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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anpyn (Apple)》之銘言: : 看到電影先行預告有點感興趣就去查了一下。 : https://youtu.be/B9EjepeotNc
: 原來是漫畫原作所改編,日本由集英社發行(到第6卷),臺灣由長鴻出版(到第2集)。 : http://grandjump.shueisha.co.jp/manga/hunou.html : https://www.egmanga.com.tw/comic/only.jsp?id1=CS0685 : 漫畫設定乍看亂來,但情節安排與傳達訊息很有趣喔~ : 這個名詞是中、日、韓皆有的法律術語。 : 定義相當複雜,由於缺乏法律知識,即使讀完仍無法完全理解。 : 擅自簡化成這樣: : 若有犯意但與犯行(無論既遂或未遂)之間的因果關係或可能性無法成立,則刑法不罰。 : 換句話說,人類無法參透的超能力等殺人方式, : 雖然看得出來是誰殺的,但是其方式與證據皆超出人類科學範圍,實質上無法處罰。 : 那麼,疑問來了,若找到死亡筆記本也抓到奇樂, : 是不是無法處罰他也不能長期拘禁他呢? : 是不是就只能保管筆記本並暗中監視奇樂呢? : 請問有何法條能夠處罰奇樂呢? 這個呢,簡單來說是這樣的。 假設MASTER想要用令咒強命黑貞把內衣跟內褲露給他看。 但是MASTER卻忘記了他今天為了刷高難度關卡早就把令咒都用光了。 這個就叫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又無危險」 為什麼?因為MASTER下令的行為無法達到讓黑貞裸露的結果 而且因為令咒早就用完了,所以絕對不會發生黑貞裸露的危險 那這種要不要處罰?其實早年我國刑法是要處罰的 「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但其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中華民國刑法(民國24年1月1日公布) 然而,這根本沒有道理! 這就像是一個肥宅自稱會魔法,並且對著一個美少女打噴嚏,認為美少女就會因此全裸 於是他想要看美少女全裸而打了一個噴嚏,馬上成立強制罪未遂或者公然猥褻未遂,這成何體統? 因此94年2月2日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時,就把這條給修掉了。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 修法理由略以,對根本不能損害法益或者產生危險的行為處罰,純粹就是對行為人的表露其主觀心態對法律敵對性之制裁,欠缺合理性。 如果覺得還是太難,那再簡單一點說,就是── 處罰一個姆咪太姆咪了,你這樣純粹就是處罰一個人姆咪啊!太姆咪了吧! 希望這樣你們會比較好懂。 話題回到夜神月的問題, 問題不是出在他的罪,問題是出在你要如何證明他在死亡筆記本上寫名子與那個人的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 舉個例子,我寫上「提督於2017年9月20日因馬上風而死。」 然後提督真的在1個小時又幾分鐘後因為被浜風榨的不要不要的,最後識貨而死。 請問你要怎麼證明他是因為我寫了這段話才死的而不是因為浜風太讚了所以死了? 又,我寫上「古蘭被騎空艇撞死。」 結果因為拉卡姆的操作失誤,騎空艇真的追撞了前方的高級黑頭騎空艇,古蘭出艇禍死了。 到底是拉卡姆操作失誤導致古蘭死亡,算一個業務過失致死;還是要算一個因為我寫上這段話,導致古蘭死亡,算上一個殺人罪? 所以說,你的問題「有何法條處罰奇樂?」 其實不是個問題,你只需要證明死亡筆記本真的能達成人類的死亡就好。 問題在於... 你到底要怎麼證明? 所以我說人類真是太麻煩了, 與其想這些有得沒得,為什麼不一起摸摸毛毛卿的毛茸茸、吸一口毛毛卿的芬芳呢? 如此一來,大家都是好朋友啊! 對吧?毛毛卿?趕緊再讓我吸兩口!吶! -- Sent from my 3rdGunTurre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159.21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505832367.A.8B5.html
tf010714: 專業 想聞毛毛卿 09/19 22:49
BoatLord: 死筆跟不能未遂無關 因為有死亡結果就是既遂 不用討論 09/19 22:55
BoatLord: 不能未遂的可罰性,實體法上需檢驗因果關係,訴訟上則 09/19 22:55
BoatLord: 是嚴格證明的問題。 09/19 22:55
y0707186: 讀書好累 09/19 23:10
yukicon: 給2樓:所以我說了,是證明的問題 09/19 23:24
lv256: 結果呢?吸完毛毛卿忘記一切吧 09/19 23:51
BoatLord: 回錯地方惹 09/20 00:00
BoatLord: 今天又再吸了一次毛毛卿 真是……太棒了 09/20 00:01
nanpyn: 換句話說,只要能證明,即使殺人方法匪夷所思也能處罰咯? 09/21 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