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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BoLung (泡泡龍)》之銘言: : 有可能是有獲得原作授權,或者是自己拍的照片啦 : 如果商用圖被發現描圖,但是因為上述原因沒侵權 : 大家會覺得因為沒侵權就OK,還是描圖仔就下去ㄋ : (或者要看人,名氣大就沒事情,名氣小就下去) 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 和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用白話來說, 就是作者宣告"這個作品是我做的"的權利, 這項權利永遠不滅,即使作者死亡亦然, 但同時他也是不可被轉讓繼承的。 也就是說,就算作者同意讓你拿他的作品, 跟別人說這是你的創作, 這仍是不被著作權法承認的。 實務上比較重要的是著作財產權, 這是關係到實際發行、重製、改編創作物並營利的權利, 包括你拿圖來描、改,或其他種類的二次創作。 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會維持到原作者死後五十年, 如果是共同創作,會維持到最後過世的作者死後五十年, 期限到後,著作財產權消滅 (任何人都能使用)。 著作財產權是可以轉讓的, 這可能是筆買賣,也有可能是無償公開授權, 但授權什麼並不一定, 可能只授權你能使用某一部分創作; 可能只授權你拿來做某些種類的創作; 可能會限制你不得用作營利用途。 實際案例如東方, 東方系列是公開授權, 但並不是完全無限制的公開授權, 所以雖然你不用去問東方原作者要授權, 但原則上他的公開授權條款仍然要先確認過以免侵權。 另外,未經授權的二次創作, 同樣受到著作權保護, 並不是說沒有得到授權的二次創作, 就沒有著作權, 新創作的部分,還是有著作權的, 只不過不是新創作的部分, 著作權當然就還在原著的手上。 比如說你沒得到授權就畫了張初音圖, 這圖是你畫的嗎? 你享有該圖的著作財產權嗎? 你有權把著作財產權轉給他人嗎? 答案都是 Yes。 只不過你不會因為畫了這張圖, 初音這個角色就變成你創造你擁有的, 也不代表你可以拿來合法地進行商業行為。 所以就算對方是二創同人, 他和原著都一樣享有各自的著作權, 不是說他沒授權你就可以拿來亂用。 回到本文的主題, 可不可以拿別人的圖或照片來描, 會不會侵權? 首先法律上沒有什麼"商用圖"這回事, 著作就是著作,人家沒拿來商用也一樣, 不是說別人的圖沒拿來賣就可以隨便用。 接著,既然會考慮到這個問題, 那就是沒有得到著作權方授權的意思, 如果要保持在不侵權的範圍內, 那就必須確定自己是合理使用。 怎麼樣算合理使用呢? 可以去搜尋著作權法, 第三章第四節第四款 (第44條開始),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第44~48條主要是對公家機關、學校等公共單位, 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條款, 讓他們可以直接使用他人的著作財產權。 然而,這並不是無限制的使用, 原則上他們都有但書, 不得傷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且須在某些合理範圍內才能使用, 如果重製、改作的話, 也需要通知著作財產權人, 並且支付使用報酬。 也就是說就算是政府, 也不能拿別人的著作隨便亂用, 所以之前台灣哪個縣政府偷拿了攝影師的圖做網站, 或是拿了哪個繪師的圖做宣傳, 這就可以被告上法院。 第49條針對新聞媒體, 在做新聞報導時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所以一堆垃圾記者看到網路上紅什麼, 照抄當成新聞報導就行了。 第50條,公家機關的著作, 你可以在合理範圍內使用、重製。 第52條, 如果你是為了報導、評論、教學、研究, 或是其他正當目的,可以在合理範圍內使用, 打個比方,你要爆料或評論某件事, 即使你不是記者,依然也可以合理使用, 所以當初石虎列車事件爆發, 鄉民們要做抄襲比對圖, 是不用先得到江孟芝或原動物繪師的同意的。 好接下來跟個人創作比較有關係的, 第51條和第55條, 如果你是個人或家庭使用, 非營利用,可以使用你自己的工具去重製, 簡單來說你躲在自己家裡要怎麼搞都沒問題, 星爆氣流斬變成星爆氣流產,你自己高興就好。 (說真的自己搞不公開別人也抓不到) 如果你是要公開的話, 在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前提, 你是"可以"把別人的著作, 拿來公開口述、播送、上映、演出等各種方法使用的。 沒錯,只要你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就可以喔! 這就是第55條... 啊,但是,光這樣說恐怕並不夠清楚... 第55條的"非營利", 有特別強調"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間接收取任何費用", 換言之,只要你有用任何方式收錢, 注意是任何方式,都不符合第55條。 所以如果你以為掛個同人去賣就算非營利, 那是大錯特錯, 甚至連收取打賞這種隨意的收費方式, 都算在營利的範圍內。 