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rakis (DukeLe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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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情報] lantis製作人: 中國狂買播放權改變了日本動畫界
時間Tue May 2 22:15:50 2017
不懂製作委員會的人似乎有點多...
簡單解說一下。
順帶一提這其實是很常見的商業模式,也就是股東合夥。
簡單地說,製作委員會可以區分成
A.原案(作品原始權利人)
B.各種偕同方(通路商、電視台、唱片公司等)
C.製作方(動畫公司)
以漫畫或小說改編來說,因為是原作者的簽約對象,原則上也是案子的源頭。
所以擁有相當大的權力。
而因為改編之後要放送或者鋪貨賣光碟,所以電視台、網路平台、實體店鋪系統等,
也可能會參一腳。之後,也可以藉由動畫放送後產生的效益 (電視台收廣告費、
唱片公司辦演唱會等等) 獲得收入。
既然是電視節目,那有OPED也很合理,於是唱片公司會提供音樂支援作為插股。
當然,負責製作成品的動畫公司也有份。
由這多方組成董事會,或者說聯合贊助的結構,也就是製作委員會,共同出資(源)
以分攤整體開銷,尤其當製作水準高=很花錢的時候更需要如此。
當然也有野心很大想自己佔大股的,這就是老闆賭身家了,賭贏噱翻賭輸爆炸。
(你看那個G社就是賭贏噱翻的例子,反過來也有另一個G社賭輸爆炸)
最後產生的動畫成品與各種周邊、節目帶來的廣告費等等,
其實都有委員會各方利潤分成。
"賣中國配信權就可以回本" 基本上只代表委員會可以提早開始獲利。
當然,配信權背後的持續分成也是一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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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簡單舉例就是,社團要辦活動要有錢,為了避免一口氣把社費用光所以要拉贊助,
贊助拉了之後活動可以辦成,社團名聲會傳開,社員也願意留下繼續繳下學期社費;
而除了活動手冊上會印贊助店家廣告之外,社團幹部也會有意無意帶大家去店裡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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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881916: 原作者的權力真的很大嗎?不是有好多亂改結果爆炸的例子 05/02 22:25
沒寫清楚抱歉。
所謂權利人是指作者的簽約發行對象,出版社之類的。
畢竟點子是一回事,有錢有能力推案子是另一回事 XD
→ eva05s: 不一定,有尊重原作到讓原作插手的 但多數是版權方決定 05/02 22:26
推 daidaidai02: 我們都拉完贊助就沒再去了 拉太多家 05/02 22:26
→ SaberMyWifi: 原作者的權力大小取決於你大不大牌 05/02 22:26
※ 編輯: arrakis (14.218.146.125), 05/02/2017 22:28:16
推 sixpoint: 赤松健:請問什麼是電視版動畫? 05/02 22:30
推 gunng: 新房:有意見嗎(45度角) 05/02 22:32
推 hinajian: 我覺得重點還在看中國會不會干涉作品內容 05/02 22:33
→ arrakis: 那就看委員會內部怎麼橋了,佔大股當然什麼都行 05/02 22:37
推 gm79227922: 神槍作者沒怎麼大牌還是可以亂搞 05/03 00:05
推 kasumi999: 看你的委員會尊不尊重作者阿,光之老爸就滿尊重的 05/03 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