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thil1: 新型保護10年而已欸 07/28 13:02
推 oneJack: FGO 奇蹟的48小時 07/28 13:02
推 emptie: n社的ingress就是直接上結果 被告啦 07/28 13:03
推 daidaidai02: 所以過期了? 07/28 13:03
推 ithil1: 那個申請人是發明專利喔 07/28 13:04
→ belmontc: 說是都很簡單啦 不過直接上要告再來的話就不要碰釘子 07/28 13:04
→ ithil1: 而且我覺得刷存在感沒啥不對啊 徹底利用嘛 07/28 13:04
→ ithil1: 國內外一堆小廠用專利告大廠 不也都在刷存在感 07/28 13:04
→ ithil1: 真正告下去的沒幾個(美國特有的制度 07/28 13:05
→ rayba: 他提出的年代gps還不能上網 , 申請個毛發明專利 07/28 13:07
→ yingruxd: 這種包山包海的專利才不怕它告吧,就算判賠也沒多少 07/28 13:07
→ rayba: 他是拿個地圖砲下去申請 , 然後還真的給過了 07/28 13:08
→ rayba: 我當初在國科會計畫 老闆是喜歡把東西拆的小小的分開申請 07/28 13:08
→ yingruxd: 把方法改成"利用網路GPS"申請新型我覺得87%會過 07/28 13:08
→ rayba: 這樣才可以防止你頭洗一半別人轉個彎就說他變出來了 07/28 13:08
→ rayba: 這種打成一大包去申請的沒被打槍真的很神奇 07/28 13:09
→ ithil1: 你的小東西如果各自是不同的技術 本來就該分開申請 07/28 13:09
→ sopare: 申請專利和寫企劃書要求又不一樣... 07/28 13:09
→ ithil1: 同一個技術卻拆成下位去各自申請 這......你要不要找專業 07/28 13:10
推 poeoe: 學校專利....嗯..... 07/28 13:10
推 belmontc: 87%會過? 呵呵..那你就去弄看看吧 祝你成為大富翁 07/28 13:10
推 orze04: 合併申請容易通過 但也容易被繞過 07/28 13:11
→ ithil1: 教授申請專利 主要還是為了評鑑吧wwww 07/28 13:11
→ poeoe: 能搶上位專利當然是直接搶上位專利啊 07/28 13:11
→ yingruxd: 老闆拆小包那個是為了在師資介紹的頁面有多幾個專利吧.. 07/28 13:11
→ ithil1: 教授那樣跟你講 實際上是多賺幾個專利 他才不在乎有沒有被 07/28 13:12
→ ithil1: 繞 反正申請人往往都是學校 教授只是掛發明人也沒出錢吧 07/28 13:12
→ sopare: 網路GBS如果是屬於GBS的技術範圍內 那還是GBS啊 就算專利 07/28 13:12
→ ithil1: 國科會或者學校才是出錢申請跟維持的申請人 07/28 13:13
→ yingruxd: ㄏ,我弄這個幹嘛?又不能賺錢,除非我去當蟑螂。 07/28 13:13
→ sopare: 讓你過了 你要使用網路GBS還是算落入"使用GBS"的專利啊 07/28 13:13
→ sopare: 只是若有人想要用網路GBS出產品 也必須跟你申請專利而已 07/28 13:14
→ ZMTL: 以前幫教授寫過專利文件,其實大多也都是請新型 07/28 13:15
→ ZMTL: 而且也不太care是不是真的有效,就只是個業績 07/28 13:15
→ sopare: GPS都打錯成GBS了...看得懂就好XD 07/28 13:15
推 ithil1: 新型很快就拿到證書了 台灣人都馬喜歡...... 07/28 13:15
→ midd: GBS, group B Streptococcus ,B型鏈球茵 07/28 13:16
→ sopare: 但方法應該不能申請新型 目前這例子應該算方法? 07/28 13:17
推 gm79227922: GI BA SIAO 07/28 13:17
→ ithil1: 台灣的方法可以用點技巧硬包裝成新型,不過中國不會過 07/28 13:18
→ ithil1: 然後這些新型實際上能不能打,我也抱持疑慮 07/28 13:18
→ ZMTL: 我那時候寫,真的看過各種奇葩的東西硬要請新型專利 07/28 13:19