所以從這條來看, 你沒得到授權就用其他人的創作, 不管描圖也好,同人漫畫也好, 你不希望侵權的話, 就"不要收錢", 不管怎樣都不要收錢。 20210424修正: 這邊對第55條的解釋是錯的, 55條只適用於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 不適用於二創裡面的重製或改作 詳情請見下面那篇文 那麼是不是不收錢就沒事了呢? 不,事情還沒完。 第64條有特別提到, 前面諸條,包含第55條, 在使用上必須明示原著作人的姓名, 或是用其他合理的方式表示。 所以所有未經授權的二次創作, 在公開時標上原作者姓名/筆名/網名, 這是必需要的。 所以總結來說, 我只要: 1.不營利不收錢 2. 有標明原作者出處 符合這兩點, 我就算是在合理使用的範圍了吧? 嗯... 並不是... 來看看最後面的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前述條款在判定是否為合理使用範圍時, 必須考量各種情況,特別是: 1.你主張合理使用的目的是什麼? 2.著作的性質是什麼? 3.你拿了原著作的多少比例來用? 4.這麼做對該著作在淺在市場和和現在的價值有什麼影響? 所以,並不是說沒賣錢, 提個原作者姓名就可以合理使用, 不管你的身分是公教、新聞還是個人, 不管你前面是依據哪一條主張合理使用, 最後仍須回歸不傷害原作者著作財產權的原則。 因此,即使沒收錢, 為了其他形式的利益去使用, 或是對原著作權產生了淺在的侵害, 依然是會被主張侵權的。 總結一下, 基本上還是要看你實際做了什麼, 如果你今天描描圖放上網當繪畫練習, 少少幾張,一點人來看,又沒收錢, 我會說依據第55條,且不違反第65條, 不會構成侵權。 當然等你翅膀硬了事業大了, 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到時候還是乖乖發表屬於自己的著作就好。 BTW,第61條, 新聞、雜誌、網路上有關政經、社會的論述, 都可以自由轉載,除非他有聲明不得轉載或公開... 不過哪家新聞會這樣聲明呢嘿嘿。 所以你各位看到垃圾記者的爛報導, 盡量幫他們宣傳沒關係,反正他們是自找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3.17.16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619107845.A.511.html
justwedave: 推解釋 04/23 00:14
BITMajo: 打完才發現我這篇文不對題,大概不是原PO想講的東西 04/23 00:31
我上面搞錯原文的意思了, 不是拿別人的照片,是拿自己拍的照片。 照片的部分是沒有問題, 因為是自己拍的, 著作權人一開始就是自己, 所以你當然享有完整的著作財產權, 當然也可以拿來重製改作。 然而如果你的照片是拍攝另一個著作物, 那就會有其他問題了, 因為你的照片本身, 可能就會被認定為一個未經授權的二次創作, 這時就需要考慮合理使用的問題。 比如說我去車展拍了一台概念車 → 沒問題。 我把概念車的照片發到網路上 → 若第52或第55條,沒問題。 我說照片上的車子是我設計的 → 不行,侵害著作人格權,也有可能違反第65條。 我拿照片來描圖後發表 → 符合第52或第55條的話大概也沒問題。 我畫了一本漫畫,把照片中的車子畫進去 → 這可能就違反第65條了,但只是可能。 實際上到底有沒有侵權很難講, 如果以避免侵權的角度去思考的話, 那最好就是你自己拍來描的照片, 裡面沒什麼顯著的著作, 如果你的著作裡面要出現某種元素, 比例佔得比較重的話, 盡量自己設計。 ※ 編輯: BITMajo (1.163.17.164 臺灣), 04/23/2021 00:55:13
chuckni: 他最後一句其實根本沒再問法律,很像是帶風向 04/23 00:50
zxcasd848: 他是在問描照片的觀感好不好 04/23 00:51
zxcasd848: 雖然我覺得除了描未經授權的他人創作品才有問題 所以 04/23 00:52
zxcasd848: 會覺得他的問題沒什麼意義 04/23 00:52
BITMajo: 太晚惹,腦子不好使 04/23 01:01
fman: 推~很詳細的說明 04/23 01:01
scotttomlee: 推 詳細說明 04/23 01:21
inte629l: 推詳細說明 04/23 01:45
chuckni: 補推,那原po就是上次問如何分畫風畫技的,他的思考方式 04/23 03:33
chuckni: 很奇妙,感覺自己都不知道自己要什麼但很堅持自己論點 04/23 03:33
BoBoLung: 有些人理解能力就特別低落我有什麼辦法? 04/23 04:01
BoBoLung: 別人都看得懂能好好討論,就你硬要在那邊歪樓 04/23 04:02
BoBoLung: 好好跟你解釋,還要被你說什麼別人堅持己見的屁話zzz 04/23 04:03
vitalis: 刪文了?虧我怕他看不懂舉例如客戶指定台北101(他人建築作 04/23 08:13
vitalis: 品)當場景,繪師取得商用授權(原作授權)後自己去拍照(照片 04/23 08:13
vitalis: ),再描繪成3D或2D場景(描圖),放上原創主角後完成作品交件 04/23 08:13
vitalis: 給客戶(商用),應該符合他寫的所有條件,這繪師有道德或是 04/23 08:13
vitalis: 描圖仔要下去!?情況沒說清楚只能隔空抓藥,沒討論實際價值 04/23 08:13
