次遇見這樣的事:無血緣關系的“兄妹”
能結婚嗎?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處查閱了有關法規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
后,明確答復市民政局,可以為這對“兄妹”辦理結婚登記。
義兄妹結婚 事兒多曲折
他被人收養成了她的哥哥
要結婚得先解除收養關系
2007-04-17
商報訊(記者 郭進)他被人收養,成了她的哥哥。20年一起生活讓兄妹倆暗結情愫
。當兩人去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卻遇到了一連串的“麻煩”。
王兵今年28歲,王英今年24歲。“王英已經有7個月身孕了,結不了婚,孩子生下來
怎么辦……”昨天,王英的姐姐在電話中對記者說。
1987年,家住龍灣的王強夫妻已經有了3個女兒。可王強總覺得生活缺了點什么——
他還想有一個兒子。后來,夫妻倆抱養了一個男孩,他就是王兵。
王兵很快融入了新家庭,幾個孩子以兄妹相稱。
隨著時間的推移,王強有了一個“兩全其美”的想法:王兵既可以當兒子,以后也
有可能成為上門女婿。
轉眼10多年過去,沒等王強夫婦撮合,王兵已經與妹妹王英情愫暗結,戀愛了。王
強夫婦知道后喜上心頭,在3年前為兩人舉辦了訂婚儀式。
有了這層關系,兄妹倆定心了。后來王英懷上了孩子,一家人意識到,婚事要抓緊
辦了。去年年底,王兵和王英去領結婚證,卻遇上了麻煩。
龍灣民政局的工作人員看過戶口本后嚇了一跳:“你們是兄妹,怎么能結婚?”王
兵告訴工作人員,他和王英沒有血緣關系,他是被領養的。但他的話沒有證據佐證。于
是他來到龍灣法院,要求法庭確認他是王強夫婦收養的兒子。
今年3月,法庭通過民事調解程序,確認了王強夫婦與王兵的收養關系。
于是,王兵和王英拿著法院的調解書再次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但又碰了壁。為什
么呢?工作人員解釋說,法院出具的調解書僅僅證明王兵和王英沒有血緣關系,但從法
律角度說,兩人系擬制血親,是兄妹關系,兄妹是不能結婚的。要想結婚還得解除這種
關系,也就是說,王兵要通過法院解除王強與他的收養關系后才能與王英結婚。
但要解除收養關系必須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王兵與收養方的關系破裂。這下子可
讓這一家人矛盾到了極點。
“父子倆的關系很好啊!聽說在寫訴訟書的時候必須寫收養關系解除理由,這如何
讓人寫得下去?”王英的姐姐昨天對記者說,他們不能為了解除這種關系而違背良心在
訴訟書上寫下“父子關系惡化”這種話。
昨天下午,龍灣法院一名姓陳的法官接受采訪時說,沒有接到當事人的訴訟,沒有
經過相關調查,他不能就此事發表言論。
難道,王兵和王英就結不了婚嗎?昨天下午,浙江震甌律師事務所律師戴新秋女士
接受記者采訪說,1992年實施的《收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惡化
,無法共同生活的,可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構成協議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
王兵與王英這種情況,王兵或王強夫婦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收養關系,在訴
訟過程中,如果雙方達成協議同意解除收養關系,法院經過審查,他們之間的協議沒有
違反規定,那么法院會尊重雙方的意愿,以出具調解書的形式確認解除他們之間的收養
關系。
(文中的王兵、王強、王英系化名)
■相關知識
法律上擬定的血親關系與一般血親關系具有同等法律效率。比如收養關系成立后,
擬定血親關系即成立,收養方的親生子女與養子女就不能辦理結婚登記。若解除收養關
系,便可辦理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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