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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aaa714714 (喝酒傷腦)》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關於二次創作的公開傳輸問題? : 時間: Thu Apr 13 13:45:29 2017 : : 其實在這個版上常常看到有人會把二次創作的美術作品轉貼到文章裡 : 可是我剛查了一下 : 如果沒有經過著作權人同意好像會有刑責耶 : 而且也很難主張合理使用 : 如果這些二次創作的作者要提出訴訟 : 是不是要被抓去關阿? 轉貼創作涉及到公開傳輸 擅自轉貼確實是有刑責(著作權法第92條) : 推 tonyxfg: 如果不是藉此牟利的話並不會有事,而且即使有牟利情事, 04/13 13:5 : → tonyxfg: 其實也很少會動用到法律去懲罰 04/13 13:5 : 推 TolerTSAI: 根據著作權法第55條跟64條 沒營利 有標出處 安全 04/13 14:0 會特別發文是想要解釋這兩個推文 第55條確實是說沒有營利就可以合理使用 http://imgur.com/camX0AX.jpg
但要注意只有: 公開口述 (公開演講) 公開播送 (廣播、電視) 公開上映 (電影) 公開演出 (舞台劇) 並不包含公開傳輸,也就是利用網路傳遞創作 會排除公開傳輸最主要就是上面那四種都在時間或空間上有限制 觀眾或聽眾並不能隨時隨地無限制地取得資源 對於原著作人的權益侵害有限 第64條是在說合理使用的情形中 也應該要著名出處作者 http://imgur.com/7Pdj2ua.jpg
為什麼會說"也"呢? 因為本來著作人自己在使用的時候 就有權利聲明自己是這個作品的作者 (著作人格權) 如果換成是別人來使用他的作品 理所當然也要註明作者是誰 其實不管有沒有這條 作者都可以對於侵害人格權的人主張權利 講這麼多那有沒有營利是不是真的沒差了 因為公開傳輸看起來就沒有合理使用的餘地 事實上還有一個第65條 應該會跟原PO問的情況比較接近 http://imgur.com/BzuIKXI.jpg
除了從第44條到第63條列舉的各種合理使用之外 著作權法有承認沒有被列舉的其他合理使用 但是必須要符合下列標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簡單講,這條就是給法院自己去心證 也就是個案判斷的意思 你不是列舉的合理使用情形 法院的心證空間會更大 至少還是會去考量你有沒有商業目的 不過對於網路上的傳播可能在第四點會比較艱困 真正讓轉貼不會出事的 其實還是要靠這一條 http://imgur.com/4Quu8qx.jpg
也就是二創作者甚至是原作者一般不會隨便提告的心理 這也就是為什麼前陣子日本為了TPP 嘗試修改侵害著作權的告訴乃論性質變成非告訴乃論 引起了一陣軒然大波 我們甚至可以這麼說 當前蓬勃發展的ACG文化 有很大部分是建立在創作者的寬容之上 所以用的時候請感恩惜福 還有低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54.22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492148246.A.7F6.html
catisking: 既然原原po有說是轉貼他人二次創作的東西 應該也能提出 04/14 13:45
catisking: 對方違反原著作的改作權而不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來作為抗 04/14 13:45
catisking: 辯 04/14 13:45
http://imgur.com/7Yqqgzo.jpg
衍生著作,也就俗稱的二創 法律上是承認他們本身的著作權 只差在他們打不過原作的著作權 原作>二創、同人>轉貼觀眾 大概是這樣的關係 所以即便二創是違反著作權出現的 仍然可以對於侵害二創本身著作權的人主張權利
aaaa714714: 我當初的問題是想到像動物朋友那種開放二創的作品 04/14 13:48
※ 編輯: jack0123nj (36.239.54.223), 04/14/2017 13:53:08
aaaa714714: 所以這些二創作者的確有著作權 04/14 13:49
不管原作有沒有開放 二創作者都有著作權 (見前述) 像動物朋友開放二創 那就是讓大家可以安心畫二創同人 但是轉貼二創同人 跟開放二創同人還是不一樣的東西喔!
allanbrook: 一樓說的那個狀況不是應該原作者提出才有效嗎? 04/14 13:52
沒錯 正確來說就是原作者可以去敲二創作者 但是觀眾轉貼創作的行為 跟二創作者取得創作題材合法或不合法無關 ※ 編輯: jack0123nj (36.239.54.223), 04/14/2017 13:58:19
allanbrook: B侵害A權益不代表C可以此當作理由侵害B權益 04/14 13:55
aaaa714714: 不過真的要吉的話 巴哈的圖串文應該會很慘 04/14 13:57
SOSxSSS: 懂了,一物剋一物的概念 04/14 14:00
catisking: 對耶 還有第六條第二項 感謝指正 看來我要回去重修著作 04/14 14:17
catisking: 權法了 04/14 14:17
ChiChi7: 長知識 04/14 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