vitalis: 車展例子是覺得車帥跟車廠取得"授權",自己"拍照"回去"作 04/23 08:22
vitalis: 圖"加到漫畫裡,這有哪門子的道德或描圖仔問題?以上都指 04/23 08:22
vitalis: 有授權下,沒授權就是侵權可直接走法律途徑也沒啥好討論 04/23 08:22
101的照片應該不需要著作財產權授權。 第58條, 街道、公園、建築物外壁, 或其他在戶外公開長期展示的美術著作或建築, 可以用任何方法利用,除非是: 1.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2.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3.同樣在戶外長期展示的重製品 4.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的重製 所以,除非你的著作物是重蓋一棟101, 或是你雕了一個101的塑像在戶外公開展示, 不然是可以合理使用的, 第4點比較像是複刻同樣的作品, 例如有名的朱銘太極雕塑, 如果專門仿來賣的話,那就會侵權。 至於你拍了張照片, 或是畫圖把101畫進去, 這些利用方式皆不在侵權範圍內。 除非啦,假如今天某個戶外牆上畫了一幅畫, 而你照抄這幅畫,或許就會有侵權問題, 不過這可能就不在第58條的範圍內。 第58條是針對建築與戶外設施, 如果這些東西都像一般著作物一樣保護, 會有很多麻煩, 如果這樣我拍張城市照當作品, 豈不所有建築物上都要打馬賽克? 所以除非是照著蓋才有問題。 101主張的應該是商標法, 也就是說拿101來當你自己的商標才會出問題, 但這就跟著作權法不同了。 假如101也主張其著作財產權, 不得在其他類型著作物裡面合理使用, 這大概是跟著作權法互相牴觸的, 法律上無效。 ※ 編輯: BITMajo (1.163.17.164 臺灣), 04/23/2021 08:49:10
vitalis: 如果是整個台北當背景101是不需要授權,但我指的是當主要 04/23 09:09
vitalis: 場景並商用,這部分就有授權必要 04/23 09:09
lazyone: 好文推 04/23 09:11
BITMajo: 當主要場景也一樣,58條原文是這樣說的: 04/23 09:39
BITMajo: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 04/23 09:39
BITMajo: 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 04/23 09:40
BITMajo: 方法利用之 04/23 09:40
BITMajo: 所以除了在他下列的四種情形以外,就是可以隨意利用 04/23 09:40
BITMajo: 當然,第58條同樣受到第65條的規範,也就是必須符合 04/23 09:41
BITMajo: 不傷害原作者著作財產權的原則,可是這種情形很少見 04/23 09:41
BITMajo: 你要怎樣透過創作其他圖像、影音作品的方式,傷害101的 04/23 09:42
BITMajo: 著作財產權?所以才會有列出四種情形,因為除非是像中國 04/23 09:43
BITMajo: 各地那樣,很愛蓋一堆山寨建築來吸引遊客,不然這種公開 04/23 09:43
BITMajo: 的建築就是和一般的著作物不一樣,才會特別有這一條 04/23 09:43
BITMajo: 反過來想,假如101不受58條規範的話,那為什麼只有101 04/23 09:44
BITMajo: 得以享此特權?其他建築物為什麼就不用?照理來說整個 04/23 09:45
BITMajo: 城市所有建築物都應該受到保護才對啊 04/23 09:45
BITMajo: 假如今天101的著作物是設計圖或模型,那確實和一般著作物 04/23 09:46
BITMajo: 一樣,重製權受到保護,但作為建築立在公開環境的101 04/23 09:47
BITMajo: 就是在58條的範圍內了 04/23 09:47
vitalis: 舉101主要是有申請著作權過,可視為公開展示的商業作品,戶 04/23 09:48
vitalis: 外作品合理使用當然沒問題,商用的攻防點就看使用方是否借 04/23 09:48
vitalis: 此獲利 04/23 09:48
BITMajo: 我查了一下,101主張的似乎是商標權而非著作權 04/23 09:50
BITMajo: 商標權侵權的前提是,你將對方申請過的商標,自己拿來當 04/23 09:51
BITMajo: 商標使用,才會涉及侵權 04/23 09:51
BITMajo: 也就是說,101已經在台灣申請過商標權,然後他用這點去 04/23 09:51
BITMajo: 告其他拿101當商標來用的人,這跟著作權不同 04/23 09:52
BITMajo: 著作和商標的本質與使用範圍都不一樣,101要告你親權成功 04/23 09:53
BITMajo: 最大的前提是你拿101的圖像當自己作品的商標 04/23 09:53
tim910282: 實用 04/23 09:55
chuckni: 推 04/23 10:40
vitalis: 這種討論有意義多了,長見識,原本發文的那個不知道在幹嘛 04/23 11:36
※ 編輯: BITMajo (1.163.17.164 臺灣), 04/24/2021 00:5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