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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ate530 (nate)》之銘言: : ※ 引述《Galvus (高糖優適)》之銘言: : : 〈北部〉遊戲聊天室罵人「草泥姆」 判罰9千元 : : 〔記者王駿杰/新竹報導〕新竹縣56歲劉姓男子,玩線上遊戲時與陌生玩家發生爭執,在 : : 聊天室中罵對方「草泥姆」、「你3小」挨告,新竹地院法官認為「草泥姆」音近「操你 : : 媽」,構成公然侮辱,判處罰金9千元。 : : 104年10月22日晚間,劉男在家裡玩線上遊戲,登入「混沌戰域」線上遊戲第38伺服器, : : 和另名陳姓玩家因細故爭吵,劉男竟在聊天室內飆罵對方「草泥姆」、「你3小」等語, : : 陳姓玩家不甘遭辱,向警方報案,提出妨害名譽告訴,案經檢方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 。 : : 多人可閱覽 構成公然侮辱 : : 劉男坦承犯行,法官認為,劉男與陳姓玩家同為線上遊戲玩家,只因兩人在遊戲中發生爭 : : 執,在多數人可得閱覽的遊戲聊天室中以文字侮辱對方,已貶損其人格,因此依公然侮辱 : : 罪判處罰金9千元。 : :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1022413 : : (自由時報 105/08/17) : 這根本就看法官自由心證 因為這大都不起訴 : 法官都會以聊天室/網路id無法辨知你真實世界的身份為由 : 因此不會造成損害而不起訴 : 只能說告人和被告都有點運氣運氣的 事實上真的完全看法官心情啊.... 我舉我的例子好了。(先說我沒有罵人) 幾年前曾有一個人,故意在痞客邦取跟我ptt一樣的id, 嫖竊抄襲我的文章,故意扭曲文意,甚至假冒我的身份,在網路上招搖撞騙抹黑造謠, 意圖把我塑造成一個爛人。 我在自己的Blog把這件事情完整的寫文幾萬字舉證後,文中講了他一句『無恥』。 這種行徑用這個形容詞是錯了嗎? 刑法310條,對於能舉證屬實的事情,不罰。 刑法311條,對於自衛、自辯或捍衛合法利益者不罰。 然後我就被法官判定叫違反刑法309條公然侮辱,上訴後不但維持原判, 二審的法官竟然還想要把我弄去關! 害我繳兩萬罰鍰.... 幾萬字的文章就故意給你挑幾個字,然後說你不是在陳述事實,是在謾罵。 更可惡的是法官在法庭上竟然跟我說,我沒空查事實真相是如何。 如果有人還相信台灣的司法有救,我現在都會很直白的跟他說:別蠢了! -- (在版面上惡意洩漏他人個資一年以上並且故意不處理)是因為我要執行版規 BY ptt.cc保險版版主、商業週刊專欄作家Leepofeng 於新北地檢署對檢察官的說詞 原來違反保險版版規、ptt站規、中華民國刑法的行為叫做執行版規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133.1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471401914.A.194.html
qaz223gy: 臺灣的法官很多**阿 08/17 10:47
tsa99832: 有人會跳過這篇吧 呵呵 我倒是希望法官法快點通過修改 08/17 10:47
lolic: 你好慘... 08/17 10:53
aulaulrul4: 我覺得最好不要,別忘了台灣利萎是哪些人…在立院正常 08/17 10:53
aulaulrul4: 之前只會修往那群人想要的方向… 08/17 10:53
Tiyara: 說個笑話,台灣法治 08/17 10:53
suhorng: 這樣太扯了吧.. 08/17 10:53
aulaulrul4: 然後那群人最愛的選民服務都在搞些什麼鬼的大家都知道 08/17 10:54
tindy: 無恥被告很正常吧,你也可以告他抄襲之類的阿 08/17 10:54
tsa99832: 我記的提案的不是藍或綠的....所以還是能期待啦 08/17 10:55
evangelew: 本來官司就是要找對自己有利的地方說 很正常 08/17 10:55
