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idexjapan: 所有權和著作權根本就不同概念 10/02 08:56
財產權,謝謝
你把東西賣掉還想主張其權利
有沒有問題?
※ 編輯: godivan (110.28.132.26), 10/02/2017 08:57:51
※ 編輯: godivan (110.28.132.26), 10/02/2017 08:58:28
推 l22573729: 智慧財產權也是財產權…… 10/02 08:58
→ l22573729: 當然可以交易給與讓渡啊…… 10/02 08:58
推 nihilistrue: 沒引到發言者的ID,沒看上一篇的可能不知道你最上面 10/02 08:59
→ nihilistrue: 是引用推文吧?是說那篇不也有人回答他了? 10/02 08:59
推 iamsocool: "除......了....."這種事情又多了一個微信耶 10/02 09:08
推 aaaaooo: 既然是財產權那可轉移合理 問題是創作者目前是弱勢方常有 10/02 09:14
→ aaaaooo: 其權利整個被商業公司搶走的問題 要關注的是這方面 10/02 09:15
推 ROBrandenbur: 問題是勞資雙方協商能力不對等吧? 今天他契約裡面寫 10/02 09:20
→ ROBrandenbur: 著作權歸於公司 然後也只給你很低的薪水 甚至只是約 10/02 09:20
→ ROBrandenbur: 聘 也無法跟公司談什麼 10/02 09:20
推 sdhpipt: 不爽不要簽啊 你可以不要在該公司上班 10/02 09:23
推 fantasy15: 樓上放大絕了. 10/02 09:24
推 nashinai: 好兇 10/02 09:25
推 m6699: 我記得之前有個茶包的專利權問題,學生先在畢展上展示,過 10/02 09:26
→ m6699: 段時間就有公司量產並申請專利,還外銷國外呢 10/02 09:26
推 yukicon: 樓上這個問題是「專利戰」 10/02 09:27
→ yukicon: 跟著作財產權的移轉沒啥關係 10/02 09:27
推 calase: 因為很多著作沒有公司資源根本生不出來啊 10/02 09:28
→ HatomiyAsuka: 難怪人家說你腦俠不是沒有原因的 10/02 09:30
→ slx54461: 專利權也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啊 10/02 09:30
推 nihilistrue: 金魚茶包事件,委託的事務所只申請新型專利,所以設 10/02 09:33
→ nihilistrue: 計專利被其他公司偷走了。關鍵字文章蠻好找的。 10/02 09:33
推 cloud7515: 張飛跟岳飛也都是武將啊 10/02 09:33
噓 garman0403: 沒人逼你要簽約 這也不是放大絕 10/02 09:38
→ garman0403: 說放大絕的是不是沒出社會? 10/02 09:39
推 Luvsic: 關於著作權 最近最有名的事應該就聯合文學和賴香吟 雖然跟 10/02 09:41
→ Luvsic: 西恰基本上無關 但是可以思考一下 當版權所有者不肯自己重 10/02 09:41
→ Luvsic: 新再版作品 甚至就算有第三方願意處理再版也不肯放出版權 10/02 09:41
→ Luvsic: 時 創作者對自己過去創作主導上的無力 一切合法 但也是暴 10/02 09:41
→ Luvsic: 力 10/02 09:41
推 nihilistrue: 我以前的工作遇過作公司產品目錄的美編認為目錄的智 10/02 09:42
→ nihilistrue: 財權是他的...只能說還好我不是他主管。 10/02 09:42
推 yukicon: 專利權當然也是智慧財產的一種,但金魚茶包那個完全是 10/02 09:42
推 fantasy15: 說個放大絕就變沒出社會,(嘆) 恰好在相關業界近10年 10/02 09:43
→ yukicon: 輸在專利戰...專利師連該申請的專利範圍都沒保護好 10/02 09:43
→ fantasy15: 這類東西看多了,反正下面的人會互相自幹,上面繼續爽 10/02 09:43
推 garman0403: 是啊 那你說放大絕在哪? 10/02 09:44
→ garman0403: 說明事實也叫做放大絕嗎 10/02 09:44
→ fantasy15: 好吧 那我收回,雖然我還是不同意"不爽不要做" 這句 10/02 09:45
→ fantasy15: 這樣咄咄逼人,沒好處的。 10/02 09:45
→ fantasy15: 想起剛出社會22k諾貝爾的年代,經理開會第一句總是 10/02 09:46
→ fantasy15: "不爽不要做,我可以另外找其他22k,我這邊離職單很多" 10/02 09:46
→ fantasy15: 為了工作方便自己寫的小程式、PXE,都是公司版權 10/02 09:47
推 Nravir: 金魚茶包好慘阿,不過專利窮人應該玩不過資本家 10/02 09:47
→ fantasy15: 離職不得帶走,否則要賠償公司,這就是我碰過的著作權 10/02 09:48
→ fantasy15: 公司美編,下班後在網路畫的圖也都是公司版權,因為你 10/02 09:49
→ fantasy15: 是公司員工,不管上下班的產出都是公司版權 10/02 09:49
→ ssccg: 不是接受業務指示寫的,不會變成公司的 10/02 09:49
→ fantasy15: 的確是不爽不要做,可以換公司 10/02 09:49
→ ssccg: 你自己被唬了吧...公司沒辦法舉證那是工作內容就不是公司的 10/02 09:51
推 jagarandy: 不爽不要作是沒錯,然後鬼島創產就一路鳥到現在這樣 10/02 09:54