→ ZMTL: 但最後還是得想辦法幫他包裝過去XD 07/28 13:19
→ ithil1: 我都說那是寫張證書裝飾用,那也是有某種意義在啦 07/28 13:20
→ ZMTL: 畢竟拿國科會的錢,總是要有點東西做為他有在做事情的證據 07/28 13:22
→ ZMTL: 不然明年哪拿得到錢,反正國科會又不會去追究這些東西到底.. 07/28 13:22
→ ZMTL: 如果是一般商家的話,我的產品有「XXX專利」則可以作為廣告 07/28 13:23
→ ZMTL: 一樣,反正消費者不會去追究這些專利的效用 07/28 13:23
→ ZMTL: 真正會拿出來跟對方告的還真的不多 07/28 13:23
推 ithil1: 是滴,大概就是這樣,像某海,也是一排__專利申請很多 07/28 13:23
→ yingruxd: 不過我最好奇的是,GOOGLE推街景服務的時候這位律師可以 07/28 13:27
→ yingruxd: 用力刷存在感的說。 07/28 13:27
→ yingruxd: 它包山包海的這條專利應該連街景也能吉才對啊 07/28 13:28
推 andy0481: 可是街景不是遊戲 他這專利應該是只有遊戲才有 07/28 13:28
推 ithil1: 街景沒有互動啊,包不到 07/28 13:29
→ ZMTL: GOOGLE街景,地圖不會跟著只用者移動而移動啊 07/28 13:29
→ yingruxd: 街景有商家購物情報的說 07/28 13:30
→ ZMTL: 而且他底下有給出他具體的實施例,Google街景他要卡也沒輒 07/28 13:30
推 blakespring: 不過這案例只有看到描述機制 這樣沒問題嘛 07/28 13:31
→ sopare: 他的專利第12項有提到旅遊購物 這"遊戲"的範圍有點廣耶 07/28 13:38
→ sopare: 第12項廣義來說 連臉書打卡都包進去了 07/28 13:38
推 ithil1: 不,最大的是第1項 07/28 13:39
→ ithil1: 臉書打卡又沒有互動 07/28 13:40
→ ithil1: 第12項不過是第1項的範圍內的一個小項 07/28 13:40
→ sopare: 我的意思是 原本以為這專利只講遊戲應用 但似乎不只 07/28 13:40
→ ithil1: 專利沒有"廣義"解釋啦XD 他的旅遊購物都要基於第1項的條件 07/28 13:41
→ sopare: "使用定位系統找尋附近的店家 並利用手機發文" 這感覺算包 07/28 13:42
→ ithil1: 不算啊這不是互動啊 07/28 13:42
→ sopare: 在12項 但我懷疑這不算遊戲所以可能無效XD 07/28 13:42
→ ithil1: 在這邊專利的讀法是,要符合第1項的每一個字句 07/28 13:43
→ ithil1: 至於第12項,要符合第1項的所有條件+第12項 07/28 13:43
→ sopare: 為啥不是互動? 你把位置上傳 伺服器會根據位置傳店家訊息 07/28 13:43
→ sopare: 給你 你可以打卡或是做其他事 這部分算互動啊 07/28 13:44
→ ithil1: 打卡只是一種網路上的行為,不能說是互動吧 07/28 13:44
→ sopare: 只是這不像"遊戲" 可能會因為第1項加第12項牴觸所以不算 07/28 13:45
→ ithil1: 就像你寫文章,跟玩互動遊戲的差別 07/28 13:45
→ ithil1: 至於什麼叫互動行為,如果專利範圍沒定義,就從說明書去看 07/28 13:45
→ sopare: 那就是互動的定義問題了 我覺得兩邊會互相傳訊並改變行動 07/28 13:46
→ ithil1: 我個人認為打卡不算是互動的一種,不過也只是我認為,求該 07/28 13:46
→ ithil1: 領域高手解答 07/28 13:46
→ sopare: 就叫互動 只是打卡不算遊戲 所以會違反第一項 07/28 13:46
→ ithil1: 所以我覺得爭點會出現在"互動"的定義wwwww 07/28 13:47
推 ithil1: 啊另一個問題是,如果手機打卡算互動的話,另一個角度來說 07/28 13:50
→ ithil1: 更容易找到前案來駁倒... 07/28 1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