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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23ko (名無乚)》之銘言: : http://home.gamer.com.tw/creationDetail.php?sn=3220777 : 看起來事由是這樣 : 一個道具製作者做了一個作品,然後發表 : 然後,另一個道具製作師發文,把前者的照片拿來貼到文中做評論比較 : 雙方因此有衝突,告上法院 : 最後法院認定,基於評論而使用部分照片,是「合理使用」範圍 : 所以宣判無罪 : 話說 : 感覺起來普世價值認為的著作權好像比法律嚴格上許多倍的樣子喔? : 我記得法律也不保護作品的「原理」以及「意象」、「概念」之類的東西 : 但在一般作品中,只要「概念」相似就會被指為抄襲 先說聲抱歉,一開始我也被誤導以為是法院判決, 想說這事情這麼簡單怎會鬧到法院 不過看到裡面圖片才知道 原來是"檢察署"的處分書 意思就是說這結果比無罪還可笑 連起訴都起訴不成功 輪不到法院認證,檢察官就打槍原告了 明天八點就要起床 粗略跟你聊聊,如有法律人要補充的大大歡迎 首先,你先從這案子當中原告與被告系爭事實看起 處分書裡很明顯在爭吵的東西是甚麼? 照片,對,就是那幾張照片 聲請人寫了一篇文章然後裡面夾帶幾張照片 最後寫版權所有blabla... 然後被告認為自己被聲請人用軍火廚啦blabla的字眼侮辱等事... 所以寫了一篇文章反擊,當中剛好好死不死引用到原告文中的照片 然後聲請人就認為,我罵你,妳敢頂嘴? 還重製我的照片? 你死定了我一定要告死你(設計對白) 事實上也真的可以推敲得出是想告死被告(笑) 不然這種小孩子打架就可解決的事 還從地檢不起訴開始一路鬧到高檢 我國司法資源真的有夠多 然後才接連底下一串訴訟攻防 然後檢察署處分的理由書寫得很清楚 被告所做的行為屬於合理使用這法條(著作權52條)的保護範圍 哪裡清楚?我們來看看法條上怎說: 為了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被告是為啥會使用到告訴人的圖片? 1.覺得原告公然侮辱,認為有正當理由引用其文字與圖片作為證據 2.為了評論比較雙方製作道具的優勝劣敗,讓雙方作品攤一起受公評檢視 光是這幾點就已經足顯被告有理由去重製原告的圖片 根本不是啥你後面說得意念 原理概念blablabla --------------------------------------------------------------------------- 你後面所說這些叫做概念表達二分理論 也是建構起著作權法中,用來界定是否有抄襲,很重要的東西 就像全世界都在拍羅密歐與茱麗葉 請問我今天拍過難道我就可以說你不准拍嗎? 好吧莎士比亞已經往生超過九十年以上 不管是啥都已經變公共財了 如果今天是金庸呢?或是九把刀呢? 著作權法保障的,是你所呈現所表現出來的東西,而不是你這東西的原理原則 舉個例子 你拍丟標槍的照片,那我也拍丟標槍的照片,會因此就被認定抄襲嗎? 或許我們的概念都一樣 甚至構圖人物骨架上姿勢一樣 或拍攝的原理原則都很像 但透過拍攝表達的「手法」跟「風格」 可以看出你想要表達的可能是力與美 而我要表達的是速度與專注 那我倆的作品就不能因此認定有抄襲 這跟本案所要表達的東西,可說是關聯性相當低的 再來講同人誌 同人誌沒啥好講的 幾乎全部都是侵犯著作權 甚麼灰色地帶都是假的 端看著作權人「想不想告」決定同人的生死 畢竟不論是重製改作甚至是從虛擬角色的使用 你有看過哪個畫同人誌的,親自去跟著作權人談授權嗎? 幾乎沒有吧? 或少到用手指頭數都數得出來(比方自己畫自己的二創同人本) 而整個同人誌的市場千千萬萬本 全都是沒授權的東西,何來的合法性? 再者合理使用通常會伴隨非營利性質才能合法 有誰畫同人本沒營利的? 那一本五百日圓的買賣難道是假的嗎? 所以想要用合理使用去偷換概念讓同人誌合法 你想有可能嗎? -- 不要以為有人樣子就是人了 是不是人,看品質,不看形貌。 人,是學做來的。希望來這裡的都是人,沒有畜生。 by政大 林元輝教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8.140.6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465839895.A.E78.html
ithil1: 推 解釋得很清楚 06/14 01:47
F23ko: 你講的比那份文件清楚多了 XD 06/14 01:49
