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ustwedave: 推解釋 04/23 00:14
→ BITMajo: 打完才發現我這篇文不對題,大概不是原PO想講的東西 04/23 00:31
我上面搞錯原文的意思了,
不是拿別人的照片,是拿自己拍的照片。
照片的部分是沒有問題,
因為是自己拍的,
著作權人一開始就是自己,
所以你當然享有完整的著作財產權,
當然也可以拿來重製改作。
然而如果你的照片是拍攝另一個著作物,
那就會有其他問題了,
因為你的照片本身,
可能就會被認定為一個未經授權的二次創作,
這時就需要考慮合理使用的問題。
比如說我去車展拍了一台概念車 → 沒問題。
我把概念車的照片發到網路上 →
若第52或第55條,沒問題。
我說照片上的車子是我設計的 →
不行,侵害著作人格權,也有可能違反第65條。
我拿照片來描圖後發表 →
符合第52或第55條的話大概也沒問題。
我畫了一本漫畫,把照片中的車子畫進去 →
這可能就違反第65條了,但只是可能。
實際上到底有沒有侵權很難講,
如果以避免侵權的角度去思考的話,
那最好就是你自己拍來描的照片,
裡面沒什麼顯著的著作,
如果你的著作裡面要出現某種元素,
比例佔得比較重的話,
盡量自己設計。
※ 編輯: BITMajo (1.163.17.164 臺灣), 04/23/2021 00:55:13
→ chuckni: 他最後一句其實根本沒再問法律,很像是帶風向 04/23 00:50
推 zxcasd848: 他是在問描照片的觀感好不好 04/23 00:51
→ zxcasd848: 雖然我覺得除了描未經授權的他人創作品才有問題 所以 04/23 00:52
→ zxcasd848: 會覺得他的問題沒什麼意義 04/23 00:52
→ BITMajo: 太晚惹,腦子不好使 04/23 01:01
推 fman: 推~很詳細的說明 04/23 01:01
推 scotttomlee: 推 詳細說明 04/23 01:21
推 inte629l: 推詳細說明 04/23 01:45
推 chuckni: 補推,那原po就是上次問如何分畫風畫技的,他的思考方式 04/23 03:33
→ chuckni: 很奇妙,感覺自己都不知道自己要什麼但很堅持自己論點 04/23 03:33
→ BoBoLung: 有些人理解能力就特別低落我有什麼辦法? 04/23 04:01
→ BoBoLung: 別人都看得懂能好好討論,就你硬要在那邊歪樓 04/23 04:02
→ BoBoLung: 好好跟你解釋,還要被你說什麼別人堅持己見的屁話zzz 04/23 04:03
推 vitalis: 刪文了?虧我怕他看不懂舉例如客戶指定台北101(他人建築作 04/23 08:13
→ vitalis: 品)當場景,繪師取得商用授權(原作授權)後自己去拍照(照片 04/23 08:13
→ vitalis: ),再描繪成3D或2D場景(描圖),放上原創主角後完成作品交件 04/23 08:13
→ vitalis: 給客戶(商用),應該符合他寫的所有條件,這繪師有道德或是 04/23 08:13
→ vitalis: 描圖仔要下去!?情況沒說清楚只能隔空抓藥,沒討論實際價值 04/23 08:13
→ vitalis: 車展例子是覺得車帥跟車廠取得"授權",自己"拍照"回去"作 04/23 08:22
→ vitalis: 圖"加到漫畫裡,這有哪門子的道德或描圖仔問題?以上都指 04/23 08:22
→ vitalis: 有授權下,沒授權就是侵權可直接走法律途徑也沒啥好討論 04/23 08:22
101的照片應該不需要著作財產權授權。
第58條,
街道、公園、建築物外壁,
或其他在戶外公開長期展示的美術著作或建築,
可以用任何方法利用,除非是:
1.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2.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3.同樣在戶外長期展示的重製品
4.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的重製
所以,除非你的著作物是重蓋一棟101,
或是你雕了一個101的塑像在戶外公開展示,
不然是可以合理使用的,
第4點比較像是複刻同樣的作品,
例如有名的朱銘太極雕塑,
如果專門仿來賣的話,那就會侵權。
至於你拍了張照片,
或是畫圖把101畫進去,
這些利用方式皆不在侵權範圍內。
除非啦,假如今天某個戶外牆上畫了一幅畫,
而你照抄這幅畫,或許就會有侵權問題,
不過這可能就不在第58條的範圍內。
第58條是針對建築與戶外設施,
如果這些東西都像一般著作物一樣保護,
會有很多麻煩,
如果這樣我拍張城市照當作品,
豈不所有建築物上都要打馬賽克?