x851221: 說不定陷害你的有黨證 08/17 10:55
tsa99832: 會說正常的...我覺得司法會這樣的原因很明顯了 08/17 10:57
amateratha: 哪裡正常啊!!對方的行徑就確實是無恥了 08/17 10:57
amateratha: 我寫了幾萬字詳細舉證,整個被當放屁!誰會服啊 08/17 10:57
evangelew: 我是指幾萬字的文章 就只挑那幾個字 08/17 10:58
amateratha: 最好假冒他人身份搞這種名堂還稱不上無恥.... 08/17 10:58
evangelew: 用那幾句攻擊原po這件事 08/17 10:58
amateratha: 對方是故意挑幾個字去告的沒錯,但是我也舉證反駁了 08/17 10:59
evangelew: 他當然會挑對他有利的地方 08/17 10:59
amateratha: 結果那幾萬字的事實說明完全被當放屁,加重誹謗要查明 08/17 10:59
amateratha: 講的東西屬實與否,公然侮辱不必,法官就故意搞成公然 08/17 11:00
tsa99832: 問題是無恥能不能算辱罵根本看法官 而這法官明顯就呵呵 08/17 11:00
tsa99832: 哪裡能算正常? 08/17 11:00
amateratha: 侮辱,對事實與否就直接無視 08/17 11:00
dizanwan: 法官素質真的很.... 08/17 11:02
simdavid: 判決字號分享一下啦 08/17 11:03
evangelew: 這跟法官無關吧 這是對方有用公然侮辱告吧 因為比較 08/17 11:05
evangelew: 容易告的成 08/17 11:06
horseorange: 幫QQ 08/17 11:12
tsa99832: 還在跟法官無關...... 08/17 11:15
tindy: 例如公然罵人「三字經」、「神經病」、「不要臉」、「無恥 08/17 11:24
tindy: 等,均構成公然侮辱罪 08/17 11:24
tindy: 自己google吧 這種東西只要有前例,大部分都是照判 08/17 11:25
tindy: 草尼姆這種前例一開,以後一堆法官也會這樣判 08/17 11:25
tindy: 另外就算對方真的無恥,罵了就是會被告 啟智班就算是智障 08/17 11:27
tindy: 你也不能去罵啟智班的人是智障阿 08/17 11:27
tindy: 所以我說你罵了就只能認了,然後看能不能告對方其他東西 08/17 11:28
tindy: 另外我說的是 "罵人無恥,被告了很正常" 08/17 11:33
tindy: tsa請不要拿法官怎麼判,跟我講的東西混在一起罵 08/17 11:34
airtsubasa: 哪個法官? 08/17 11:42
Mentha: 假如說對方沒有底線或者沒有下限會被告嗎? 08/17 11:56
evangelew: 我看到判決文了 這很容易構成公然侮辱 有點難閃 08/17 12:05
ap9xxx: 幫QQ 08/17 12:06
tindy: 被罵的只要覺得受侮辱就能告,能不能告贏是另一回事 08/17 12:08
tindy: PTT好像有人被水球挑釁,然後修文開罵被告 08/17 12:12
tindy: 但是水球不構成公然侮辱,公開文章就算公然侮辱了 08/17 12:12
evangelew: 因為還包含 畜生、渾蛋、笨蛋、小人、品格之惡劣等詞 08/17 12:12
evangelew: 對方提出的證據不只有無恥阿... 08/17 12:13
evangelew: 而且在這過程 有直接把對方的本名說出來 這真的不好閃 08/17 12:13
liuned: 刑法311沒有那段、應該是310吧 08/17 12:14
oidkk: 你要反告他故意做跟你相似的id,意圖損害你形象才對 08/17 12:14
Mentha: 看來公然侮辱的法意包括範圍非常廣阿.. 08/17 12:15
Mentha: 要罵人就算不帶髒子對方覺得侮辱就算在內 08/17 12:15
liuned: 而且那段的全文是「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 08/17 12:16
