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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LITICHONG (阿逸)》之銘言: 我不是法律系的,也找不到日本法怎麼規定結婚 今天先假設柚子和芽衣他們是中華民國(台灣)籍好了 一方面是講我們的相關法律規定,可能大家比較有感 另一方面是如果柚子和芽衣成為我國籍,或許就能解決問題 以下參照我國民法,試圖回答芽衣被逼婚的困境 有錯煩請各位大德指正,功德無量 1. 這邊先談婚約,根據民法972:「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如果芽衣自己沒有成婚的意願,則自始就沒有成立婚約 就算店長有意願,爺爺也表示欣然同意 如果芽衣說"不要"的話,那就連訂婚都不成 (民法975:「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2. 又,芽衣16歲,在民法上是"未成年人"(我忘記哪一條...) 根據民法974:「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芽衣在法律上的父母都健在(原生父與柚子母再婚) 所以芽衣的法定代理人是落跑老爸和柚子媽,不是爺爺  (民法1086。不過這條有但書,在這先假設落跑老爸現在有法定代理權) 爺爺指定婚約者的行為,在法律上是沒有效力的 3. 其實我國民法有關婚姻規定那邊,有分婚約和結婚 我大概看了一下條文,會有婚約規定,應該是我們習慣先訂婚再結婚 如果有人訂婚後悔婚,相對人就可以拿相關規定,請求聘金返還之類的 所以婚約那一節的後半段,就在講怎麼把聘金拿回來 4. 再來講結婚,假設芽衣在各種內外交迫的情況下,表示自己自願結婚 在這種狀況下,還有三關要過,結婚才成立: a. 芽衣爸媽(法定代理人)同意(民法981) b. 結婚要有書面資料才算數,還要有兩個以上證人簽名 芽衣和店長還要親洽當地戶政事務所登記(民法982)   c. 店長沒有配偶,沒有重婚問題(民法985) 以上三個條件,只要有一個沒有成立,結婚就無效(民法988) 5. 假設爺爺趁著芽衣爸出國時,以一些手段使柚子媽同意婚事 而芽衣本人也表示自己自願結婚,而人在國外的芽衣爸不知情 當芽衣爸回國時,知道芽衣的婚事,而表示不同意 縱使芽衣與店長已成婚,此時芽衣爸仍可以向法院要求撤銷這門婚事 但要趕在半年內去找法院,才可以請求撤銷(民法990) 6. 假設芽衣爸半年內都沒回國,也不知道芽衣結婚了 柚子媽看到柚子每天失魂落魄,覺得爺爺吃人夠夠,凍未條了 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被爺爺脅迫的證據,去找法院要求撤銷婚事(民法997) 7. 還有一些奇奇怪怪的可以向法院撤銷婚事的理由 比如說店長結婚之後,繼承家族事業,壓力太大發瘋了(民法996) 或是芽衣向法院舉證店長硬不起來,而且治不好(民法995) 大概看了一下,我國民法應該就這些規定 所以其實芽衣跟店長要成婚,我看這難度頗高的 隨便找就有一堆撤銷或是婚姻無效的事由,大家可以回家啦 --- 另外,其實我想講的是這個,我滿希望柚子跟芽衣是我國籍的 因為他們當下的困境就是「在日本,同性不能結婚」 就算現在同婚是世界潮流,民風保守的日本,同婚通過也是遙遙無期 但是他們的困境,在台灣根本不是問題,因為台灣同婚過了啊啊啊 大法官解釋748號不只宣布禁止同婚違憲,還規定108年五月前要修完民法 到時民法沒修也沒差,直接走去戶政登記就可以結婚了 順便摘要一下解釋書的15段到17段,大法官對同婚的意見 1. 有關性傾向,大法官覺得這是難以改變的個人特徵 理由書也援引各醫學研究,說同性戀現在不被醫學認為是精神疾病 2. 