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sarc: 言論自由以不侵害他人之自由為自由,這是詆毀侮辱 02/28 22:01
→ ssarc: 下次我汙衊228受難人家屬或白色恐怖受害人然後我我只是開 02/28 22:02
→ ssarc: 玩笑你覺得怎麼樣? 當被開玩笑的對象覺得不好笑,那就不 02/28 22:03
→ ssarc: 是開玩笑,也不是對方沒雅量,那是污辱 02/28 22:03
這種想法比較適合對岸
→ yuniko98k: 所以小學館不是道歉了嗎 02/28 22:06
其實沒必要啊
查理週刊就是例子
→ cactus44: 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 02/28 22:17
所以惡搞成吉思汗是什麼罪
→ gipgip12: 我可以在村長的頭像上面塗鴉ㄇ 02/28 22:25
創作自由與毀損不一樣
※ 編輯: NARUTO (58.114.160.246), 02/28/2018 22:27:43
推 sustainer123: 你找條法律管侮辱受難者的阿wwww 02/28 22:29
推 evolution907: 有前例呀 之前台灣有人扮天皇就被砲 雙重標準笑死 03/01 14:15
→ evolution907: 別人不能開不起玩笑 自己不能開玩笑嘻嘻 03/01 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