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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水板眾發言,發表一下淺見: 我個人認為其實比照刑法 310 條誹謗罪 https://goo.gl/y6O6oQ 加以改寫成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視為誹謗,處三個月水桶。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版規者,處六個月水桶。 以上兩項加計為連續犯者,處一年水桶。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上的罰則與期間則可以再議,而這麼寫的話: 1. 沒有針對性,而是通例。 2. 比照刑法,設有加重誹謗。 3. 貼文者必須有證明的義務。 4. 額外再針對連續犯設加重條款。 這樣寫其實應該就可以達到效果了,不然一事件一條款其實寫不完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5.76.156.10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484273834.A.274.html
EmiisAV: 我死定惹QQ 01/13 10:19
WindSucker: 直接非告訴乃論? 01/13 10:20
SCLPAL: 有沒有律師版友幫一下食物標準QQ 01/13 10:20
lanjack: 釋字509 656 736去看一下吧。還有我記得毀謗是告訴乃論? 01/13 10:21
lanjack: 要檢舉也是新田或其代理人(經紀公司)來檢舉才能處分。巴 01/13 10:22
lanjack: 哈也是這樣 01/13 10:22
leamaSTC: 好想知道誹謗要怎麼告贏喔 emi派人來台灣告嗎 01/13 10:22
leamaSTC: 而且我印象中連雜誌社都沒被告了不是嗎 01/13 10:23
roywow: 所以誰要來告啊? ㄏ 01/13 10:23
tkglobe: 任何板友都能檢舉不就好了,想影射的人有義務提出證據 01/13 10:27
tkglobe: 並適用於全ACG界人士 01/13 10:27
leamaSTC: 檢舉www 01/13 10:28
lanjack: 論壇規定比法律還機車,這不是文字獄是啥 01/13 10:29
lanjack: 誰都能檢舉勒www 01/13 10:30
roywow: 那說183會被檢舉嗎? 說不定我是說AI阿 01/13 10:32
sdg235: 如果不加影射條款還好,加了以後他喵的範圍比海還大 01/13 10:32
Justice5566: 你是不是沒搞懂條文啊 真實惡意原則沒聽過嗎 01/13 10:32
Justice5566: 如果可以證明真實不罰 依這條新海完全可以爽講 01/13 10:33
Justice5566: 而且板友證明義務只要到新聞媒體有報導就好 01/13 10:33
話雖如此,版規跟法律實務的落差,覺得就看各方究竟如何拿捏。 在這裡並沒特別考慮非告訴乃論與大法官解釋,只是希望能拋磚引玉。 這樣不一定好,只是比較直覺的把議題拋出。 六年前 ANIMAX 台官方網站還有論壇的時候,個人也是用採取保守的作法就是。 ※ 編輯: tingchia (45.76.156.103), 01/13/2017 10:40:10 ※ 編輯: tingchia (45.76.156.103), 01/13/2017 10:40:53
lanjack: 光非告訴和告訴的本質就差十萬八千,不理解法律的話還請 01/13 10:47
lanjack: 別拿這個來拋磚引玉了吧 01/13 10:47
windwater77: 這條除了推廣片片以外根本沒有其他意義 01/13 10:51
Sischill: 拿非告訴法條來講............... 01/13 11:06
Sischill: 那動畫漫畫裡面一堆戰鬥不就可以告傷害 毀損等罪... 01/13 11:07
leamaSTC: 拋磚引玉wwww 這篇根本笑話集 01/13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