有關同性結婚生不出後代,大法官說現在婚姻篇也沒寫要有後代才能結婚 所以不能以有沒有辦法生養後代,當作婚姻無效的理由,這對同志太苛刻了 3. 為什麼要硬性規定兩年內要修法? 因為大法官怕立法者會找理由拖時間,導致現在的違憲狀態無限持續 就決定給立法者兩年,內容形式隨便立法那邊怎麼訂,把民法修到合憲就好 又有人問"可是他們不是親姊妹嗎?" Well,當初芽衣爸與柚子媽再婚時,各自帶的孩子,如果沒有另外辦收養的話 這對姐妹在法律上叫做「沒有關係」,自然就沒有民法983條的適用 而如果芽衣爸和柚子媽結婚時,有雞婆去辦收養的話,這時也沒關係 民法1080條說:「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未成年規定那部份就不管了,反正法定代理人都是自家人) 所以義姐妹結婚,在我國法律上,兩年後完全萌大奶 各位如果有興趣的話,我提供個三次元實例 白米炸彈客楊儒門,這個人就是娶她的義妹當老婆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74972 (新聞的法條還抄錯,983抄成938,台灣記者94狂) 綜上所述,我建議柚子和芽衣全家移民來台灣 芽衣爸可去後山或偏鄉教書,我們的偏鄉真的很缺老師 雖然鬼島工作難找,社會風氣又差,治安環境更是比不上日本 但可以先來台灣成婚,等到日本同婚合法再搬回去 最後,大法官就這樣寫,我只有原案照搬,不代表個人立場 我這篇文只討論二次元,請不要在這裡戰同婚,以及散布對同志的歧視 以上畫虎爛完畢,下台一鞠躬,百合萬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143.2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520053324.A.E35.html
gemboy: 可以參考總則篇 意思表示的有效無效跟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03/03 13:10
dorydoze: 推 03/03 13:16
asderavo: 同樓上,光虛偽意思表示就無效了,身份行為注重雙方真 03/03 13:17
asderavo: 實意願 03/03 13:17
gemboy: 補充一點 是沒看過動畫 在脅迫情況下的意思表示是無效 03/03 13:19
gemboy: 所以根本不用跑那麼多程序 只要脅迫就無效 03/03 13:19
總則出現過的概念,其他編章節出現很正常,並不是立法者雞婆 不同的法條有不同的要件,這邊沒寫而已(我也不會XD) 另外真正在訴訟的時候,多告一條就多一分勝算 我沒修過民訴,不知道打婚姻撤銷官司會怎麼攻防 但就拿芽衣是否算是自願結婚這個例子來看 光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屬於哪一種,就可以在法院爭老半天
asderavo: 不,詐欺脅迫是得撤銷 03/03 13:19
czplus: 問題就是看意願的情形 能逼你做出違反意志的法律行為的人 03/03 13:19
czplus: 或許能讓你不能發動撤銷權 03/03 13:20
gemboy: 得撤銷?那記錯了 03/03 13:21
結婚得撤銷跟無效不一樣喔喔喔,結婚被撤銷沒有朔及既往 如果芽衣跟店長婚姻被撤銷,後來芽衣又好不容易跟柚子完婚 那芽衣跟柚子結婚的這段婚姻,俗稱再婚 XDDD 至於區分得撤銷跟無效這兩者的意義,在權利請求上應該會有差(例如財產權)
czplus: 得撤銷婚姻也要在結婚前就不能人道 03/03 13:24
czplus: 結婚後不能人道(惡疾)就變成1052條了 03/03 13:24
芽衣結婚後和柚子發生關係好像也能用1052 XDDD 所以芽衣要結婚根本沒差嘛,真的搞婚外情,店長也不能怎樣 (請求贍養費?那是普通人的煩惱,大財團沒在怕的) 法律沒有能力代為評價感情世界裡的勝負...
