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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elmontc ( ̄▽ ̄#) 看板: C_Chat 標題: Re: [問題] 日本人結婚 時間: Wed Apr 14 02:13:06 2010 ※ 引述《hloyhunter ()》之銘言: 算是離題 不過也是藉機提醒自己複習一下 避免誤食(?)而必須負上刑法上的責任(喂) 計算親等的範圍- 血親之配偶:兄嫂/弟媳/兒媳/女婿 配偶之血親:老婆的媽媽/老婆的妹妹/老婆的姊姊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老婆的哥哥的老婆/老公的妹妹的老公 但是!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並非姻親:兒子的老婆的父母(簡單說 就是親家啦) 親等的計算: 直系血親:往上或下加一條線多一等 ex:自己-父母(1) 子女(1)-自己 旁系血親:先推算到有相互共通直接血親的最少距離 在每往下一條線為增算一親等 ex:自己-父母(1)-妹妹(2) 自己-父母(1)-外公婆(2)-阿姨(3)-表妹(4) 自己-父母(1)-爺爺(2)-祖父(3)-叔公(4)-堂叔(5)-堂哥(6)-堂姪女(7) (合法範圍!) 其中配偶視為同親等 ex:自己-父(1)=母(1) 雖然說民法上不允許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或是姻親在五親等以內的結婚 但是事實上刑法針對血親性交者只有規範到旁系三親等而已 這也就是中間有四等親到六等親的曖昧空間! 雖然不能結婚 但是如果彼此真的有愛的話 還是可以在一起的! 話是這麼說啦.... 不過妹控永遠沒機會合法的在這汙穢不堪的三次元________ (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51.81
mariandtmac:義妹不就好了 04/14 02:13
mariandtmac:以後你生兒子 然後取領養一個當他妹妹 長大可以結婚 04/14 02:13
kylin936:問一下義妹能推嗎@@? ACG作品常常看到 04/14 02:14
mariandtmac:也算是了了你一椿心願 04/14 02:14
sate5232:領養的記得也算.. 04/14 02:14
sate5232:中華民國民法規定擬制血親所有法律效果與自然血親同。 04/14 02:15
mariandtmac:原PO殘念 04/14 02:16
watanabekun:「自己-父=母(1)-(2)」這個舉例我看不懂...(汗) 04/14 02:17
sate5232:日本、中國則是可以 http://goo.gl/t0Uh 04/14 02:17
※ 編輯: belmontc 來自: 203.70.51.81 (04/14 02:18)
belmontc:多打了一個-(2) 04/14 02:18
wahaha99:我記得血親性交罪好像還是告訴乃論 這真的是很怪異的事.. 04/14 02:18
xxray:那是國外...... 04/14 02:20
xxray:啊,我看錯了,血親性交在我國是告訴乃論沒錯 04/14 02:21
belmontc:告訴乃論有個好處 就是義母系列其實在台灣是可行的!(拖走 04/14 02:22
watanabekun:該怎麼說,有種豁然開朗的感覺嗎(?) 04/14 02:22
akura:血親性交是告訴乃論 但直系親屬可代為提告 04/14 02:26
olys:一樓指的是童養媳嗎 XD 04/14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