liuned: 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08/17 12:16
st9061204: 你可以跟檢察官說 08/17 12:28
kirimaru73: 你弟是智障 你姐超騷 你媽長的像魚人等等 08/17 12:56
kirimaru73: 這些都與公眾利益無關 就算你證明是事實也不代表你能 08/17 12:57
kirimaru73: 到處廣播 08/17 12:57
amateratha: 樓上在說什麼?公眾利益不罰,陳述為事實者也不罰 08/17 19:32
amateratha: 我前面是記錯條款編號,但是311條確實說到保護合法利 08/17 19:32
amateratha: 者不罰,我被人冒充身份招搖撞騙,陳述事實評論事實本 08/17 19:33
amateratha: 來就是我的合法權力,難道中華民國刑法對於無恥之徒說 08/17 19:33
amateratha: 他無恥竟然也犯法嗎?那麼那些說人畜生卻不犯法的判決 08/17 19:34
amateratha: 是見鬼了不成?有些人到底搞不搞的清楚問題在哪裡?! 08/17 19:34
有些人宣稱我罵一個無恥之徒無恥被判有罪是我活該,我就反問一句: 如果本人的行為確實叫加重誹謗,法官為什麼要判公然侮辱罪? ※ 編輯: amateratha (114.37.133.19), 08/17/2016 19:37:02
SHAGUGAN: 檢察官起訴309法官難道能判310?是可以,但你先去看刑訴 08/17 23:36
SHAGUGAN: 299、300條寫些什麼再說. 08/17 23:36
SHAGUGAN: 法官可以恣意不受檢察官起訴法條拘束,那不就以候檢察官 08/17 23:40
SHAGUGAN: 起訴殺人罪,法官說沒有竊盜,阿不就大家全部都無罪好 08/17 23:40
SHAGUGAN: 棒棒? 08/17 23:40
gene150623: 可以問shagugan一個問題嗎? 為什麼amater這邊不可能 08/17 23:43
gene150623: 改310? 起訴的犯罪事實..不是他們當初留言對話的內容 08/17 23:44
gene150623: 嗎? 又都是妨害名譽 好像差別沒有殺人竊盜那麼大? 08/17 23:45
gene150623: 如果問了一個蠢蛋問題 我先說說抱歉.. 不好意思喔 08/17 23:46
SHAGUGAN: 我講得淺白一點,牽涉案件單一性同一性的問題先不論. 08/17 23:50
SHAGUGAN: 法院原則應受檢察官起訴法條拘束,乃因審檢分立原則下 08/17 23:57
SHAGUGAN: 限制兩邊的權力不至於過大.僅在刑事訴訟法299條有罪或免 08/17 23:57
SHAGUGAN: 刑判決之情形,認為檢察官起訴法條有誤,應適用另一法 08/17 23:57
SHAGUGAN: 條才能正確使被告獲得正確有罪判決的情形才能適用300條 08/17 23:57
SHAGUGAN: 變更起訴法條.蓋因為如果不這樣做,法院就只能為無罪判 08/17 23:58
SHAGUGAN: 決,檢察官還是要重新起訴正確的法條來使被告有罪,這 08/17 23:58
SHAGUGAN: 樣會浪費司法資源. 08/17 23:58
SHAGUGAN: 一般情形下是不能隨意變更的,不然可能就會讓原本有罪 08/17 23:59
SHAGUGAN: 的判無罪 08/17 23:59
gene150623: 的確很淺白 謝謝SHAGUGAN ! 08/18 00:12
gene150623: 這邊看完好像比較懂另外一篇提到防禦錯誤的意思了 08/18 00:17
SHAGUGAN: 法官是認為原po在309是有罪的,310沒審酌所以不一定( 08/18 00:26
SHAGUGAN: 我個人認為310使用311的情況下原po無罪可能性很高,而31 08/18 00:26
SHAGUGAN: 0條法官就有必要調查案件真相),但既然檢察官起訴的是3 08/18 00:26
SHAGUGAN: 09,法官也認為有罪,當然只能判下去了 08/18 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