所以除非是照著蓋才有問題。
101主張的應該是商標法,
也就是說拿101來當你自己的商標才會出問題,
但這就跟著作權法不同了。
假如101也主張其著作財產權,
不得在其他類型著作物裡面合理使用,
這大概是跟著作權法互相牴觸的,
法律上無效。
※ 編輯: BITMajo (1.163.17.164 臺灣), 04/23/2021 08:49:10
推 vitalis: 如果是整個台北當背景101是不需要授權,但我指的是當主要 04/23 09:09
→ vitalis: 場景並商用,這部分就有授權必要 04/23 09:09
推 lazyone: 好文推 04/23 09:11
→ BITMajo: 當主要場景也一樣,58條原文是這樣說的: 04/23 09:39
→ BITMajo: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 04/23 09:39
→ BITMajo: 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 04/23 09:40
→ BITMajo: 方法利用之 04/23 09:40
→ BITMajo: 所以除了在他下列的四種情形以外,就是可以隨意利用 04/23 09:40
→ BITMajo: 當然,第58條同樣受到第65條的規範,也就是必須符合 04/23 09:41
→ BITMajo: 不傷害原作者著作財產權的原則,可是這種情形很少見 04/23 09:41
→ BITMajo: 你要怎樣透過創作其他圖像、影音作品的方式,傷害101的 04/23 09:42
→ BITMajo: 著作財產權?所以才會有列出四種情形,因為除非是像中國 04/23 09:43
→ BITMajo: 各地那樣,很愛蓋一堆山寨建築來吸引遊客,不然這種公開 04/23 09:43
→ BITMajo: 的建築就是和一般的著作物不一樣,才會特別有這一條 04/23 09:43
→ BITMajo: 反過來想,假如101不受58條規範的話,那為什麼只有101 04/23 09:44
→ BITMajo: 得以享此特權?其他建築物為什麼就不用?照理來說整個 04/23 09:45
→ BITMajo: 城市所有建築物都應該受到保護才對啊 04/23 09:45
→ BITMajo: 假如今天101的著作物是設計圖或模型,那確實和一般著作物 04/23 09:46
→ BITMajo: 一樣,重製權受到保護,但作為建築立在公開環境的101 04/23 09:47
→ BITMajo: 就是在58條的範圍內了 04/23 09:47
推 vitalis: 舉101主要是有申請著作權過,可視為公開展示的商業作品,戶 04/23 09:48
→ vitalis: 外作品合理使用當然沒問題,商用的攻防點就看使用方是否借 04/23 09:48
→ vitalis: 此獲利 04/23 09:48
→ BITMajo: 我查了一下,101主張的似乎是商標權而非著作權 04/23 09:50
→ BITMajo: 商標權侵權的前提是,你將對方申請過的商標,自己拿來當 04/23 09:51
→ BITMajo: 商標使用,才會涉及侵權 04/23 09:51
→ BITMajo: 也就是說,101已經在台灣申請過商標權,然後他用這點去 04/23 09:51
→ BITMajo: 告其他拿101當商標來用的人,這跟著作權不同 04/23 09:52
→ BITMajo: 著作和商標的本質與使用範圍都不一樣,101要告你親權成功 04/23 09:53
→ BITMajo: 最大的前提是你拿101的圖像當自己作品的商標 04/23 09:53
推 tim910282: 實用 04/23 09:55
推 chuckni: 推 04/23 10:40
推 vitalis: 這種討論有意義多了,長見識,原本發文的那個不知道在幹嘛 04/23 11:36
※ 編輯: BITMajo (1.163.17.164 臺灣), 04/24/2021 00:5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