推 Nravir: 我還看過自己下班花錢買的東西帶到公司,離職也變財產www 10/02 09:56
推 sanro: 然後把這些噁事說成是[出社會],真覺得台灣是個未開發國家 10/02 10:02
推 ji3yjo4gj94: 沒辦法啊,人家出了社會只能混在最底層,只剩「出社 10/02 10:10
→ ji3yjo4gj94: 會」能嘴,就讓他嘴一下吧 10/02 10:10
→ garman0403: 既然你很行 幹嘛還簽你不滿意的約?? 10/02 10:12
推 poeoe: 專利和著作權是本質上相當不同的東西 不要混在一起談 10/02 10:15
→ yoyun10121: 不然公司出錢請你來工作, 工作成品還不能算公司的? 10/02 10:20
→ yoyun10121: 這樣誰還願意出錢投資創產, 真要這樣搞創產才會倒光 10/02 10:21
→ yoyun10121: 真那麼討厭資本, 你可以自己開個人工作室, 看看沒人投 10/02 10:25
→ yoyun10121: 資有沒有差 10/02 10:25
推 ImCasual: 當然可以轉移啊 不要沒看條約亂簽就不會有問題 10/02 10:27
→ ImCasual: 收益怎麼分 有沒有掛名 一開始就看清楚算清楚就好 10/02 10:28
推 blue1234: 最近著名的案例不就動物朋友嗎?監督和八百萬沒有資金 10/02 10:33
→ blue1234: 推作品,角川好心幫忙推作品,推到最後監督和八百萬被 10/02 10:33
→ blue1234: 角川趕走,其相關合約權益什麼真的複雜到爆炸,今天就 10/02 10:33
→ blue1234: 算公司願意讓你什麼都自由發揮,等你闖出名堂之後有錢 10/02 10:33
→ blue1234: 時,公司一定會把相關權益收回來,然後趕你走,他們自 10/02 10:33
→ blue1234: 己賺。 10/02 10:33
→ blue1234: 懂嗎? 10/02 10:33
推 Dirgo: 照這邏輯勞基法也不用啦,老闆員工都講好就好了.政府完全失 10/02 10:34
→ Dirgo: 去作用. 10/02 10:34
→ blue1234: 誰也保護不了監督和八百萬,世界上骯髒的大人多半受法 10/02 10:34
→ blue1234: 律保護。 10/02 10:34
推 poeoe: 勞雇雙方在資訊和資源上就是處在完全不對等的地位 當然不該 10/02 10:39
→ poeoe: 以契約自由帶過 完全不規範保護勞工的智財權益 10/02 10:39
→ yoyun10121: 動畫這種一期成本就可能破億的東西, 要人家投錢隨你玩 10/02 10:40
→ yoyun10121: 才是太天真了..... 10/02 10:40
→ yoyun10121: 如果要像原文提的禁止着作權轉移, 動畫這種巨額資本產 10/02 10:44
→ yoyun10121: 業保證最先垮掉 10/02 10:44
→ ssccg: 著作權法有規定職務上的著作才能以契約規定,非職務上的著 10/02 10:47
→ ssccg: 作不管契約怎麼訂,都是創作者的啊 10/02 10:47
→ ssccg: 另外角川那案子從一開始IP就是角川的,情況更複雜一點 10/02 10:51
→ ssccg: 拿錢辦事的部分權利歸出錢的人很合理吧,自由發揮的部分不 10/02 10:53
→ ssccg: 就二創嗎? 要完整權利就只能原創啊... 10/02 10:54
→ cactus44: 什麼骯髒大人...情報弱者被吃死這是理當的,像遊戲規則 10/02 10:55
→ cactus44: 不懂被屌打是一定的 10/02 10:55
→ ssccg: 而且自由發揮的部分著作權並沒變角川的,只是因為是衍生著 10/02 10:58
→ ssccg: 作所以再利用都要原作方同意而已,問題是在二期不續約,跟 10/02 10:59
→ ssccg: 這邊的著作權問題其實是兩回事 10/02 10:59
→ garman0403: 智財權這能扯到勞基法... 兩個東西差多了..唉 10/02 11:07
→ cactus44: 看上面發言就知道台灣的法律常識有多差了... 10/02 11:10
→ helba: 不是可能破億,電視動畫最少就是破億 10/02 11:13
推 nihilistrue: 讓我想到詐欺獵人某篇,有個受害者被白鷺用法律陰了 10/02 11:19
→ nihilistrue: ,很疑惑的問主角說法律不是應該保護守法的好人嗎? 10/02 11:19
→ nihilistrue: 很接近社會上大多數人對於法律的概念。 10/02 11:19
推 enjoytbook: 創投公司表示: 10/02 11:25
→ myanigi: 角川好心幫忙wwwwwwwwwww 10/02 11:35
噓 shintrain: 你只要用公司的資產創造出來的東西就是公司的 10/02 11:53
→ shintrain: 但下班後創作出來的東西如果不是在公司做的就不是公司 10/02 11:53
→ shintrain: 的 說是公司的是被騙是不是? 10/02 11:53
推 Luvsic: 動物朋友跟著作權的關係很薄弱吧 版權從來就不是八百萬的 10/02 12:19
→ Luvsic: 也不是八百萬創作的 從頭到尾他們就只是被委託做動畫而已 10/02 12:19
推 sanro: 國人的邏輯思考真的要加強,把A跟B混在一起坑人超常見的啊 10/02 13:35
→ Rolicaesar: 自由發揮沒變角川的,所以背包是在八百萬手上? 10/02 16:27
→ ssccg: 像12.1或同人本不是製作委員會委託的,著作權應該就不在他 10/02 18:27
→ ssccg: 們手上,但是利用衍生著作時要同時取得衍生著作權人和原作 10/02 18:30
→ ssccg: 著作權人的同意就是 10/02 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