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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ARIGI (咖哩雞)》之銘言: : 其實我有一個疑問~~ : 如果照這樣的標準, : 那是不是『同人誌』都算涉嫌抄襲了? : 同人誌的定義 : 以故有的動漫/真人/偶像等套入原創的劇情作為二次創作 : 劇情跟內文雖然是原創 : 但是角色/服裝/既有劇情背景 還是秉持著原創作家的設定 : 這樣同人算不算抄襲? : 我記得10多年以前曾聽說J.K蘿琳有提告某個創作哈利波特的同人誌作家, : 一直不知道這到底有沒有法律問題... 除了原創同人外 二次創作的同人誌是違法的東西(你可以翻版權宣告頁)--基本上這是沒有啥問題 你可以說為啥違法的東西還出現?因為著作權法大多是不告不理的 著作權擁有者(作者不等於著作權擁有者)不去告就沒有事情 就是這麼簡單..... 當然有些觸犯了底線就是自己摸摸鼻子認賠比較快. -- 不然你以為為啥之前著作權改為公訴罪引起大多數反彈...? -- 你比較喜歡哪一位? 1.平常相當不起眼,但被同年級男生想要捧紅的可愛高中女生. 2.跟同年級男生約會,但是中途那個男生就跑掉.平常雲淡風輕的不起眼女生開始發飆 3.跟同年紀男生一起逛同人場,結果幫男生的學妹而心情不爽的路人女生 4.在旁邊滑著手機冷眼旁觀看著同社團的人為了男人爭吵 5.別人在調侃是不是女友,義正嚴詞的說著"我是他的女主角"的高中女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97.1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466393287.A.B2C.html ※ 編輯: godivan (36.231.97.134), 06/20/2016 11:28:59
a127: 同人是承認原作的二創,抄襲是裝作沒有原作的二創 06/20 11:29
我只是單純回答這位仁兄最後一行的東西 ※ 編輯: godivan (36.231.97.134), 06/20/2016 11:30:45
a1s2d342001: 3麗鷗不能2創就是很好的例子 06/20 11:32
WarnLeadwar: 我記得哪個國家?有個專門自作主張幫作者告人賺錢營利 06/20 11:35
WarnLeadwar: 結果賺到的錢好像也不是到作者手中 06/20 11:35
WarnLeadwar: 好久前看到的新聞 都忘記是哪個組織了 06/20 11:35
yukitowu: 是組織吧? 像是MUST(台) JASRAC(日)這種? 06/20 11:36
Kavis: 說真的我還蠻支持海盜黨的,現有的智財權概念已經過時了 06/20 11:41
GARIGI: 海盜黨是什麼? 06/20 11:43
jeeyi345: 音樂產業也差不多,整天告來告去作者也沒拿更多錢 06/20 11:49
godivan: 因為作者不等於著作權擁有者 06/20 11:50
Kavis: 海盜黨 http://0rz.tw/mw7QM 06/20 11:52
yukitowu: MUST跟JASRAC這類的組織是連作者著作權都被他們管了... 06/20 11:52
godivan: M不太清楚,j好像是有法律宣告除非作者宣告不給j社才沒 06/20 11:54
godivan: 事? 06/20 11:54
centaurjr: 所以要是沒作者要告人二,也就是一堆鄉民在獵巫而已? 06/20 11:55
shirou123: 現在智財權也有爭議 06/20 11:59
yukitowu: M好像要申請 06/20 11:59
sillymon: 要不要告本來就不是鄉民的事啊.... 06/20 11:59
godivan: 就是這樣,著作權法不告不理。所以我前面才問抵制的目的 06/20 11:59
godivan: 在哪裡 06/20 11:59
Kavis: 真正有本是利用智財權的基本上都是資本集中的大企業,小家 06/20 12:02
autumoon: 我從危機看海盜黨的說明,感覺上海盜黨主打的是網路分 06/20 12:02
autumoon: 享除罪話而不是二次創作除罪化? 06/20 12:02
Kavis: 小戶難以獲得保障,在加上網際網路快速傳播資訊,現有的智 06/20 12:03
Kavis: 財權概念只是勉強繼續用下去而已。 06/20 12:04
arrakis: 海盜黨主打的是合理分享,但某種意義上偏向恐怖分子XD 06/20 12:08
tim1112: 法律不制裁 不等於消費者不能懲罰他 06/20 12:08
louie83279: Muse Jasrac就是兩個爛得比x還臭的土匪黨啊 06/20 12:09
centaurjr: 消費者懲罰的意思是你原本有買變成不買,現在是嗎XD 06/20 12:11
centaurjr: 本來就不買的是在懲罰什麼啦... 06/20 12:12
SCLPAL: 用買的變成不用....(?) 06/20 12:12
Kavis: 海盜黨最初的理念是支持資訊傳播自由,但這是個資本主義的 06/20 12:14
Kavis: 世界,資訊即財富。阻人財路更甚於殺人放火,你懂的... 06/20 12:14
blackone979: 法律是道德底線 要違法才能反彈的話 誰還要創作 06/20 12:20
autumoon: 對臺灣人來說法律才不是道德底線 =_= 網路被肉搜去報案 06/20 12:29
autumoon: 被警察笑是小事放大,明明個資法條文寫的清清楚楚的... 06/20 12:29
autumoon: 也有遇過有人沒經過我同意把我的cos照放網路公開,我去 06/20 12:32
autumoon: 信告知我不同意網路公開就換我被公幹的狀況... 06/20 12:32
aulaulrul4: 肉搜的資料不都是當事人自行公開的部分? 06/20 12:34
autumoon: 搞不好仁也是仗著法律奈何不了他加上粉絲團強大才會如 06/20 12:35
autumoon: 此囂張。 06/20 12:35
autumoon: 個資法有說要當事人許可才可以蒐集資料並公開啊,誰肉搜 06/20 12:36
autumoon: 公開還會這麼有禮貌的經過當事人許可? 06/20 12:36
aulaulrul4: 像臉書選擇開放的人就是自行公開資料吧?那部分好像可 06/20 12:42
aulaulrul4: 以用?是說我沒用臉書所以不確定就是…… 06/20 12:42
autumoon: 這已經離題了... 有興趣的話自己去看個資法的條文吧。 06/20 12:47
autumoon: 反正法規是一回事,解讀跟案件受理與否又是一回事。 06/20 12:47
octopus4406: 推1F 06/20 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