ddkkz2003: 另外著作權刑事是只罰故意的,以刑逼民成功率不高 06/14 02:01
jeeyi345: 推 06/14 02:07
ddkkz2003: 倒是營利與否的考量在比較法上有漸漸變得次要的趨勢 06/14 02:11
Yanrei: 幫推,這部分雖然當年有修,但沒在用就全部還回去了... 06/14 03:12
carzyallen: 借串問一下,該處分書性質是屬於行政處分嗎?若聲請人 06/14 03:13
carzyallen: 不服,能否再向法院提救濟? 06/14 03:14
scarbywind: ..再議、交付審判 06/14 07:32
belmontc: 刑訴256-258條 有明確的再議>交付審判流程 可以去看看 06/14 08:51
belmontc: 另外有無營利用於判斷上是仍主流吧 d大的依據從何而來? 06/14 08:53
SCLPAL: 只好想成:你那便宜的同人是買不到我想的劇情的下一步wwwww 06/14 08:56
SCLPAL: ex:某廁所慘劇 lol 06/14 08:56
F23ko: 我比較關心的點在於,作者說不准XXXX之類的到底有多少效力 06/14 09:37
F23ko: 這一點上。 06/14 09:37
F23ko: 拿艾綸老師來講,所有權人之前是說不希望出現18X同人。但如 06/14 09:38
F23ko: 果是變成,採取比較強硬的宣告「禁止畫艾綸老師的18X同人」 06/14 09:39
F23ko: ,但還是有人硬要畫,並放到pixiv上,沒有販售之類的,那作 06/14 09:39
F23ko: 者告下去了,到底告的成還是告不成?(以台灣的法律) 06/14 09:40
F23ko: 或是說之前的福祿猴,也是冒出一堆改圖以及級諷刺用的同人 06/14 09:40
F23ko: ,這些也是到處傳,而且沒獲利。但主辦單位不爽,宣佈禁止 06/14 09:41
F23ko: 一切福祿猴的同人。(假設當初他們這樣作)那這樣繼續惡搞 06/14 09:42
F23ko: 福祿侯的作品,諷刺他們設計得很醜,到底ok不ok? 06/14 09:42
F23ko: 至於你講的同人營利問題,或者改成「二創」比較合理,那個 06/14 09:44
F23ko: 有很多人單純是練畫丟網路上,根本沒收費的。 06/14 09:44
scarbywind: 著作權還有重著權..你改得太過火跟營利與否就沒關係了 06/14 09:45
scarbywind: 但是過火與否真的就是問法檢... 06/14 09:46
F23ko: 今天我看到的這個連裝炮是更嚴重的「重製」行為啊 06/14 09:46
F23ko: 假設有個人畫得很糟糕,另一個把他的畫轉貼出來,大肆批評 06/14 09:47
scarbywind: 他是丟照片加評論吧? 06/14 09:48
F23ko: 指導一番,被轉貼的人不爽,要求對方徹下,結果他拒絕。 06/14 09:48
scarbywind: 就引用跟頻論 跟改寫(重著)不一樣 06/14 09:48
F23ko: 攝影照片我記得一樣在著作權得保護範圍內。 06/14 09:49
scarbywind: 但是照片沒被修改壓 06/14 09:49
scarbywind: 畫同人又改劇情跟拍照片本來就不一樣 06/14 09:49
F23ko: 所以這是在「合理使用」的模糊地帶內這樣? 06/14 09:50
scarbywind: 不,這時候你應該搓他評論失當 用語辱之類的去告 06/14 09:51
scarbywind: 不甘著作權的事 06/14 09:51
F23ko: 了解 06/14 09:52
scarbywind: 著作權只在認為拍照評論是合理使用的階段就結束 06/14 09:57
scarbywind: 評論恰當與否就無關了 06/14 09:57
scarbywind: 畫同人就不只是合理使用的問題,還有重著的問題 06/14 09:58
SCLPAL: 圖/照片比較常出狀況的應該是:寫文章然後拿那張圖/照片 06/14 09:58
SCLPAL: 當作是自己的文章附件一起當整體作品 06/14 09:59
scarbywind: 那是著作人格的問題ˊ3ˋ~ 06/14 10:03
F23ko: 原來如此 06/14 10:27
ssccg: 嚴重不嚴重不是你說了算,評論目的是著作權法明文規定合理 06/14 12:00
ssccg: 使用的目的之一,同人的目的是? 06/14 12:00
ssccg: 評論內容涉及其他違法行為是另一回事,無關引用的這部分 06/14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