yeleniga: 專業推 03/03 13:34
muki0177: 真的是一條條跑過去w 03/03 13:39
沒有啦www,只是想激起討論,我覺得這問題滿有趣的 ※ 編輯: elve7878 (114.24.143.217), 03/03/2018 14:08:59
chister: 好 03/03 13:53
Yijhen0525: 日本的結婚年齡跟台灣一樣,但婚約沒有年齡限制 03/03 14:04
Yijhen0525: 不過婚約跟結婚是兩回事 03/03 14:04
Yijhen0525: 剛剛用關鍵字去找了一下,我再找找看婚約的有效定義 03/03 14:04
Yijhen0525: 日本的婚約就我感覺像訂婚的意思 03/03 14:12
muki0177: 沒錯喔,婚約指的是婚姻的預約,並非婚姻本身 03/03 14:18
muki0177: 然後台灣也是這樣 03/03 14:19
muki0177: 嗯,我剛在幹嘛,求原po幫刪我全部推文 03/03 14:22
zxc25361: 就當作契約精神 雙方無合意,即生效力 03/03 15:07
POLITICHONG: 先補充一下,我國民法的成年人,依第12條規定須滿20 03/03 15:45
POLITICHONG: 歲以上才算。 03/03 15:45
POLITICHONG: 而第13條第2項規定滿7歲以上,就算未成年人而具備限 03/03 15:55
POLITICHONG: 制行為能力,所以芽衣依該條規定算限制行為能力人。 03/03 15:55
POLITICHONG: 原po大大討論訂婚效力,完全正解。 03/03 16:14
POLITICHONG: 至於結婚要件中,大大假設芽衣表示自願結婚,完整表 03/03 16:14
POLITICHONG: 示會分「形式要件」+「實質要件」: 03/03 16:14
POLITICHONG: 1.形式要件:依民法第982條規定:書面+二人以上證人 03/03 16:14
POLITICHONG: 之簽名+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03/03 16:14
POLITICHONG: 2.實質要件: 03/03 16:14
POLITICHONG: (一)須當事人意思一致(民法第972條) 03/03 16:14
POLITICHONG: (二)須非在無意識中或精神錯亂中(民法第996條) 03/03 16:14
POLITICHONG: (三)須非被詐欺或被脅迫(民法第997條) 03/03 16:14
POLITICHONG: (四)須達法定結婚年齡(民法第980條) 03/03 16:14
POLITICHONG: (五)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民法第981條) 03/03 16:14
POLITICHONG: (六)須非近親間之結婚(民法第983條) 03/03 16:14
POLITICHONG: (七)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 03/03 16:14
POLITICHONG: 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不在此限(民法第984條)。 03/03 16:14
POLITICHONG: (八)須非重婚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民法第985條) 03/03 16:14
POLITICHONG: (九)須非不能人道: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 03/03 16:14
POLITICHONG: 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 03/03 16:14
POLITICHONG: 能治之時起已逾3年者,不得請求撤銷(民995)。 03/03 16:14
blakespring: 法律人戰起來 03/03 16:31
POLITICHONG: 另外在藍原翔和藍原梅再婚,而未各自收養他方女兒下 03/03 16:36
POLITICHONG: ,芽衣和柚子的關係,並非血親也非姻親,要結婚確實 03/03 16:36
POLITICHONG: 不受第983條近親婚限制。 03/03 16:36
POLITICHONG: 不過回頭想想,台灣大法官做出第748號解釋,算勇敢 03/03 16:39
POLITICHONG: 為同性婚立下里程碑。 03/03 16:39
POLITICHONG: 照釋字做出後2年限期修法下,即便立法院未修正民法, 03/03 16:39
POLITICHONG: 那麼芽柚在2019年5月24日以後就能為登記婚。 03/03 16:39
ldwang: 推你認真 03/03 18:53
notneme159: 推個 精彩又學到東西 03/03 19:54
silver00: 認真推 03/03 20:04